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从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处确认,原定于27日由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两起“抢生”二胎被征社会抚养费案件被取消开庭,理由为“时间冲突”。
在二审均告败诉之后,浙江两起“抢生”二胎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案申诉至浙江高院。不久前,浙江高院裁定再审,原定开庭日期为10月27日。该案代理律师吴有水表示,此番浙江高院的裁定在全国尚属首次,或将改变浙江乃至全国“抢生”夫妻的命运。
两起案件要追溯至2013年底,“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提到“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同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决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紧接着,各地纷纷修改计生政策,落实“单独两孩”新政。与此相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引发争论:如果“单独”夫妻在《决定》出台前生二胎,但在《决定》出台后尚未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是否继续征收?如果“单独”二胎出生在国家政策出台后、地方条例修改之前,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14年6月曾向财新记者透露,国家卫计委曾发文指导各地对政策等待期中抢生单独二胎的家庭“原则上不做实质性处理”,但该意见“仅供各地参考”。
很显然,浙江省并未采纳此意见。
2014年1月18日,浙江省政府召开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在1月17日前“单独”夫妻违法生育二胎,同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送达的,决定继续有效;对于此前违法生育的“单独”夫妻,而征收决定书没有送达的,符合条件的需要在6月30日之前补办手续,相关部门将“特事特办”。
但是,2014年2月25日,浙江省卫计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函》,却规定在2014年1月17日前“单独”夫妻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该函并未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进行区分,删除了“特事特办”。
因此,许多符合“单独”条件的家庭,因为生二胎的时间早于2014年1月17日,而被归入了“违法生育”范畴。
据澎湃新闻报道,章荣真、李善霞夫妇于2012年7月生下第二个孩子,但一直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对其发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其社会抚养费约13万元。
陈杨国、徐姗姗夫妇则于2014年1月13日生下第二个孩子,同年9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陈杨国、徐珊珊夫妇发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其社会抚养费79020元。
对此,两对夫妇均表示不服,将当地计生部门告上法院,但二审皆告败诉。法院认为,两案中的生育行为在浙江省“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前,应被视为计划外生育,因此计生部门做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
对于这个结果有法律专家认为,行政行为必须要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被废止的法律、法规不得再援引适用,因此,当地计生部门征收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上,就在浙江省隔壁的安徽省,此类情况下的夫妇有着截然不同的命运。安徽省规定,若“单独”二胎在政策过渡期内,即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1月23日安徽省修改计生条例之间出生,“单独”家庭只需按规定补办《生育证》即可;若“单独”二胎是在《决定》公布之前即2013年11月12日之前出生,对此“违法行为”尚未处理者,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若适用新计生条例轻于原条例,则可适用新条例。
对于二审的败诉,两对“抢生”夫妻仍然难以信服。随后,他们到浙江高院继续申诉。浙江高院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9月17日对这两起案件申诉做出裁定。裁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由浙江高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番再审意义重大,吴有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由高院审理权威性更高,如果本案胜诉,下面其他类似的案子就直接判了。”
但是,就在再审前夕,两起案子突然被临时通知暂时取消开庭。界面记者在26日上午10点及晚上20点在浙江法院公开网上确认能看到开庭通告,两起案子本应于27日上午9:00和下午2:15在浙江高院第7法庭开庭。然而,代理律师吴有水称法院于26日上午来电话,通知庭审由原定的第8法庭改为第7法庭,约摸10分钟之后,再次来电告知其27日再审暂时取消,因“时间冲突”。
目前,暂不明这两起案件的再审和什么事情发生“时间冲突”。界面新闻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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