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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取消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产品备案,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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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取消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产品备案,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风险责任

《通知》中重点修订的是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由“产品备案”改为 “业务监管”,取消了对此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并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属于保险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同时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

记者 | 苗艺伟

时隔十二年后,银保监会对快速发展中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这一颇为小众的领域再次进行严格监管。

22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2008年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初步建立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制度框架后,首次对该制度进行修订。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8年底,共有26家人身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覆盖约6670万人,累计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累计收取管理费7.2亿元,累计为1077万人次提供支付服务,累计支付金额约226.9亿元

银保监会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保险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务,并委托给保险公司经办,促进了保险公司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发展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市场也面临一些潜在风险,如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通过管理费打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等。

此次,《通知》中重点修订的是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由产品备案改为 “业务监管取消了此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属于保险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同时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

具体来看,《通知》具体内容有:

第一,明确开展条件。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此外,为体现保险公司服务优势,这次修订规定可以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使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能够更好地成为商业健康保险的有益补充。

第二,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中,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保障计划等千差万别,委托管理合同内容也各不相同,这与保险产品条款标准统一的特性明显不同。这次修订回归了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取消了此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此次修订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此外,还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收取的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情况,此次修订要求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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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取消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产品备案,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风险责任

《通知》中重点修订的是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由“产品备案”改为 “业务监管”,取消了对此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并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属于保险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同时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

记者 | 苗艺伟

时隔十二年后,银保监会对快速发展中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这一颇为小众的领域再次进行严格监管。

22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2008年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初步建立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制度框架后,首次对该制度进行修订。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8年底,共有26家人身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覆盖约6670万人,累计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累计收取管理费7.2亿元,累计为1077万人次提供支付服务,累计支付金额约226.9亿元

银保监会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保险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务,并委托给保险公司经办,促进了保险公司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发展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市场也面临一些潜在风险,如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通过管理费打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等。

此次,《通知》中重点修订的是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由产品备案改为 “业务监管取消了此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属于保险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同时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

具体来看,《通知》具体内容有:

第一,明确开展条件。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此外,为体现保险公司服务优势,这次修订规定可以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使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能够更好地成为商业健康保险的有益补充。

第二,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中,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保障计划等千差万别,委托管理合同内容也各不相同,这与保险产品条款标准统一的特性明显不同。这次修订回归了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取消了此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此次修订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此外,还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收取的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情况,此次修订要求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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