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周钦公流亭猪蹄无效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周钦公流亭猪蹄无效

4月16日,争议已久的“流亭猪蹄”商标案有了最新进展!

4月16日,争议已久的“流亭猪蹄”商标案有了最新进展!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第19084159号“周钦公流亭”商标在食用油、豆腐制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这意味着青岛鑫复盛此后在猪蹄产品中不能再使用“周钦公流亭”商标。

申请人波尼亚公司的“流亭”系列商标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波尼亚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第W72848号“流亭LIUTING”商标、第 12510091号“流亭LIUTING”商标)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据公开资料显示,波尼亚成立于1990年,是中国肉类50强企业,旗下拥有青岛流亭猪蹄食品有限公司等7个子公司,销售网络覆盖山东,辐射华东、华北等国内大中城市。波尼亚生产的流亭猪蹄荣获中国非遗美食(巴黎)国际邀请赛宴会选用指定产品。2017年,“流亭猪蹄”获得商标注册。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除食用油、豆腐制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第29类牛肉、火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周钦公流亭”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流亭”文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周钦公流亭猪蹄无效

4月16日,争议已久的“流亭猪蹄”商标案有了最新进展!

4月16日,争议已久的“流亭猪蹄”商标案有了最新进展!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第19084159号“周钦公流亭”商标在食用油、豆腐制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这意味着青岛鑫复盛此后在猪蹄产品中不能再使用“周钦公流亭”商标。

申请人波尼亚公司的“流亭”系列商标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波尼亚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第W72848号“流亭LIUTING”商标、第 12510091号“流亭LIUTING”商标)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据公开资料显示,波尼亚成立于1990年,是中国肉类50强企业,旗下拥有青岛流亭猪蹄食品有限公司等7个子公司,销售网络覆盖山东,辐射华东、华北等国内大中城市。波尼亚生产的流亭猪蹄荣获中国非遗美食(巴黎)国际邀请赛宴会选用指定产品。2017年,“流亭猪蹄”获得商标注册。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除食用油、豆腐制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第29类牛肉、火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周钦公流亭”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流亭”文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