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位在马航MH370事件中失联的当事人,因购房贷款未按期偿还,被房产公司告上法庭。不过,法院10月20日驳回了这家房产公司的起诉。
据《法制晚报》报道,2012年11月7日,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通州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70万余元,首付款为81余万元,剩余房款189万元贷款。
2013年3月27日,李先生与房地产公司、A银行签订《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后A银行按约向李先生发放贷款189万元,期限30年。
2014年3月8日,李先生搭乘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由吉隆坡飞往北京,至今失联。此后,李先生有贷款未进行偿还,A银行向房地产公司发出个人贷款履行保证担保责任通知书,房地产公司履行保证人的义务,代李先生清偿拖欠的贷款本息114420.11元。
此后,房地产公司以上述事实为由并根据合同约定,以商品房买卖为由诉至通州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金669061.26元并将房屋腾退交还给房地产公司。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李先生的妻子、母亲取得联系,在得知该诉讼后,李先生的妻子、母亲哭诉李先生失联后给生活带来的巨大痛苦,且表明诉争房屋是她们唯一的住处,等李先生情况明确和赔偿完毕后再继续偿还贷款,并提交了搭机证明。
承办法官遂与房地产公司取得联系,希望其理解李先生的特殊境况,撤回起诉,等失联事件处理完毕再行起诉,但房地产公司以银行坚持让其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偿还李先生贷款为由拒绝撤诉。
调解无效,承办法官启动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法院认定,根据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搭机证明,李先生所乘飞机处于失联状态,李先生的法律地位及属性处于未确定状态,现房地产公司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李先生,但被告李先生法律属性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界面新闻注意到,由于马航MH370失踪事件至今未有明确定论,失联者的法律地位和赔偿问题也悬而未决。
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MH370航班失事,推定机上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但这一推定因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许多失联者家属仍然难以接受。
直到2015年7月29日,印度洋法属留尼汪岛发现一块飞机残骸。马来西亚在8月6日宣布该残骸来自MH370;此后,法国巴黎地方检察官9月3日也宣布,经美国波音公司西班牙分包商技术鉴定,确认残骸属于马航MH370航班客机。
同样让家属难以接受的还有马航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态度。
马航在赔偿金额的问题上一直没有明确的表态。7月29日疑似MH370残骸被发现后,一则关于赔偿方面的消息引发关注:马航已确定赔偿标准,每位遇难中国乘客将获得22.5万美元的赔偿,约合150万元人民币。部分马航家属的诉讼律师、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一消息源应该是来自于马航。但马航对此也未正式回应。
相比之下,台湾复兴航空GE235航班空难发生后,台湾复兴航空公司提出了向每名罹难者的家庭赔付1490万新台币,约合295万人民币的赔偿方案。
而参考消息网2015年4月3日援引外媒报道称,美国芝加哥弗依威斯纳律师事务所国际航空法律师威斯纳证实,将与伦敦斯图尔特斯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律师顾问团一起协助乘客家属处理赔偿金事宜,威斯纳表示,能在60至90天内处理客户的索偿,估计每名遇难者家属预计将获得40万美元至50万美元的赔偿。
张起淮指出,如果残骸最终被确认为来自MH370,将是赔偿方面法律程序上一个明确、阶段性的开始。从程序上讲,应该立即通过残骸线索去核实,找出飞机失事原因并公布,然后按照法律程序宣布飞机失事或发生空难。从蒙特利尔公约的赔偿办法上看,如果航空公司有责任,就按照无限额责任赔偿;无责任就按照有限额来赔偿。张起淮表示,目前马航认为在飞机失联过程中并没有过错责任,因此是按照有限额责任赔偿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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