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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企业应按正常标准向在家上班职工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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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企业应按正常标准向在家上班职工支付工资

全总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工作。 

图片来源:图虫

文 | 人民日报客户端易舒冉

记者从中华全国总工会了解到,全总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工作。 

《通知》要求,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监督企业履行依法隔离期、医疗期职工工资支付义务,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主动指导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开展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 

《通知》强调,要积极协助做好稳就业工作。对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依法督促所在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要指导企业工会、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专项防疫资金可对农民工集中返企的交通组织和服务提供必要支持,配合政府、企业开展远程精准推送岗位、点对点返工等服务。 

《通知》指出,要全力支持科学防控疫情。督促和协助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帮助协调解决防控物资购置等问题,教育引导职工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开展职工心理疏导、情绪支持等服务。要坚持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通过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劳动用工法律体检等,支持、配合政府和企业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全国总工会:企业应按正常标准向在家上班的职工发放工资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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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企业应按正常标准向在家上班职工支付工资

全总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工作。 

图片来源:图虫

文 | 人民日报客户端易舒冉

记者从中华全国总工会了解到,全总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工作。 

《通知》要求,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监督企业履行依法隔离期、医疗期职工工资支付义务,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主动指导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开展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 

《通知》强调,要积极协助做好稳就业工作。对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依法督促所在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要指导企业工会、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专项防疫资金可对农民工集中返企的交通组织和服务提供必要支持,配合政府、企业开展远程精准推送岗位、点对点返工等服务。 

《通知》指出,要全力支持科学防控疫情。督促和协助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帮助协调解决防控物资购置等问题,教育引导职工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开展职工心理疏导、情绪支持等服务。要坚持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通过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劳动用工法律体检等,支持、配合政府和企业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全国总工会:企业应按正常标准向在家上班的职工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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