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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圳提出开展个人破产条例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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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圳提出开展个人破产条例地方立法

日前深圳市政府发布《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其中提到,将设立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进破产重组立法,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争取国家授权,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推动尽快开展个人破产条例地方立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辛圆

日前深圳市政府发布《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其中提到,将设立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进破产重组立法,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争取国家授权,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推动尽快开展个人破产条例地方立法。

作为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提出的这项措施引发外界关注。在专家看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戎燕茹对界面新闻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个人破产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现实中已经有将个人作为破产主体的社会需求和必要性。

她指出,一方面,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市场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自由职业者会越来越成为市场主体中的重要组成。另一方面,个人作为企业股东、权益合伙人,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对于企业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等情形,都迫使上层建筑领域做出相应调整,将个人作为破产主体之一。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首先要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其次要推动“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随后,在2019年10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中称,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在通报会上称,温州法院先行先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对界面新闻表示,近年来,个人创业方兴未艾,越来越多的人背上了巨额债务,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个体创业创新激情,也无法有效应对个债批量逾期后的处置善后问题。从这个角度说,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正愈发急迫。

虽然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很有必要,但专家们指出,在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过程中,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沦为逃债工具。

戎燕茹强调,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或者实践操作中,应考虑制度设计的边界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以免恶意利用该制度,逃避个人债务。比如,银行、交通、税务、不动产等相关涉及财产经营和管理机构以及征信机构,应建立配套便捷的个人财产和信用查实机制。

此外,她表示,立法层面的制度设计要兼顾严格谨慎与人文理念。比如,对个人债务、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要作严格界定,但同时也要保障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的权利。“总之,个人作为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单元或者纽带,在立法和执法时,都应综合谨慎考量。”

薛洪言指出,就现阶段来看,虽然国内的个人征信环境有了显著进步,但对债务人的约束力仍局限于信贷领域,尚未建立起系统的社会诚信环境应用约束体系。他担心,个人破产制度落地后,有可能引发一些先恶意负债再蓄意破产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条件不算成熟。

不过,他也表示,条件不成熟不应成为阻碍新制度的理由。“任何制度落地都要经历一个适应过程,最重要的是先把制度和规则立起来,在落地执行过程中,初期可适当从严、控制适用范围,然后不断完善优化,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优化改善逐步放松,力求用其利减其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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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圳提出开展个人破产条例地方立法

日前深圳市政府发布《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其中提到,将设立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进破产重组立法,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争取国家授权,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推动尽快开展个人破产条例地方立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辛圆

日前深圳市政府发布《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其中提到,将设立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进破产重组立法,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争取国家授权,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推动尽快开展个人破产条例地方立法。

作为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提出的这项措施引发外界关注。在专家看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戎燕茹对界面新闻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个人破产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现实中已经有将个人作为破产主体的社会需求和必要性。

她指出,一方面,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市场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自由职业者会越来越成为市场主体中的重要组成。另一方面,个人作为企业股东、权益合伙人,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对于企业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等情形,都迫使上层建筑领域做出相应调整,将个人作为破产主体之一。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首先要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其次要推动“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随后,在2019年10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中称,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在通报会上称,温州法院先行先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对界面新闻表示,近年来,个人创业方兴未艾,越来越多的人背上了巨额债务,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个体创业创新激情,也无法有效应对个债批量逾期后的处置善后问题。从这个角度说,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正愈发急迫。

虽然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很有必要,但专家们指出,在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过程中,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沦为逃债工具。

戎燕茹强调,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或者实践操作中,应考虑制度设计的边界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以免恶意利用该制度,逃避个人债务。比如,银行、交通、税务、不动产等相关涉及财产经营和管理机构以及征信机构,应建立配套便捷的个人财产和信用查实机制。

此外,她表示,立法层面的制度设计要兼顾严格谨慎与人文理念。比如,对个人债务、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要作严格界定,但同时也要保障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的权利。“总之,个人作为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单元或者纽带,在立法和执法时,都应综合谨慎考量。”

薛洪言指出,就现阶段来看,虽然国内的个人征信环境有了显著进步,但对债务人的约束力仍局限于信贷领域,尚未建立起系统的社会诚信环境应用约束体系。他担心,个人破产制度落地后,有可能引发一些先恶意负债再蓄意破产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条件不算成熟。

不过,他也表示,条件不成熟不应成为阻碍新制度的理由。“任何制度落地都要经历一个适应过程,最重要的是先把制度和规则立起来,在落地执行过程中,初期可适当从严、控制适用范围,然后不断完善优化,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优化改善逐步放松,力求用其利减其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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