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致人员伤亡案件多发,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发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有针对性指导案件办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最高检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中筛选出5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武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基本案情:2011年8月,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其女友郭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面包车,在山西省晋中市董榆公路源涡路段盗取了7个公路中间的窨井盖,巡逻交警发现后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武某某与郭某驾车逃离。途中,郭某欲趁机将井盖丢弃,被当场抓获,武某某逃走。后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武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014年4月,武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陈某甲、陈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13年9月,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丁字钩等工具盗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多条人行街道上的窨井盖57个(价值人民币23646元),后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将收购的井盖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给中山市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陈某乙。2013年12月,顾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甲、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
三、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河北省隆化县居民、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家门口外的窨井盖,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后其邻居刘某发现自家孩子房某某(2周岁)不见了,经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开的窨井内发现了房某某,被打捞上来后,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溺死。姜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8年1月,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周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某广场地下车库,3次窃得某物业公司铺设在车库内的窨井盖13块(价值人民币946.4元)。2018年12月,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五、张某某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系山东省济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负责济南机场路施工质量问题。机场路建成通车后,张某某知道机场路存在窨井盖缺失、损坏等情况,市民多有投诉,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查清窨井盖缺失情况并及时修复,致使机场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15年9月,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机场路跌入窨井摔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2018年6月,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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