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恒都法律研究院
疫情期间,各地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层出不穷。2020年2月21日,上海法院对上海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犯罪案件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判决;2月22日,广西都安法院判决多次冲撞疫情检测交通执勤卡点的被告人韦某铭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在东城区王府井步行街王府井书店门前拒绝佩戴口罩、推搡、辱骂民警并向民警吐口水的女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执行刑事拘留;2月24日,重庆市某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不服从疫情防控期间小区的封闭式管理、咬伤民警、辅警并致两人轻微伤的被告人王某英依法提起公诉。
随着企业逐步复工复产,城市地铁、商超集市的人流明显增多,但防疫形势依然严峻。疫情当下,除了提醒您做好个人防护保障您与家人的身体健康外,本文结合近期高发的、与疫情相关的妨害公务罪实例为您剖析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提示疫情期间个人配合测温、调查、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的必要性以及违反相关防疫措施规定而实施妨碍公务行为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风险,以期我们都可以从自身做起,严格自律、配合社区、单位、政府部门等各级防疫防控工作、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守护我们的家园。
第1则 妨害公务罪的溯源及设立意义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这一类罪之下。妨害公务罪早在79刑法中已有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第21条又增设从重处罚情形,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其对于社会及社会个体的管理职能。如果行为人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会干扰和破坏国家正常管理活动。本罪设立的目的旨在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顺利履行国家管理职责、维护国家公共秩序、树立国家法律尊严。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社会个体遵守各级防控要求,自觉、耐心配合执法人员工作,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国家机关权威,不冲动、不蛮横、不触碰刑事犯罪红线,显得尤为重要。
第2则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及行为对象
该罪规定在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节下,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在自然灾害或者突然事件中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是随机客体。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该《意见》突出强调正在从事国家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均是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无论是否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在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联合答记者问中,进一步明确“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
对于上述组织中的人员,如果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另外,明确了对妨害公务罪中“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理解,即“对于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要求采取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动,均可认定为公务行为。”
该《意见》结合防疫大局需要,合理扩大了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范围,明确了防疫公务行为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树立了疫情防控工作权威,切实保障防疫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及从事疫情防控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以疫情期间的真实案件为例,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途经福建省厦门市某社区检查点时,未戴口罩,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信息核实及体温检测,社区工作人员阻止其进入社区,被告人谢某某遂挥拳殴打防疫志愿者邹某某并咬伤其左手拇指。经鉴定,邹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本案中受伤的社区居委会防疫志愿者系在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协助政府开展防控工作的人员,其对进出社区的人员可依法采取疫情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根据《意见》的规定,邹某某系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近日,厦门检察机关已经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谢某某提起公诉。
第3则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暴力方式相对容易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推搡等行为,如在该次疫情期间上海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因拒绝小区保安对其体温异常的儿子二次测量体温而不肯驶离停放在小区入口处的车辆;在民警出警并多次警告后,张某仍拖延驶离;在民警对其强制带离时,张某突然加速驶离,致民警手臂被车辆撞击。
尽管被告人并未与民警有肢体接触,但是其趁民警在其车辆驾驶室附近执法之际,从车辆停止状态以常人始料不及的速度加速行驶,导致民警手臂遭受车辆撞击。该行为特征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的“暴力”行为特征,导致民警不能正常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当然,如果行为人暴力妨害公务的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又涉嫌故意伤害罪,则系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威胁”指行为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或以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恐吓,迫使其放弃职守或者使其无法履行职责。此处的威胁不仅仅指从人身、名誉等层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胁迫,还包括行为人对自身实施某些行为意图迫使履行公务的人员放弃履行其职责的情形。
如,2018年9月某日,在被告人张某乘坐家人驾驶的三轮车途经上海市某检查站时,因民警依法扣押其家人驾驶的连续三年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为阻止民警扣押车辆,被告人用头撞检查站柱子、躺在机动车道上、将小型镰刀架在自己脖子上等以阻碍民警执法。
2019年1月,上海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中,被告人虽未直接对执行检查工作的民警实施暴力侵害行为,但其对自己人身实施的一系列攻击行为旨在对民警实施威胁或者精神控制,以达到阻碍民警执法的目的。故,其行为成立妨害公务罪。
第4则 结语
尽管目前疫情攻坚战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离最终胜利尚待时日。在这场与疫情的战役中,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参与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为遏制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国家机关从事防疫公务的人员、人民警察、社区从事防疫公务的人员奋斗在医院之外的抗疫第一线,是他们在人民生命健康与疫情间树起了至关重要的屏障;尊重并配合他们的防疫防控工作是我们每一个公民责无旁贷的责任。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让我们一起遵守防疫期间的国家各项法律规定,远离妨害公务行为,早日取得防疫战斗的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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