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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出台 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将防控关口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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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出台 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将防控关口前移

研究表明,新发传染病75%-80%以上都是来源于动物。酝酿两年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提出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这也许是落实传染病防治关口前移的一种可行方式。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牛其昌

据新华社消息,《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4月26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的目标是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部分表现在疫病种类多、疫情风险大、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等方面。

修法已酝酿两年

针对今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修订草案明确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将动物专业交易市场纳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

“尽管现行的《动物防疫法》在几年前曾经进行过几次修正,但是从整个防疫过程中来看,仍然是相对独立的,只是基于动物自身来考虑,并没有将动物作为整个人类健康、动物健康、环境健康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来考量。”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陆家海表示,研究表明新发传染病75%-80%以上都是来源于动物,而现行《动物防疫法》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实际需求。在此背景下,结合此次新冠疫情,修法势在必行。

现行《动物防疫法》是1997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7年进行了修订,2013年、2015年曾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正。

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介绍,《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方式比较落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加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需要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2018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提出修法思路。同年,修改动物防疫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参与。

经过两年的努力,此次修订草案最终进入公众视野。

“禁野”成社会共识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公众充分认识到食用野味的危害,并达成全面“禁野”的共识。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和检疫检验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此外,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动物防疫法》中指的动物不仅包括经济动物、家养动物,还应当包括野生动物。从全国人大做出的决定,到一些省份诸如广东省近期出台的‘最严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都表明《动物防疫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须进一步修订。”陆家海认为,上述“决定”中的相关要求有必要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

此次修订草案中明确,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将动物专业交易市场纳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

具体来看,草案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因科研、药用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此外,草案还明确了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检疫检验及防疫条件的制定主体、野外环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职责的承担主体等问题。

修法将推动传染病防控关口前移

关口前移是指在传染病防控的每一个环节诸如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尽可能早地发现苗头。

界面新闻注意到,相比修订草案,现行《动物防疫法》中针对野生动物的表述只有一条,即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但对于涉及人工饲养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贵州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站长冉景丞对界面新闻表示,近年来,国家加大精准扶贫的力度,不少地区把野生动物养殖作为扶持贫困户的一种方式。但他也指出,按照《畜牧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进入市场前应进行检验检疫,由于农业部门技术方面跟不上发展的需要,未能很好地完成这一步骤。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野生动物的家养驯化,使其变成可开发具有经济价值的动物,相对来讲并没有太多的规范和秩序。”陆家海表示,近年来他一直呼吁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停止滥用、滥食野生动物的习惯。

但陆家海也发现,在实践中,如何对一些介于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两个概念之间的动物进行界定、如何进行开发利用一些具有科研、药用价值的动物,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说明。

陆家海认为,随着修法不断完善,针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界定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通过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将动物专业交易市场纳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从而真正落实传染病防控的关口前移。

关于传染病防控的关口前移,陆家海进一步谈到,经过此次新冠疫情,“one health”(同一健康,其宗旨是多学科共同合作,为人类健康、动物健康、环境健康三者共同成为一个健康整体而进行的工作和努力)的防控理念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共识:人类健康不单单只是人类的事情,还跟动物健康和环境健康密切相关。基于这一点,防控传染病的关口前移显得至关重要。

“虽然几年前也提到过关口前移,但究竟如何践行关口前移的理念,并未落实到行动上,而此次动物防疫法修订就比较明确地体现了这一点。”陆家海对此建议,应建立对动物从业人员身体状况的监测体系,改变目前以医院为主的防控形式。通过及时观察并以此建立预警系统,便能够有效地防控新发传染病从动物传播给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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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出台 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将防控关口前移

研究表明,新发传染病75%-80%以上都是来源于动物。酝酿两年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提出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这也许是落实传染病防治关口前移的一种可行方式。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牛其昌

据新华社消息,《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4月26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的目标是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部分表现在疫病种类多、疫情风险大、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等方面。

修法已酝酿两年

针对今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修订草案明确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将动物专业交易市场纳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

“尽管现行的《动物防疫法》在几年前曾经进行过几次修正,但是从整个防疫过程中来看,仍然是相对独立的,只是基于动物自身来考虑,并没有将动物作为整个人类健康、动物健康、环境健康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来考量。”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陆家海表示,研究表明新发传染病75%-80%以上都是来源于动物,而现行《动物防疫法》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实际需求。在此背景下,结合此次新冠疫情,修法势在必行。

现行《动物防疫法》是1997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7年进行了修订,2013年、2015年曾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正。

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介绍,《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方式比较落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加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需要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2018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提出修法思路。同年,修改动物防疫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参与。

经过两年的努力,此次修订草案最终进入公众视野。

“禁野”成社会共识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公众充分认识到食用野味的危害,并达成全面“禁野”的共识。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和检疫检验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此外,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动物防疫法》中指的动物不仅包括经济动物、家养动物,还应当包括野生动物。从全国人大做出的决定,到一些省份诸如广东省近期出台的‘最严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都表明《动物防疫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须进一步修订。”陆家海认为,上述“决定”中的相关要求有必要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

此次修订草案中明确,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将动物专业交易市场纳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

具体来看,草案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因科研、药用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此外,草案还明确了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检疫检验及防疫条件的制定主体、野外环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职责的承担主体等问题。

修法将推动传染病防控关口前移

关口前移是指在传染病防控的每一个环节诸如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尽可能早地发现苗头。

界面新闻注意到,相比修订草案,现行《动物防疫法》中针对野生动物的表述只有一条,即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但对于涉及人工饲养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贵州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站长冉景丞对界面新闻表示,近年来,国家加大精准扶贫的力度,不少地区把野生动物养殖作为扶持贫困户的一种方式。但他也指出,按照《畜牧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进入市场前应进行检验检疫,由于农业部门技术方面跟不上发展的需要,未能很好地完成这一步骤。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野生动物的家养驯化,使其变成可开发具有经济价值的动物,相对来讲并没有太多的规范和秩序。”陆家海表示,近年来他一直呼吁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停止滥用、滥食野生动物的习惯。

但陆家海也发现,在实践中,如何对一些介于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两个概念之间的动物进行界定、如何进行开发利用一些具有科研、药用价值的动物,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说明。

陆家海认为,随着修法不断完善,针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界定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通过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将动物专业交易市场纳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从而真正落实传染病防控的关口前移。

关于传染病防控的关口前移,陆家海进一步谈到,经过此次新冠疫情,“one health”(同一健康,其宗旨是多学科共同合作,为人类健康、动物健康、环境健康三者共同成为一个健康整体而进行的工作和努力)的防控理念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共识:人类健康不单单只是人类的事情,还跟动物健康和环境健康密切相关。基于这一点,防控传染病的关口前移显得至关重要。

“虽然几年前也提到过关口前移,但究竟如何践行关口前移的理念,并未落实到行动上,而此次动物防疫法修订就比较明确地体现了这一点。”陆家海对此建议,应建立对动物从业人员身体状况的监测体系,改变目前以医院为主的防控形式。通过及时观察并以此建立预警系统,便能够有效地防控新发传染病从动物传播给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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