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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投资者还不知道可能获赔” 律师申请延长光大证券乌龙指案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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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投资者还不知道可能获赔” 律师申请延长光大证券乌龙指案诉讼时效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本将于2015年11月中旬届满,但很多投资者直到9月30日一审判决结果揭晓后才知道自己是否适合原告,原告律师已向法院提出从半年延期至一年的申请。

图片来源:华盖创意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民事诉讼案一审的胜诉使该案成为A股证券史上首例投资者获得胜诉的案件,并让不少的投资者看到了获赔的希望,但剩余的可以起诉的时间已经不多。

“国庆期间陆续收到了不少投资者寄来的材料,更多的应该在下周,8号开始大家着手准备对账单,打印材料等。”原告代理律师之一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尚未对光大证券提起诉讼的潜在投资者面临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11月14日,时间非常紧,很多投资者还不知道。”许峰说。

10月9日,许峰律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延长该案诉讼时效的律师建议。

许峰认为,第一,该案属于新型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虽然证券法很早就有抽象的内幕交易违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但这么多年来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也从未有过可供投资者参考的投资者胜诉判决,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并不知道具体哪种情况可以获赔,缺少可预测性。直到9月30日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判决,投资者才大概知道作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原告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投资者不知道自己是否适合原告的情况下,也无法准确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而受损,诉讼时效匆匆而过,这并不公平,也有违诉讼时效本意。

第二,该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已就管辖问题做出规定并公之于众,但期间因为事件责任人杨剑波起诉中国证监会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以及审理处于实际的中止状态,对于投资者来说,实际大量的诉讼时效处于无用状态,并不能实际行使权利。

他向法院申请并建议法院能够适当延长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诉讼时效,从半年延长到一年。

“诉讼时效延长的案例非常罕见,十年前有过一次。”许峰说。

2004年,号称“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第一案”的银广夏案,法院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将诉讼时效延长3个月,当时考虑到银广夏案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此次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也存在特殊情况,法院适当延长诉讼时效,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能体现社会公平。”许峰律师称。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致使系统以234亿元申购股票,并成交了72.7亿元,造成股指大幅波动。而光大证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于下午开盘后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

同年11月,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并做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

因果关系的认定一直是此案的关注焦点,亦是业内对于证券交易赔偿的关注重点。

上海二中院认为,“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分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基本上认定,内幕交易开始到内幕信息公开这段时间买入,才符合初步所谓的条件。虽然内幕交易的事实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已经形成,但光大证券在当天上午并没有进行内幕交易。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认定,光大证券到下午1:00,才开始进行内幕交易行为。下午2:22将内幕信息公开。

故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确定如下,即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曾买入:(1)50ETF基金、18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200余只成分股股票;(2)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成分股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及相关诉讼

2013年8月16日

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随后,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

2013年11月1日

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8·16”事件中光大证券采取的措施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被罚5.23亿,杨剑波等4名责任人被处罚。

2013年12月起

投资者陆续将光大证券诉至上海二中院,就“乌龙指事件”中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提出索赔。

2014年2月8日

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该事件的判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4年12月26日

在三次延期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杨剑波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杨剑波诉讼请求被驳回。杨剑波当庭表示将上诉。

2015年5月4日

杨剑波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二审宣判,杨剑波仍被判败诉。杨剑波称将申请再审。

2015年9月30日

上海二中院对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6名投资者胜诉,获赔共计29.6万元,2名投资者诉讼被驳回。

2015年10月7日

光大证券公告称将提起上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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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本将于2015年11月中旬届满,但很多投资者直到9月30日一审判决结果揭晓后才知道自己是否适合原告,原告律师已向法院提出从半年延期至一年的申请。

图片来源:华盖创意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民事诉讼案一审的胜诉使该案成为A股证券史上首例投资者获得胜诉的案件,并让不少的投资者看到了获赔的希望,但剩余的可以起诉的时间已经不多。

“国庆期间陆续收到了不少投资者寄来的材料,更多的应该在下周,8号开始大家着手准备对账单,打印材料等。”原告代理律师之一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尚未对光大证券提起诉讼的潜在投资者面临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11月14日,时间非常紧,很多投资者还不知道。”许峰说。

10月9日,许峰律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延长该案诉讼时效的律师建议。

许峰认为,第一,该案属于新型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虽然证券法很早就有抽象的内幕交易违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但这么多年来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也从未有过可供投资者参考的投资者胜诉判决,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并不知道具体哪种情况可以获赔,缺少可预测性。直到9月30日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判决,投资者才大概知道作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原告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投资者不知道自己是否适合原告的情况下,也无法准确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而受损,诉讼时效匆匆而过,这并不公平,也有违诉讼时效本意。

第二,该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已就管辖问题做出规定并公之于众,但期间因为事件责任人杨剑波起诉中国证监会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以及审理处于实际的中止状态,对于投资者来说,实际大量的诉讼时效处于无用状态,并不能实际行使权利。

他向法院申请并建议法院能够适当延长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诉讼时效,从半年延长到一年。

“诉讼时效延长的案例非常罕见,十年前有过一次。”许峰说。

2004年,号称“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第一案”的银广夏案,法院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将诉讼时效延长3个月,当时考虑到银广夏案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此次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也存在特殊情况,法院适当延长诉讼时效,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能体现社会公平。”许峰律师称。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致使系统以234亿元申购股票,并成交了72.7亿元,造成股指大幅波动。而光大证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于下午开盘后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

同年11月,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并做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

因果关系的认定一直是此案的关注焦点,亦是业内对于证券交易赔偿的关注重点。

上海二中院认为,“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分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基本上认定,内幕交易开始到内幕信息公开这段时间买入,才符合初步所谓的条件。虽然内幕交易的事实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已经形成,但光大证券在当天上午并没有进行内幕交易。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认定,光大证券到下午1:00,才开始进行内幕交易行为。下午2:22将内幕信息公开。

故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确定如下,即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曾买入:(1)50ETF基金、18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200余只成分股股票;(2)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成分股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及相关诉讼

2013年8月16日

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随后,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

2013年11月1日

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8·16”事件中光大证券采取的措施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被罚5.23亿,杨剑波等4名责任人被处罚。

2013年12月起

投资者陆续将光大证券诉至上海二中院,就“乌龙指事件”中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提出索赔。

2014年2月8日

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该事件的判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4年12月26日

在三次延期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杨剑波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杨剑波诉讼请求被驳回。杨剑波当庭表示将上诉。

2015年5月4日

杨剑波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二审宣判,杨剑波仍被判败诉。杨剑波称将申请再审。

2015年9月30日

上海二中院对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6名投资者胜诉,获赔共计29.6万元,2名投资者诉讼被驳回。

2015年10月7日

光大证券公告称将提起上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