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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文助力国企混改破局,再提探索国有股转化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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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文助力国企混改破局,再提探索国有股转化优先股

中央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管模式做出了明确,《意见》指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辛圆

中共中央、国务院5月18日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出新的指引。

《意见》明确,在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基础上,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要求,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

国资改革专家、上海天强咨询管理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对界面新闻评价称,《意见》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各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阐述,是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磅文件。

祝波善表示,文件中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部署,既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强调和延续,又对改革推进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了创新突破。文件的发布,有望让陷入胶着状态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迎来新突破。

“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依然处在试点状态,且试点范围相对较小,推进混改需要争取试点指标。此外,推进混改的主导方愿望不强、政策把控偏紧、偏严,牵涉改革的各主体(上级、企业经营层、战略投资者)积极性不高。完成混改后的企业,在监管运营、公司治理方面也没有预想的突破。”祝波善强调。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管模式做出了明确,《意见》指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对于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也就是国有参股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机制,也就意味着更多地落实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在董事会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机制,薪酬激励机制等方面有望采用更加市场化的机制。

《意见》还提出,对充分竞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出资企业,探索将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强化国有资本收益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骨干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

祝波善认为,这个顶层部署破解了混改推进过程中长期困扰的一个难题,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与股权多元化情况下的公司治理优化。

公开信息显示,探索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早在2013年就已经被提上日程。

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4年,证监会又制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与新三板挂牌公司率先启动了优先股试点工作。办法明确,除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外,持有优先股的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但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提出,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方式。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周丽莎指出,中央再次明确提出这一问题凸显出其在国企混改中的重要地位,或者说在认识上必须加以强化。

她表示,优先股可以优先于普通股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让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可以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的功能。如果要保持国有资本在参股特定领域时的控制力,也可以设立特殊管理股,用于行使特定事项的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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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文助力国企混改破局,再提探索国有股转化优先股

中央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管模式做出了明确,《意见》指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辛圆

中共中央、国务院5月18日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出新的指引。

《意见》明确,在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基础上,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要求,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

国资改革专家、上海天强咨询管理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对界面新闻评价称,《意见》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各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阐述,是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磅文件。

祝波善表示,文件中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部署,既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强调和延续,又对改革推进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了创新突破。文件的发布,有望让陷入胶着状态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迎来新突破。

“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依然处在试点状态,且试点范围相对较小,推进混改需要争取试点指标。此外,推进混改的主导方愿望不强、政策把控偏紧、偏严,牵涉改革的各主体(上级、企业经营层、战略投资者)积极性不高。完成混改后的企业,在监管运营、公司治理方面也没有预想的突破。”祝波善强调。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管模式做出了明确,《意见》指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对于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也就是国有参股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机制,也就意味着更多地落实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在董事会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机制,薪酬激励机制等方面有望采用更加市场化的机制。

《意见》还提出,对充分竞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出资企业,探索将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强化国有资本收益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骨干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

祝波善认为,这个顶层部署破解了混改推进过程中长期困扰的一个难题,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与股权多元化情况下的公司治理优化。

公开信息显示,探索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早在2013年就已经被提上日程。

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4年,证监会又制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与新三板挂牌公司率先启动了优先股试点工作。办法明确,除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外,持有优先股的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但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提出,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方式。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周丽莎指出,中央再次明确提出这一问题凸显出其在国企混改中的重要地位,或者说在认识上必须加以强化。

她表示,优先股可以优先于普通股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让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可以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的功能。如果要保持国有资本在参股特定领域时的控制力,也可以设立特殊管理股,用于行使特定事项的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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