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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新规划定助贷机构业务边界:催收工作可外包,打爆通讯录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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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新规划定助贷机构业务边界:催收工作可外包,打爆通讯录不允许

公开版《暂行办法》总体监管口径有所放松。

记者| 苗艺伟

59日,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发布。这个在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被列在首位的政策,对于近年来兴起的第三方助贷机构来说影响深远。

在《暂行办法》的第五章贷款合作管理专门章节中,银保监会就与商业银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的准入、准入前评估、合作协议、合作信息披露、共同出资放贷、担保增信、清收合作等都列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第三方合作机构准入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选择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审慎确定合作机构名单。

在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协议签订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包括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数据保密等多项信息,并在借款协议中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在第三方担保增信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在贷款清收方面,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晓芮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新版的《暂行办法》与今年年初的网传版本年中,明确了“核心业务不得外包”“核心业务”的含义,包括授信审批、合同签订属于核心业务,而删去了“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表述,意味着催收等业务可明确通过外包方式开展,此外受托支付限额被取消,因此监管在这些地方有所放松。但也有收紧的地方,比如其中规定,“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

她还表示,新版的《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可收取合理费用,有利于加速互联网贷款与此类机构的业务合作,共同对互联网贷款风险进行承担;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也要求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意味着打爆通讯录这一行为将不再符合规范

近年以来,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放款,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融资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融资,逐渐取代P2P的融资形式,成为当下互联网贷款的主流形式,也成为不少P2P平台的转型方向。

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包括BATJ旗下的金融公司,如蚂蚁金服旗下的花呗和借呗,百度有钱花等,赴美上市公司趣店、360金融、玖富,均与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放贷。

蚂蚁金服旗下花呗的贷款合同:花呗与浦发银行联合放贷

但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各类合作贷款产品良莠不齐,不少中小型、地方性银行对合作机构审核不严,而造成高利贷、暴力催收现象屡见不鲜,双方在合作方面也存在着权责不清,合同标识不明而造成的追责对象模糊等诸多问题。因此,《暂行办法》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

据界面新闻了解,最早自2017年以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便酝酿出台,在此次《暂行办法》中,相较于今年1月份的网传版本,总体监管口径有所放松。

零壹财经金融分析师于百程表示:对于地方性银行的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但没有强制性比例限制;民营互联网银行开展线上业务也不受此规定限制等。

但也有不少内容在新版《暂行办法》中则更加严格,例如,明确单户授信从先前的30万降到了20万,“个人经营贷”依旧被纳入管理范围新增商业银行需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以及对于用户的隐私数据保护,监管层在政策中也明确了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晓芮表示,《暂行办法》出台对银行、保险、担保公司、助贷机构等合作产生深远影响,并明确了外国银行分行、汽车金融公司也需要按照办法执行。该办法从贷前到贷后,从放贷机构资质到合作方资质,对各参与方、各项目流程都作出了细致而详实的规定,对贷款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利好,有助于促进互联网贷款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补齐政策短板,促使整个“助贷”市场朝向更加健康、合规的方向发展,真正助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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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新规划定助贷机构业务边界:催收工作可外包,打爆通讯录不允许

公开版《暂行办法》总体监管口径有所放松。

记者| 苗艺伟

59日,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发布。这个在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被列在首位的政策,对于近年来兴起的第三方助贷机构来说影响深远。

在《暂行办法》的第五章贷款合作管理专门章节中,银保监会就与商业银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的准入、准入前评估、合作协议、合作信息披露、共同出资放贷、担保增信、清收合作等都列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第三方合作机构准入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选择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审慎确定合作机构名单。

在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协议签订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包括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数据保密等多项信息,并在借款协议中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在第三方担保增信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在贷款清收方面,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晓芮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新版的《暂行办法》与今年年初的网传版本年中,明确了“核心业务不得外包”“核心业务”的含义,包括授信审批、合同签订属于核心业务,而删去了“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表述,意味着催收等业务可明确通过外包方式开展,此外受托支付限额被取消,因此监管在这些地方有所放松。但也有收紧的地方,比如其中规定,“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

她还表示,新版的《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可收取合理费用,有利于加速互联网贷款与此类机构的业务合作,共同对互联网贷款风险进行承担;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也要求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意味着打爆通讯录这一行为将不再符合规范

近年以来,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放款,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融资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融资,逐渐取代P2P的融资形式,成为当下互联网贷款的主流形式,也成为不少P2P平台的转型方向。

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包括BATJ旗下的金融公司,如蚂蚁金服旗下的花呗和借呗,百度有钱花等,赴美上市公司趣店、360金融、玖富,均与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放贷。

蚂蚁金服旗下花呗的贷款合同:花呗与浦发银行联合放贷

但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各类合作贷款产品良莠不齐,不少中小型、地方性银行对合作机构审核不严,而造成高利贷、暴力催收现象屡见不鲜,双方在合作方面也存在着权责不清,合同标识不明而造成的追责对象模糊等诸多问题。因此,《暂行办法》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

据界面新闻了解,最早自2017年以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便酝酿出台,在此次《暂行办法》中,相较于今年1月份的网传版本,总体监管口径有所放松。

零壹财经金融分析师于百程表示:对于地方性银行的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但没有强制性比例限制;民营互联网银行开展线上业务也不受此规定限制等。

但也有不少内容在新版《暂行办法》中则更加严格,例如,明确单户授信从先前的30万降到了20万,“个人经营贷”依旧被纳入管理范围新增商业银行需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以及对于用户的隐私数据保护,监管层在政策中也明确了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晓芮表示,《暂行办法》出台对银行、保险、担保公司、助贷机构等合作产生深远影响,并明确了外国银行分行、汽车金融公司也需要按照办法执行。该办法从贷前到贷后,从放贷机构资质到合作方资质,对各参与方、各项目流程都作出了细致而详实的规定,对贷款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利好,有助于促进互联网贷款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补齐政策短板,促使整个“助贷”市场朝向更加健康、合规的方向发展,真正助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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