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快看丨新《证券法》实施在即,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快看丨新《证券法》实施在即,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法律性质,不对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

记者 | 满乐

配合新《证券法》施行,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为此,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备案规定》共20条,主要规定了备案主体、备案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在起草《备案规定》过程中,证监会严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坚持“备案”的非行政许可法律定位,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法律性质,不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

同时,《备案规定》还兼顾不同类别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备案要求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从便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出发,规定了比较简洁的备案程序要求。

证监会方面表示,加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管理,是配合新《证券法》实施,获取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证监会开展风险监测与预警、提高监管工作针对性的基础性安排。

在后续落实《证券法》和《备案规定》工作中,证监会将主动做好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为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快看丨新《证券法》实施在即,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法律性质,不对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

记者 | 满乐

配合新《证券法》施行,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为此,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备案规定》共20条,主要规定了备案主体、备案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在起草《备案规定》过程中,证监会严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坚持“备案”的非行政许可法律定位,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法律性质,不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

同时,《备案规定》还兼顾不同类别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备案要求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从便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出发,规定了比较简洁的备案程序要求。

证监会方面表示,加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管理,是配合新《证券法》实施,获取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证监会开展风险监测与预警、提高监管工作针对性的基础性安排。

在后续落实《证券法》和《备案规定》工作中,证监会将主动做好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为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