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长达十年的《慈善法(草案)》(下简称《草案》)10月30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早在2005年,民政部就曾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的建议,两年后民政部完成草案。
经过多次的修改后,民政部于2008年底将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但当时由于对慈善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草案未能顺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直到2013年11月,《慈善法》才被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法》包括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五条。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草案明确界定中国慈善事业为“大慈善”。
他认为,这是根据中国慈善活动的实践,将扶贫济困救灾作为慈善活动的重点,同时又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拓展空间,与国际慈善活动的发展趋势也基本一致。
对于饱受诟病的慈善组织不透明问题,《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运作情况,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公开募捐或慈善项目周期大于六个月的,应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情况。
现在经常可以看到有人在微博等平台上搞募捐。毫无疑问,通过互联网募捐的确方便,但又极易产生诈捐等问题。《草案》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称,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捐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此外,针对曾出现的社会名人承诺捐款,但未兑现的案例,《草案》第四十四条也作出了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款的,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现象,《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草案》还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例如,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任务,不履行对慈善活动监管职责;私分、挪用或侵占慈善财产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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