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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72300元,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公司因广告违法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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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72300元,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公司因广告违法被通报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属于虚假广告。

文|消费记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并予以公布,其中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有限公司榜上有名。

据了解,当事人为了促销嘉士伯“天目湖”啤酒,在所售啤酒外包装纸箱上印制“揭盖有奖、箱箱有惊喜”广告内容,消费者购买整箱打开后,发现并未获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1月,常州市溧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2300元。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属于虚假广告。

资料显示,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在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前身是始建于1985年的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啤酒厂,目前是全球知名的国际啤酒公司嘉士伯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12月更名为“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锦,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啤酒、啤酒原料、啤酒设备的生产,啤酒副产品的销售等。

据悉,该公司已成为嘉士伯在华东区域的重点制造基地之一,目前已形成“国际高端品牌(K1664、皇冠铝瓶、嘉士伯、乐堡等)+本地强势品牌(天目湖)”的品牌组合,并持续推进产品高端化。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嘉士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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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72300元,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公司因广告违法被通报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属于虚假广告。

文|消费记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并予以公布,其中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有限公司榜上有名。

据了解,当事人为了促销嘉士伯“天目湖”啤酒,在所售啤酒外包装纸箱上印制“揭盖有奖、箱箱有惊喜”广告内容,消费者购买整箱打开后,发现并未获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1月,常州市溧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2300元。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属于虚假广告。

资料显示,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在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前身是始建于1985年的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啤酒厂,目前是全球知名的国际啤酒公司嘉士伯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12月更名为“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锦,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啤酒、啤酒原料、啤酒设备的生产,啤酒副产品的销售等。

据悉,该公司已成为嘉士伯在华东区域的重点制造基地之一,目前已形成“国际高端品牌(K1664、皇冠铝瓶、嘉士伯、乐堡等)+本地强势品牌(天目湖)”的品牌组合,并持续推进产品高端化。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