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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用终身监禁代替贪污罪死刑 此类死刑或将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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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用终身监禁代替贪污罪死刑 此类死刑或将越来越少

10月31日以前实施严重贪腐行为,11月起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可终身监禁。

图片来源:网络

《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在11月1日生效。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外公布。法律实务界人士认为这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

《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其中规定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增加一条为: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该解释,10月31日以前实施严重贪腐行为,11月起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可终身监禁。

《司法解释》第八条对上述内容作出解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对于上半句,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对界面新闻记者解释,“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情形,就是指“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按照“死缓”加“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来判处。毛立新指出,这是从从司法上尽量减少或者基本不适用死刑,从而在实际上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

在我国,死刑判决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一个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尚未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指“死刑立即执行”)。

“司法解释用晦涩拗口的语言表述出来,实际上含义非常明确,言下之意,如果司法觉得死缓判轻了,也不能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可以判处死缓加终身监禁,等于是把贪污贿赂死刑立即执行换成死缓加终身监禁的替代方法了。”毛立新说。

而对于《司法解释》第八条的下半句,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对界面新闻解释,以一个贪污案件举例,被告人在10月31日之前有贪污、受贿行为,而在11月1日后判刑,这时如果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判刑比较重,修正前比较轻,那么就适应修正前的刑法。

上述两种情况皆为“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即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简单来说,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毛立新称,《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意很深,在立法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有死刑的前提下,最高法院当然无权直接宣布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但借助该司法解释,采用这一技术性方法,为司法上实际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铺平道路,该规定有司法解释僭越立法的嫌疑,但总体应予肯定,符合国际社会关于“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基本共识,符合我国减少和逐步废除死刑的大趋势。

另外,对于“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概念,毛立新说,“和原来的死缓比要重了,原来的死缓两年后改成无期,都可以减刑假释的,现在不得减刑假释;而又比死刑立即执行要轻,因为死刑是要命的,所以实际上是介于这两者之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此前曾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南方周末》报道,目前,在规定有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的国家或地区,多数已废除死刑,主要针对严重侵犯生命权的暴力犯罪。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服刑超过一定时间后,满足相应条件也允许申请假释;禁止假释的只有美国联邦及其伊利诺伊、路易斯安那等少数州,需要总统或州长赦免才能得以释放。

上述报道还引用刑法学家储槐植的观点称,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一种政治上的姿态。实际上,现在死缓限制减刑的都要关押二十多年,并不比终身监禁轻多少。“对监狱工作了解的人都知道,脱离社会关押十五年以上,基本就不具有再犯罪能力了。”

“贪污贿赂虽然也属于非暴力犯罪,但老百姓认为贪官就该杀,所以没有废。但以后这类犯罪的死刑也会减少,这么多几千万几亿的大老虎,如果都不杀,怕老百姓有意见。增加一个终身监禁,比较好接受些。”储槐植说。

毛立新也认为,贪官缓而不死,在我国,将成司法常态。不过他还担心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对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两种情形,如何准确区分?

毛立新称,这可能有较强的主观性,个人认识、司法尺度不一,有可能导致后面一种情形,也可能被判处“死缓”加“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从而,导致部分被告人面临“从新从重”的判决,违背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这是该司法解释执行中,需要加以警惕的一个问题。

附:

邢九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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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以前实施严重贪腐行为,11月起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可终身监禁。

图片来源:网络

《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在11月1日生效。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外公布。法律实务界人士认为这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

《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其中规定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增加一条为: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该解释,10月31日以前实施严重贪腐行为,11月起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可终身监禁。

《司法解释》第八条对上述内容作出解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对于上半句,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对界面新闻记者解释,“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情形,就是指“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按照“死缓”加“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来判处。毛立新指出,这是从从司法上尽量减少或者基本不适用死刑,从而在实际上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

在我国,死刑判决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一个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尚未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指“死刑立即执行”)。

“司法解释用晦涩拗口的语言表述出来,实际上含义非常明确,言下之意,如果司法觉得死缓判轻了,也不能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可以判处死缓加终身监禁,等于是把贪污贿赂死刑立即执行换成死缓加终身监禁的替代方法了。”毛立新说。

而对于《司法解释》第八条的下半句,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对界面新闻解释,以一个贪污案件举例,被告人在10月31日之前有贪污、受贿行为,而在11月1日后判刑,这时如果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判刑比较重,修正前比较轻,那么就适应修正前的刑法。

上述两种情况皆为“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即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简单来说,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毛立新称,《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意很深,在立法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有死刑的前提下,最高法院当然无权直接宣布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但借助该司法解释,采用这一技术性方法,为司法上实际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铺平道路,该规定有司法解释僭越立法的嫌疑,但总体应予肯定,符合国际社会关于“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基本共识,符合我国减少和逐步废除死刑的大趋势。

另外,对于“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概念,毛立新说,“和原来的死缓比要重了,原来的死缓两年后改成无期,都可以减刑假释的,现在不得减刑假释;而又比死刑立即执行要轻,因为死刑是要命的,所以实际上是介于这两者之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此前曾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南方周末》报道,目前,在规定有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的国家或地区,多数已废除死刑,主要针对严重侵犯生命权的暴力犯罪。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服刑超过一定时间后,满足相应条件也允许申请假释;禁止假释的只有美国联邦及其伊利诺伊、路易斯安那等少数州,需要总统或州长赦免才能得以释放。

上述报道还引用刑法学家储槐植的观点称,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一种政治上的姿态。实际上,现在死缓限制减刑的都要关押二十多年,并不比终身监禁轻多少。“对监狱工作了解的人都知道,脱离社会关押十五年以上,基本就不具有再犯罪能力了。”

“贪污贿赂虽然也属于非暴力犯罪,但老百姓认为贪官就该杀,所以没有废。但以后这类犯罪的死刑也会减少,这么多几千万几亿的大老虎,如果都不杀,怕老百姓有意见。增加一个终身监禁,比较好接受些。”储槐植说。

毛立新也认为,贪官缓而不死,在我国,将成司法常态。不过他还担心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对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两种情形,如何准确区分?

毛立新称,这可能有较强的主观性,个人认识、司法尺度不一,有可能导致后面一种情形,也可能被判处“死缓”加“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从而,导致部分被告人面临“从新从重”的判决,违背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这是该司法解释执行中,需要加以警惕的一个问题。

附:

邢九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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