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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准入门槛200亿,基金托管资格对外松绑,3家外资行率先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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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准入门槛200亿,基金托管资格对外松绑,3家外资行率先冲刺

金融开放再接力。

文|新经济e线

新经济e线获悉,2020年5月9日,继央行宣布全面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之后,中国证监会在官网最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托管办法》)。

证监会表示,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资格,中国证监会对《托管办法》进行了修订。证监会称将根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托管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

实际上,此次《托管办法》下发前,外资银行在华分行中,渣打银行(中国)于2018年6月递交了基金托管业务的申请,并在4个月后正式获批,成为首家外资行基金托管人。此后,外资行该项业务并没有取得新的突破。

此次《托管办法》将原办法附则条文“本办法适用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中“法人”的表述作出删除处理。同时,统筹考虑外国银行总行与在华分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经验,明确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准入条件。其中,净资产准入门槛这一项为不低于200 亿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除了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外,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还应当持续经营3 年以上,经营业绩与资产质量良好,具备与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

据Wind统计显示,自2016年至2019年四年来,全市场基金托管收入每年均录得正增长,全年托管费收入分别为55亿元、62亿元、69亿元、74亿元,环比增长率分别为9.67%、12.41%、2.56%、6.48%。

调整净资产准入门槛

据了解,《托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支持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适当考虑外国银行总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经验,明确分行申请条件,进一步完善净资产等准入安排。

二是完善基金托管人监管安排,建立外国银行总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系统跨境部署和数据跨境流动相关要求;持续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丰富行政监管措施。

三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允许申请人在获得核准后再开展人员、系统、场所等方面的筹备工作,优化申请材料及现场检查安排。

四是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要求一并纳入《托管办法》。

新经济e线注意到,《托管办法》对基金托管人的净资产准入门槛进行了大幅调整。现行规则要求基金托管资格申请人最近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 亿元人民币。同时,为承担基金结算职责,根据结算规则,商业银行还需符合最近3 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0 亿元等条件。

证监会在《托管办法》修订说明中明确表示,上述标准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目前已获得托管资格的机构通常需要同时取得结算资格,以满足基金托管完整业务链条要求。因此,400 亿元成为基金托管人事实上的从业基准线。另一方面,目前《托管办法》规定严重滞后。从成熟市场经验看,基金托管人通常均要求有较强的资本实力,2004 年制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时明确了20 亿元的净资产要求,以保障基金托管人能够有效履行鉴证义务。

现在看,相关标准显著偏低,已不能有效保证申请人资产质量与抗风险能力。为此,经统筹考虑,拟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安排调整为达到200 亿元即可,以有效提高基金托管人的抗风险能力。

此外,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持续强化托管人风险管理,拟在《托管办法》中完善相关监管安排:一是建立健全结算风险防控制度和监测系统,持续督促管理人采取措施防范风险。二是允许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由托管人提供短期融资支持,以应对基金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三是加强对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以授权、承包、合作等方式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四是建立托管产品及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加强尽调管理,充分评估风险。五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应持续满足准入要求。

3家外资行率先冲刺

值得关注的是,继渣打银行之后,今年来包括德意志、花旗、汇丰3家外资行已率先冲刺,组团递交了基金托管业务申请,并已获受理。

4月20日,证监会官网显示,关于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申请已于当天接收材料。4月26日,该行收到了补正通知。公开资料显示,德意志银行(中国)是德意志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是由德意志银行北京分行和广州分行改制设立的国内第一批外商独资本地法人银行,于2008年1月2日正式对外营业。

新经济e线获悉,截至目前,在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QFII、保险公司股票资产、社保基金国有股权、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全球托管等7大业务托管资格中,德意志银行(中国)仅获取了QFII业务托管资格。

今年1月17日,德意志银行(中国)披露同业存单发行计划,2020年度拟发行额度为80亿元。据发行计划披露,截至2019年10月末,该行资产总额为547.39亿元,资本充足率为21.7%。2019年1-10月,该行实现营业收入13.21亿元,净利润2.36亿元。

资产质量方面,德意志银行(中国)不良贷款率降低至0.15%,拨备覆盖率由128%上升至1632%。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及2019年10月末,该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04%、1.18%及0.15%;拨备覆盖率分别为241%、128%及1632%。

此前于4月14日和4月10日,证监会官网披露,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汇丰银行(中国)双双正在申请基金托管人资格,材料接收完成日期分别为4月15日和4月10日,并分别于4月22日和4月17日收到了补正通知。两家外资行前期分别获得了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全球托管和QFII业务托管资格。

不过,对这3家率先冲刺的外资行来讲,一个利好消息在于,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2018年 11 月30日起,证监会将基金托管业务审批程序改为“先批后筹”,即申请人在获得核准后,再开展人员、系统、场所等方面的筹备工作。

《托管办法》也拟相应做出调整:一是简化申请材料,删除执业人员名单、系统运行测试报告、办公场所平面图等要求,将其放在现场检查环节落实。二是优化审核程序,删除审核环节对申请人筹建情况的现场检查安排;同时增加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的筹备、检查验收、工商登记和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要求,明确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此外,Wind统计还表明,在现有基金托管业务竞争中,位居前十大的托管行分别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商银行股、浦发银行、民生银行。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上述10大托管行累计托管总份额分别达20652.16亿份、20013.23亿份、19367.94亿份、15074.45亿份、13334.69亿份、12253.50亿份、9416.19亿份、8258.55亿份、7319.47亿份、6929.80亿份。其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市场份额分别高达13.19%、12.78%、12.37%。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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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准入门槛200亿,基金托管资格对外松绑,3家外资行率先冲刺

金融开放再接力。

文|新经济e线

新经济e线获悉,2020年5月9日,继央行宣布全面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之后,中国证监会在官网最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托管办法》)。

证监会表示,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资格,中国证监会对《托管办法》进行了修订。证监会称将根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托管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

实际上,此次《托管办法》下发前,外资银行在华分行中,渣打银行(中国)于2018年6月递交了基金托管业务的申请,并在4个月后正式获批,成为首家外资行基金托管人。此后,外资行该项业务并没有取得新的突破。

此次《托管办法》将原办法附则条文“本办法适用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中“法人”的表述作出删除处理。同时,统筹考虑外国银行总行与在华分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经验,明确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准入条件。其中,净资产准入门槛这一项为不低于200 亿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除了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外,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还应当持续经营3 年以上,经营业绩与资产质量良好,具备与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

据Wind统计显示,自2016年至2019年四年来,全市场基金托管收入每年均录得正增长,全年托管费收入分别为55亿元、62亿元、69亿元、74亿元,环比增长率分别为9.67%、12.41%、2.56%、6.48%。

调整净资产准入门槛

据了解,《托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支持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适当考虑外国银行总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经验,明确分行申请条件,进一步完善净资产等准入安排。

二是完善基金托管人监管安排,建立外国银行总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系统跨境部署和数据跨境流动相关要求;持续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丰富行政监管措施。

三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允许申请人在获得核准后再开展人员、系统、场所等方面的筹备工作,优化申请材料及现场检查安排。

四是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要求一并纳入《托管办法》。

新经济e线注意到,《托管办法》对基金托管人的净资产准入门槛进行了大幅调整。现行规则要求基金托管资格申请人最近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 亿元人民币。同时,为承担基金结算职责,根据结算规则,商业银行还需符合最近3 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0 亿元等条件。

证监会在《托管办法》修订说明中明确表示,上述标准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目前已获得托管资格的机构通常需要同时取得结算资格,以满足基金托管完整业务链条要求。因此,400 亿元成为基金托管人事实上的从业基准线。另一方面,目前《托管办法》规定严重滞后。从成熟市场经验看,基金托管人通常均要求有较强的资本实力,2004 年制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时明确了20 亿元的净资产要求,以保障基金托管人能够有效履行鉴证义务。

现在看,相关标准显著偏低,已不能有效保证申请人资产质量与抗风险能力。为此,经统筹考虑,拟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安排调整为达到200 亿元即可,以有效提高基金托管人的抗风险能力。

此外,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持续强化托管人风险管理,拟在《托管办法》中完善相关监管安排:一是建立健全结算风险防控制度和监测系统,持续督促管理人采取措施防范风险。二是允许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由托管人提供短期融资支持,以应对基金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三是加强对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以授权、承包、合作等方式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四是建立托管产品及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加强尽调管理,充分评估风险。五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应持续满足准入要求。

3家外资行率先冲刺

值得关注的是,继渣打银行之后,今年来包括德意志、花旗、汇丰3家外资行已率先冲刺,组团递交了基金托管业务申请,并已获受理。

4月20日,证监会官网显示,关于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申请已于当天接收材料。4月26日,该行收到了补正通知。公开资料显示,德意志银行(中国)是德意志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是由德意志银行北京分行和广州分行改制设立的国内第一批外商独资本地法人银行,于2008年1月2日正式对外营业。

新经济e线获悉,截至目前,在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QFII、保险公司股票资产、社保基金国有股权、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全球托管等7大业务托管资格中,德意志银行(中国)仅获取了QFII业务托管资格。

今年1月17日,德意志银行(中国)披露同业存单发行计划,2020年度拟发行额度为80亿元。据发行计划披露,截至2019年10月末,该行资产总额为547.39亿元,资本充足率为21.7%。2019年1-10月,该行实现营业收入13.21亿元,净利润2.36亿元。

资产质量方面,德意志银行(中国)不良贷款率降低至0.15%,拨备覆盖率由128%上升至1632%。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及2019年10月末,该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04%、1.18%及0.15%;拨备覆盖率分别为241%、128%及1632%。

此前于4月14日和4月10日,证监会官网披露,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汇丰银行(中国)双双正在申请基金托管人资格,材料接收完成日期分别为4月15日和4月10日,并分别于4月22日和4月17日收到了补正通知。两家外资行前期分别获得了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全球托管和QFII业务托管资格。

不过,对这3家率先冲刺的外资行来讲,一个利好消息在于,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2018年 11 月30日起,证监会将基金托管业务审批程序改为“先批后筹”,即申请人在获得核准后,再开展人员、系统、场所等方面的筹备工作。

《托管办法》也拟相应做出调整:一是简化申请材料,删除执业人员名单、系统运行测试报告、办公场所平面图等要求,将其放在现场检查环节落实。二是优化审核程序,删除审核环节对申请人筹建情况的现场检查安排;同时增加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的筹备、检查验收、工商登记和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要求,明确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此外,Wind统计还表明,在现有基金托管业务竞争中,位居前十大的托管行分别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商银行股、浦发银行、民生银行。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上述10大托管行累计托管总份额分别达20652.16亿份、20013.23亿份、19367.94亿份、15074.45亿份、13334.69亿份、12253.50亿份、9416.19亿份、8258.55亿份、7319.47亿份、6929.80亿份。其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市场份额分别高达13.19%、12.78%、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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