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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一分行行长任职资格被否:不符合履职回避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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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一分行行长任职资格被否:不符合履职回避工作规定

日前,陕西银保监局作出行政批复,不予核准侯晓军长安银行铜川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日前,陕西银保监局作出行政批复,不予核准侯晓军长安银行铜川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根据陕西银保监局批复,经审核,拟任人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以及《陕西银保监局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关于“辖内法人城商行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与此同时,陕西银保监局还指出,该拟任人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的任职资格条件。

蓝鲸财经查阅发现,2019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0号,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关键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轮岗;要求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意见还要求重点抓好对关键人员的亲属回避管理。

一方面,关键人员和亲属要执行同一单位的职务隶属回避。即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

另一方面,对于不在同一单位,但是本人与亲属存在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情况的,也应回避。

此外,意见明确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具体而言,机构范围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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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一分行行长任职资格被否:不符合履职回避工作规定

日前,陕西银保监局作出行政批复,不予核准侯晓军长安银行铜川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日前,陕西银保监局作出行政批复,不予核准侯晓军长安银行铜川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根据陕西银保监局批复,经审核,拟任人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以及《陕西银保监局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关于“辖内法人城商行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与此同时,陕西银保监局还指出,该拟任人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的任职资格条件。

蓝鲸财经查阅发现,2019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0号,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关键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轮岗;要求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意见还要求重点抓好对关键人员的亲属回避管理。

一方面,关键人员和亲属要执行同一单位的职务隶属回避。即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

另一方面,对于不在同一单位,但是本人与亲属存在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情况的,也应回避。

此外,意见明确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具体而言,机构范围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