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对一起未成年练习生与经纪公司演艺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二审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违约方起诉解除相关内容,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双方合同解除。
该案件经历了长达两年的诉讼纠纷。
17岁的小奕是一名重庆的高三学生,两年前,他接受某演艺公司的邀请来上海,接受培训成为一名练习生,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与公司签了长达11年的《艺人合同》。签约一年多后,小奕与公司发生许多不快,对演艺事业失去信心。
2018年8月,小奕和父母委托律师向公司提出解约。小奕的16岁同乡小含也有类似经历。被公司拒绝后,两人先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不构成根本违约,驳回了小奕和小含的诉请。小奕和小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请。
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学籍与借读政策、是否擅自参加其他商演等方面。
二审庭审中,小奕和小含提交了教育部关于严禁各地招收借读生、严禁学生空挂学籍的文件,还有公司负责人曾在招生发布会上承诺为异地练习生提供在上海借读学校的视频,以及二人目前均已实际在重庆的学校就读的证明。而公司方则提供了二人参加其他未经安排的演艺活动的视频。
双方还就公司是否存在隐匿收入行为、是否在节目中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练习生形象受损,以及是否教唆练习生外出喝酒等一审已经提出过的问题进行了论辩。
上海一中院对双方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且该院另查明,小奕和小含自2018年暑假后即从上海返回了重庆,学籍都在重庆的学校,目前也在学校就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艺人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并无练习生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或者如何接受全日制正规教育的约定,且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均为合同签订之后发布,因该文件发布而导致学籍管理政策调整的后果,亦不能归责于公司。
关于小奕和小含主张公司存在隐匿瞒报且未支付演出活动收益、二人参加节目被打码影响其形象、公司负责人教唆其外出饮酒造成其身心伤害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
上海一中院同时认为,《艺人合同》约定了小奕和小含长达11年之久的具有人身依附与约束属性的重大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的履行一方面对于他们当下乃至成年以后长远的人生规划和发展道路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对于演艺公司而言也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商业风险。
结合双方在本案诉讼前已经过多次协商、在诉讼中一、二审法院亦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成的情形,认为双方之间明显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已经缺乏继续履行合同所需的信任基础。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综合审判庭庭长郭海云认为,本案中的《艺人合同》兼具居间、委托、行纪、服务的多重属性,属于有鲜明演艺行业特征的特殊商事合同,本案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使得合同更具有特殊性。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已经形成僵局,《艺人合同》继续履行既非必要,也无现实可能,且任何一方均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遂作出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双方签订的《艺人合同》解除。
“由于双方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致使合同近两年未能实际履行,经审查,本案符合《九民纪要》中‘违约方起诉解除’规定的情形,故结合《九民纪要》规定,并根据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合法权利和合同履行的现实情况,最终判决双方合同解除。”郭海云表示。
这也是该院首次适用《九民纪要》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规定进行判决。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