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声明称,《公司法》第43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有公司2/3表决权以上股东通过。当当网一直存在有效的章程,执行董事为俞渝。李国庆的决议所说事项,涉及修改章程,表决权不足2/3,因此“决议”无效。
当当声明:李国庆的决议所说事项无效 表决权不足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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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声明称,《公司法》第43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有公司2/3表决权以上股东通过。当当网一直存在有效的章程,执行董事为俞渝。李国庆的决议所说事项,涉及修改章程,表决权不足2/3,因此“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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