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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张一诺
5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公开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揭露贾小东、冯海霞和邹济达三人的内部交易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创业)股票的行为,并作出对贾小东、冯海霞处以60万元罚款,对邹济达处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内幕信息与收购唐山境界相关
2016年2月1日,西部创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方案实施完毕后,宁夏国营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宁夏国营集团等承诺:此次交易完成后,西部创业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0亿元。为完成业绩承诺,西部创业于2016年至2017年间一直在寻求重组项目。因西部创业系宁夏自治区唯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李某华作为时任宁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对西部创业重组进程很关心。
2017年2月底,西部创业董事长王某林开始排公司投资发展部人员接洽收购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境界)。
2017年4月上旬,西部创业投资发展部召开部门会议,继续推进唐山境界等项目情况,且西部创业班子成员一致同意继续推进唐山境界项目并向宁夏自治区相关领导书面报告。4月11日,西部创业印发《西部创业并购唐山境界实业公司专报》,主送宁夏自治区相关领导及宁夏自治区国资委。
2017年4月28日,西部创业签订《合作意向书》。当日下午收盘后,西部创业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5月2日,西部创业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5月31日,西部创业发布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某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年6月30日,西部创业再次发布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并配套募集资金方式购买唐山境界部分股权。9月11日,西部创业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西部创业收购唐山境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在未依法公开前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3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5月31日。王某杰、刘某昭作为西部创业班子成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邹某桢(邹济达之女)作为西部创业投资发展部员工,参加了2017年4月7日投资发展部部门会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4月7日。
内幕交易行为致百万亏损
贾小东、冯海霞和邹济达三人是如何获得内幕信息并进行内幕交易的?其消息主要来源于西部创业负责该项目的相关知情人员。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贾小东与王某林、李某华存在通话联络,邹济达与王某杰、刘某昭存在通话联络。
作为夫妻的贾小东、冯海霞,在2017年4月11日至4月28日,其证券账户分别累计买入“西部创业”734,500股和655,100股,累计成交金额分别为4,901,575.84元和4,409,226元。“贾小东”账户于4月26日卖出300,000股,其余434,500股于2017年9月26日卖出,上述交易累计亏损666,186.40元。 “冯海霞”证券账户于2017年9月11日全部卖出,累计亏损508,526.49元。
2017年3月27日至4月21日,邹济达使用自有资金,操作“邹济达”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西部创业”99,500股,累计成交金额649,784元,其中10,000股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89,500股于内幕信息公告后卖出,累计亏损140,003.59元。
“贾小东”“冯海霞”账户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时间高度吻合,且交易“西部创业”与平时交易风格不符。“邹济达”证券账户在2017年3月开立,开户后一年内仅交易“西部创业”一只股票,且买入时间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首次买入“西部创业”日期在邹济达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昭、王某杰通话后的第二天,第二次买入“西部创业”日期为邹某桢知悉内幕信息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相关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
贾小东、冯海霞和邹济达三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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