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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延寿杀警越狱案宣判 两人被判死刑一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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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延寿杀警越狱案宣判 两人被判死刑一人无期

11月13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黑龙江哈尔滨延寿9·2杀警越狱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犯罪嫌疑人高玉伦、王大民被判死刑,李海伟被判无期徒刑。

图片来源:东北网

据中新网报道,11月13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黑龙江哈尔滨延寿9·2杀警越狱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犯罪嫌疑人高玉伦、王大民被判死刑,李海伟被判无期徒刑。

根据此前报道报道,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均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101监室,且床铺相邻。高玉伦、王大民都面临重刑,两人发现看守所夜间值班管教民警被害人从段宝仁提审在押人犯时有不锁监门的习惯,于是拉拢同监的李海伟越狱。

2014年9月1日晚,高玉伦以给家人打电话为名,要求管教民警从段宝仁提审。王大民随即扭转监室内监控摄像头并将监室门拨开,与李海伟逃出监室,潜至值班室外伺机动手。之后,趁段宝仁不备,将其制服,3被告人逃离看守所,而段宝仁因生前颈部被扼压及勒压、口鼻被捂压或堵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当地警方成立专案组开展缉捕工作,3人被公安部列为A级逃犯,悬赏金额为每人15万元。哈尔滨市公安局1.5万名警力全警参战,并出动警用直升机。经过十天的抓捕,3名逃犯全部落网。

2014年9月3日晚,李海伟在延寿县玉山村内被警方与当地村民合力抓获。9月4日凌晨,王大民在延寿县青川乡新胜村被警方抓捕。9月11日下午,高玉伦在延寿县青川乡被警方抓获。

2015年4月2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今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在被依法关押期间,有组织、有预谋地采取杀害监管人员的方式,脱离监管场所,其行为构成暴动越狱罪。高玉伦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李某某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民指使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海伟致崔某某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暴动越狱犯罪系共同犯罪,高玉伦、王大民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李海伟系积极参与者。故意伤害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亦系共同犯罪,王大民系主犯。王大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大民在盗窃犯罪中,所盗物品均已被追缴,可以从轻处罚。李海伟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高玉伦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大民犯暴动越狱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海伟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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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延寿杀警越狱案宣判 两人被判死刑一人无期

11月13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黑龙江哈尔滨延寿9·2杀警越狱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犯罪嫌疑人高玉伦、王大民被判死刑,李海伟被判无期徒刑。

图片来源:东北网

据中新网报道,11月13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黑龙江哈尔滨延寿9·2杀警越狱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犯罪嫌疑人高玉伦、王大民被判死刑,李海伟被判无期徒刑。

根据此前报道报道,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均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101监室,且床铺相邻。高玉伦、王大民都面临重刑,两人发现看守所夜间值班管教民警被害人从段宝仁提审在押人犯时有不锁监门的习惯,于是拉拢同监的李海伟越狱。

2014年9月1日晚,高玉伦以给家人打电话为名,要求管教民警从段宝仁提审。王大民随即扭转监室内监控摄像头并将监室门拨开,与李海伟逃出监室,潜至值班室外伺机动手。之后,趁段宝仁不备,将其制服,3被告人逃离看守所,而段宝仁因生前颈部被扼压及勒压、口鼻被捂压或堵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当地警方成立专案组开展缉捕工作,3人被公安部列为A级逃犯,悬赏金额为每人15万元。哈尔滨市公安局1.5万名警力全警参战,并出动警用直升机。经过十天的抓捕,3名逃犯全部落网。

2014年9月3日晚,李海伟在延寿县玉山村内被警方与当地村民合力抓获。9月4日凌晨,王大民在延寿县青川乡新胜村被警方抓捕。9月11日下午,高玉伦在延寿县青川乡被警方抓获。

2015年4月2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今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在被依法关押期间,有组织、有预谋地采取杀害监管人员的方式,脱离监管场所,其行为构成暴动越狱罪。高玉伦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李某某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民指使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海伟致崔某某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暴动越狱犯罪系共同犯罪,高玉伦、王大民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李海伟系积极参与者。故意伤害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亦系共同犯罪,王大民系主犯。王大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大民在盗窃犯罪中,所盗物品均已被追缴,可以从轻处罚。李海伟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高玉伦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大民犯暴动越狱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海伟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