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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撞死女儿遭妻索赔!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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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撞死女儿遭妻索赔!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55万

备受关注的“父亲撞死女儿遭妻子索赔案”悲情诉讼10月19日在江苏吴江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车险理赔中的霸王条款多遭人诟病。图片来源:网络

丈夫在自家门口开车时不慎将女儿撞死,妻子将丈夫和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等一起告上法庭。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父亲撞死女儿遭妻子索赔案”悲情诉讼10月19日在江苏吴江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吴江法院官方微博对该案审理过程进行了播报。

这起不幸的交通事故案发生在一年前。肇事者施某是一家纺织厂的员工。2014年11月12日傍晚,施某驾驶所在单位的小车回家,在将车辆驶入自家院内时,6岁的女儿小文已经放学,就在院门一侧。当时,车辆行驶速度虽然不快,但还是将小文撞倒在地。见到女儿倒地,施某立即下车,将受伤的女儿送到医院抢救,但女儿还是在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后认为,事发时,小文所处状态无法查实,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当事方随后在理赔时与保险公司意见也发生了不一致。按理应由小文的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但小文的父亲就是此案的肇事者和侵权方,按照侵权人不能在事故中受益的原则不能作为原告,只有小文的母亲沈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今年4月下旬,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集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重身份于一身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在起诉书中,小文的母亲要求肇事方施某、车辆所有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76万余元。承办法官称,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身份集于一身的案件并不多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围绕事故责任的认定展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各方当事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

如何认定这起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成为案件审理关键。原告沈某认为,被告施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所在单位允许他将车开回家中,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此案存在主体方面的特殊性,综合案情,原告沈某与被告施某应承担同等责任。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确认被告施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在明知受害人在门口迎接自己的情况下,因操作不当将受害人撞倒,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此案受害人年仅6岁,对危险行为的认知和辨识存在缺失,对于父亲停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认识不足。受害人的母亲作为成年人应当能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在监护时有疏忽。因此,被告施某应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沈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纺织厂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被告施某使用,并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责任。

经法院核实,这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74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11万元,以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565.67元。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分担,负主要责任的被告施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的70%,即444191.65元。由于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该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综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各项损失55万余元。

此案的判决进程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前,涉及同类案件的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会以车险条款中一条内容而与肇事方为责任的认定吵得不可开交:将驾驶人或车主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被撞,列为免责条款,即采用这种约定方式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站在保险公司立场阵线的人认为,如果取消这一免责条款,不仅会增大保险公司的风险,而且可能会增加利用机动车伤人骗保的可能性。这就是网友质疑“为什么撞死他人能赔撞死自己人就不能赔”的原因所在。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这种极其不幸的事发生。去年7月31日,在杭州做水果批发生意的一位私营企业主,驾驶运送水果的货车撞上了一辆手推车。其坐在手推车上19个月大的女儿被压在了右前轮下。等急救车赶到时,其女儿已不幸身亡。交警认定这位私营企业主需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如此不幸之事,当事人悲痛不已。可接下来的事情让他再次感到打击。保险公司接报案后以“撞死亲人不能获赔”为由,拒绝了关于其女儿的死亡赔偿要求。

事实上,近几年类似事件在全国各地都偶有发生,因为赔偿上的分歧而频频对簿公堂。四川彭州驾驶员肖某让其有修车经验的父亲下车修理,没想到车辆失控导致其父当场死亡。2014年8月6日下午,北京人万先生在院子内倒车时没有查看清楚后方的状况,将自己年仅1岁的亲生女儿小雨撞伤。当日,小雨经抢救无效死亡。

代理过多起上述同类案件的律师廖志平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按照通常理解和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于第三者;其次,该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将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排除在外,不合理地分配了危险责任,违背了公平互利原则;第三,就该案事实而言,排除了驾驶员故意肇事的可能性。虽然车辆投保人最终是签字确认看过有关免责条款的,但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说明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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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撞死女儿遭妻索赔!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55万

备受关注的“父亲撞死女儿遭妻子索赔案”悲情诉讼10月19日在江苏吴江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车险理赔中的霸王条款多遭人诟病。图片来源:网络

丈夫在自家门口开车时不慎将女儿撞死,妻子将丈夫和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等一起告上法庭。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父亲撞死女儿遭妻子索赔案”悲情诉讼10月19日在江苏吴江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吴江法院官方微博对该案审理过程进行了播报。

这起不幸的交通事故案发生在一年前。肇事者施某是一家纺织厂的员工。2014年11月12日傍晚,施某驾驶所在单位的小车回家,在将车辆驶入自家院内时,6岁的女儿小文已经放学,就在院门一侧。当时,车辆行驶速度虽然不快,但还是将小文撞倒在地。见到女儿倒地,施某立即下车,将受伤的女儿送到医院抢救,但女儿还是在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后认为,事发时,小文所处状态无法查实,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当事方随后在理赔时与保险公司意见也发生了不一致。按理应由小文的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但小文的父亲就是此案的肇事者和侵权方,按照侵权人不能在事故中受益的原则不能作为原告,只有小文的母亲沈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今年4月下旬,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集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重身份于一身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在起诉书中,小文的母亲要求肇事方施某、车辆所有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76万余元。承办法官称,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身份集于一身的案件并不多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围绕事故责任的认定展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各方当事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

如何认定这起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成为案件审理关键。原告沈某认为,被告施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所在单位允许他将车开回家中,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此案存在主体方面的特殊性,综合案情,原告沈某与被告施某应承担同等责任。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确认被告施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在明知受害人在门口迎接自己的情况下,因操作不当将受害人撞倒,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此案受害人年仅6岁,对危险行为的认知和辨识存在缺失,对于父亲停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认识不足。受害人的母亲作为成年人应当能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在监护时有疏忽。因此,被告施某应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沈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纺织厂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被告施某使用,并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责任。

经法院核实,这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74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11万元,以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565.67元。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分担,负主要责任的被告施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的70%,即444191.65元。由于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该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综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各项损失55万余元。

此案的判决进程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前,涉及同类案件的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会以车险条款中一条内容而与肇事方为责任的认定吵得不可开交:将驾驶人或车主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被撞,列为免责条款,即采用这种约定方式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站在保险公司立场阵线的人认为,如果取消这一免责条款,不仅会增大保险公司的风险,而且可能会增加利用机动车伤人骗保的可能性。这就是网友质疑“为什么撞死他人能赔撞死自己人就不能赔”的原因所在。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这种极其不幸的事发生。去年7月31日,在杭州做水果批发生意的一位私营企业主,驾驶运送水果的货车撞上了一辆手推车。其坐在手推车上19个月大的女儿被压在了右前轮下。等急救车赶到时,其女儿已不幸身亡。交警认定这位私营企业主需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如此不幸之事,当事人悲痛不已。可接下来的事情让他再次感到打击。保险公司接报案后以“撞死亲人不能获赔”为由,拒绝了关于其女儿的死亡赔偿要求。

事实上,近几年类似事件在全国各地都偶有发生,因为赔偿上的分歧而频频对簿公堂。四川彭州驾驶员肖某让其有修车经验的父亲下车修理,没想到车辆失控导致其父当场死亡。2014年8月6日下午,北京人万先生在院子内倒车时没有查看清楚后方的状况,将自己年仅1岁的亲生女儿小雨撞伤。当日,小雨经抢救无效死亡。

代理过多起上述同类案件的律师廖志平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按照通常理解和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于第三者;其次,该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将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排除在外,不合理地分配了危险责任,违背了公平互利原则;第三,就该案事实而言,排除了驾驶员故意肇事的可能性。虽然车辆投保人最终是签字确认看过有关免责条款的,但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说明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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