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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获通过,明确地方金融组织行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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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获通过,明确地方金融组织行为底线

《条例》充分考虑了地方金融组织各行业发展不平衡、差异性较大等特点,从监管共性出发完善了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2020年4月10日上午,《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是本次立法重要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当前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主基调。

《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的管理对象,规定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行业实施监管。

在完善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方面,《条例》加强与现有行业准入监管规则的衔接,以指引性条款确定地方金融组织设立条件;针对监管地方金融组织的共性需求,规范日常经营行为,确立审慎经营、营销宣传、经营信息报送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

《条例》完善了退出机制,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此外,《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底线,严禁“资金端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资产端的自营或受托发放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的行为”,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严守风险底线。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赵万兵表示,《条例》充分考虑了地方金融组织各行业发展不平衡、差异性较大等特点,从监管共性出发完善了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加快做好配套监管细则的立改废释等相关工作,强化各项配套措施的衔接与落地。

他指出,地方金融组织现行监管制度法律位阶不高,除了融资担保行业出台了行政法规外,其他行业以部门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为主。《条例》的出台有效填补了地方金融监管执法措施不足、法律责任设定薄弱等制度空白点。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发展监管科技、补齐监管短板,依法开展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工作,重点落实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维工作,强化市区两级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实现监管的及时性和穿透性。”赵万兵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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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充分考虑了地方金融组织各行业发展不平衡、差异性较大等特点,从监管共性出发完善了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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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上午,《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是本次立法重要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当前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主基调。

《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的管理对象,规定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行业实施监管。

在完善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方面,《条例》加强与现有行业准入监管规则的衔接,以指引性条款确定地方金融组织设立条件;针对监管地方金融组织的共性需求,规范日常经营行为,确立审慎经营、营销宣传、经营信息报送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

《条例》完善了退出机制,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此外,《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底线,严禁“资金端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资产端的自营或受托发放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的行为”,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严守风险底线。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赵万兵表示,《条例》充分考虑了地方金融组织各行业发展不平衡、差异性较大等特点,从监管共性出发完善了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加快做好配套监管细则的立改废释等相关工作,强化各项配套措施的衔接与落地。

他指出,地方金融组织现行监管制度法律位阶不高,除了融资担保行业出台了行政法规外,其他行业以部门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为主。《条例》的出台有效填补了地方金融监管执法措施不足、法律责任设定薄弱等制度空白点。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发展监管科技、补齐监管短板,依法开展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工作,重点落实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维工作,强化市区两级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实现监管的及时性和穿透性。”赵万兵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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