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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养母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男童抚养权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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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养母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男童抚养权引发关注

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南京“虐童案”今天有了最新进展。李征琴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此,李征琴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判无罪。

图片来源: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南京虐童案今天有了最新进展。对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一审判决结果,李征琴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此,李征琴今天正式委托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王永杰、王常清两位辩护律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判无罪。

王永杰律师今天上午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诉人请求撤销“浦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即一审判决结果,改判李征琴无罪。李征琴承认打孩子是不对的,自己因为教育方法不当失手打伤了孩子,已经向孩子道歉,并取得了孩子和生父母的体谅和理解。 浦口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清楚地表明了李征琴有错无罪。

王永杰律师介绍,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地采信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该鉴定书程序违法、鉴定意见错误。首先,该鉴定并非由两名鉴定人独立完成。两名鉴定人当庭承认,对孩子的身体检查、书写鉴定书均由张飚法医一个人完成,贾力法医只是在张法医写完鉴定书后看了一下,签了个名字。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32条规定,鉴定工作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并对本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该规则规定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这种独立不仅是两名鉴定人相对于外界干扰的独立,也包括两名鉴定人之间的独立,其立法目的是通过两名鉴定人之间的互相监督,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与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是一致的。

李征琴一方认为,在本次鉴定中,测量孩子挫伤面积,这一对鉴定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工作完全是由张飚法医一个人完成的,贾力法医根本并不在场,自始至终就没见过孩子;鉴定书也是张飚法医一个人写的。这完全背离了鉴定规则的独立原则,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根本无法保障。就如同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在场的讯问笔录是无效证据一样,该鉴定书无效。

王永杰律师指出,该鉴定书检验时间缺失(鉴定书上空白);倒签鉴定日期(鉴定人承认4月8日形成鉴定意见,鉴定书上的日期却倒签为4月5日);送达时间造假(公安机关将鉴定书送达给李征琴的时间是4月22日,让她倒签为4月5日,故意不让李征琴重新申请鉴定。公诉人当庭承认并自述已出具了“纠违意见书”)。这些都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足以使该鉴定书丧失刑事证据所要求的合法性。

同时上诉状还指出,鉴定书的鉴定意见错误。王永杰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无视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

2015年4月23日,孩子生母向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书面递交了一份“关于要求公安机关对李征琴故意伤害一案予以调解处理的请求书”。4月28日,被害人及生父母、养父共同向公诉机关浦口区检察院书面递交了一份“刑事谅解书”。9月29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当庭向浦口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要求检察院撤诉书”,以上内容均为“不愿意追究李征琴的刑事责任”。诉讼代理人还当庭宣读了孩子的“妈妈,你的事情处理好了吗?我要回家”的录像内容,以上证据均当庭查证属实。

上诉状称,孩子(未成年被害人)和生父母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强烈要求不追究李征琴的刑事责任,办案机关不予撤案,强行推进,无视法律规定,严重违法。本案一审合议庭本应依据上述规定,尊重被害人的意志,直接判决李征琴无罪。但一审判决却以本案不属于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为由,绕开被害人,径行判决李征琴有罪,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王永杰律师的理由是,本案公诉人颜伶俐是南京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却作为浦口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出现,有碍司法公正。同时法院没有尊重、保障孩子和生父母的出庭选择权,程序违法。出于保护孩子的需要,孩子可以不出庭。但是,被害人的生父母属于本案的证人,也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有权选择是作为证人出庭,还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生父母到了法庭门口,不被法院许可进入。法官没有听取孩子的心声,法院的做法损害孩子的利益。

李征琴一方还认为,本案中老师不但兼有报案人、证人、公安指定的监护人三种角色,而且,老师与李征琴有嫌隙,他们证言的真实性存疑,更应该出庭作证。但是开庭前,律师依法申请证人出庭,法院不同意。导致案发原因、证言真实性无法查清,不能排除学校授意老师报复李征琴的怀疑。

针对社会公众更加关心的受害男童施某某最终抚养权的问题,王永杰说,在收养手续被取消之前,还是会受到法律保护,所以现在名义上李征琴仍然是孩子的养母,在法律她也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李征琴本人仍然希望孩子能够由她自己来抚养。

对于被害男童施某某今后6个月的安排,孩子的生母并没有做出过多的解释,而李征琴方面则担心说这个判决最大的输家可能就是小孩子,他的未来可能会十分渺茫,因为孩子可能会被带回安徽老家,也可能会成为一个失学儿童。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许家斌表示说,在得知养母被判刑之后,这个男童施某某感到压力很大。对此,一审主审法官徐文露在9月30日一审判决后接受众多媒体采访时表示,本案被告人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在办理这个收养关系的过程中有一些重要文件、印章是经过公安机关鉴定,已经鉴定结果出来是伪造的。而且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庭审情况来看,从保护儿童权利角度考虑,合议庭是认为,在今后的较长时间里面,被告人李征琴都是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所有的儿童的。

徐文露介绍说,就如何解决本案所涉的收养关系,法院将会向安徽省的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李征琴案在二审中究竟会不会改判?受害男童施某某最终命运如何?界面新闻将继续关注。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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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养母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男童抚养权引发关注

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南京“虐童案”今天有了最新进展。李征琴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此,李征琴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判无罪。

图片来源: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南京虐童案今天有了最新进展。对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一审判决结果,李征琴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此,李征琴今天正式委托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王永杰、王常清两位辩护律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判无罪。

王永杰律师今天上午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诉人请求撤销“浦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即一审判决结果,改判李征琴无罪。李征琴承认打孩子是不对的,自己因为教育方法不当失手打伤了孩子,已经向孩子道歉,并取得了孩子和生父母的体谅和理解。 浦口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清楚地表明了李征琴有错无罪。

王永杰律师介绍,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地采信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该鉴定书程序违法、鉴定意见错误。首先,该鉴定并非由两名鉴定人独立完成。两名鉴定人当庭承认,对孩子的身体检查、书写鉴定书均由张飚法医一个人完成,贾力法医只是在张法医写完鉴定书后看了一下,签了个名字。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32条规定,鉴定工作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并对本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该规则规定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这种独立不仅是两名鉴定人相对于外界干扰的独立,也包括两名鉴定人之间的独立,其立法目的是通过两名鉴定人之间的互相监督,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与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是一致的。

李征琴一方认为,在本次鉴定中,测量孩子挫伤面积,这一对鉴定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工作完全是由张飚法医一个人完成的,贾力法医根本并不在场,自始至终就没见过孩子;鉴定书也是张飚法医一个人写的。这完全背离了鉴定规则的独立原则,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根本无法保障。就如同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在场的讯问笔录是无效证据一样,该鉴定书无效。

王永杰律师指出,该鉴定书检验时间缺失(鉴定书上空白);倒签鉴定日期(鉴定人承认4月8日形成鉴定意见,鉴定书上的日期却倒签为4月5日);送达时间造假(公安机关将鉴定书送达给李征琴的时间是4月22日,让她倒签为4月5日,故意不让李征琴重新申请鉴定。公诉人当庭承认并自述已出具了“纠违意见书”)。这些都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足以使该鉴定书丧失刑事证据所要求的合法性。

同时上诉状还指出,鉴定书的鉴定意见错误。王永杰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无视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

2015年4月23日,孩子生母向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书面递交了一份“关于要求公安机关对李征琴故意伤害一案予以调解处理的请求书”。4月28日,被害人及生父母、养父共同向公诉机关浦口区检察院书面递交了一份“刑事谅解书”。9月29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当庭向浦口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要求检察院撤诉书”,以上内容均为“不愿意追究李征琴的刑事责任”。诉讼代理人还当庭宣读了孩子的“妈妈,你的事情处理好了吗?我要回家”的录像内容,以上证据均当庭查证属实。

上诉状称,孩子(未成年被害人)和生父母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强烈要求不追究李征琴的刑事责任,办案机关不予撤案,强行推进,无视法律规定,严重违法。本案一审合议庭本应依据上述规定,尊重被害人的意志,直接判决李征琴无罪。但一审判决却以本案不属于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为由,绕开被害人,径行判决李征琴有罪,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王永杰律师的理由是,本案公诉人颜伶俐是南京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却作为浦口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出现,有碍司法公正。同时法院没有尊重、保障孩子和生父母的出庭选择权,程序违法。出于保护孩子的需要,孩子可以不出庭。但是,被害人的生父母属于本案的证人,也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有权选择是作为证人出庭,还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生父母到了法庭门口,不被法院许可进入。法官没有听取孩子的心声,法院的做法损害孩子的利益。

李征琴一方还认为,本案中老师不但兼有报案人、证人、公安指定的监护人三种角色,而且,老师与李征琴有嫌隙,他们证言的真实性存疑,更应该出庭作证。但是开庭前,律师依法申请证人出庭,法院不同意。导致案发原因、证言真实性无法查清,不能排除学校授意老师报复李征琴的怀疑。

针对社会公众更加关心的受害男童施某某最终抚养权的问题,王永杰说,在收养手续被取消之前,还是会受到法律保护,所以现在名义上李征琴仍然是孩子的养母,在法律她也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李征琴本人仍然希望孩子能够由她自己来抚养。

对于被害男童施某某今后6个月的安排,孩子的生母并没有做出过多的解释,而李征琴方面则担心说这个判决最大的输家可能就是小孩子,他的未来可能会十分渺茫,因为孩子可能会被带回安徽老家,也可能会成为一个失学儿童。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许家斌表示说,在得知养母被判刑之后,这个男童施某某感到压力很大。对此,一审主审法官徐文露在9月30日一审判决后接受众多媒体采访时表示,本案被告人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在办理这个收养关系的过程中有一些重要文件、印章是经过公安机关鉴定,已经鉴定结果出来是伪造的。而且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庭审情况来看,从保护儿童权利角度考虑,合议庭是认为,在今后的较长时间里面,被告人李征琴都是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所有的儿童的。

徐文露介绍说,就如何解决本案所涉的收养关系,法院将会向安徽省的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李征琴案在二审中究竟会不会改判?受害男童施某某最终命运如何?界面新闻将继续关注。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