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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看法 | 代表委员建议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直接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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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看法 | 代表委员建议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直接入刑

在全国两会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和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等话题引发代表委员热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牛其昌

2020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公众再次体会到滥食野味的危害性。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和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等话题引发代表委员热议。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对界面新闻表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捕获运输交易屠宰野生动物罪,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野生动物交易产业链。他还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食用野生动物和宠物行为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

食用野味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近年来爆发的大规模疫情给国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进而引发了公共卫生和安全危机。”朱列玉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人与动物产生密切接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存在食用野生动物的市场需求,因此务必要切断需求源头。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自2月24日起,在原有法律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而在此之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相关政策,禁食的范围局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朱列玉分析道,人们热衷于食用野味,一方面是由于部分人观念落后,认为野味营养价值高,可以强身健体。另一方面,也有部分人认为吃野味是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但实际上,很多野生动物本身并没有特殊的营养价值,相反会携带大量的病毒和细菌。

朱列玉表示,《决定》迈出了从法律层面予以彻底规制、禁食野生动物的第一步,为巩固既有政策推动结果,贯彻落实《决定》的法律精神,确有必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禁食野生动物与宠物的相关规定。他建议,对食用野生动物和宠物行为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和一千元以下罚款。

“将禁食野生动物上升到法律层面,切断野生动物的交易需求,有助于从根源上彻底粉碎‘捕猎—运输—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黑色利益链,是切实可行的。”朱列玉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认为,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野生动物交易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为从源头上予以禁止或杜绝,应在刑法中明确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需求侧行为的规制。

吕红兵建议道,将食用“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基于节约司法资源与刑法规制谦抑性,为使食用野生动物入刑更具有操作性,可在将食用“三有”野生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后,在刑法中规定,对由于食用“三有”野生动物而被处以三次及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食用者,构成刑事犯罪,并以刑罚论处。

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直接入刑

加重对于猎捕、交易、运输、屠宰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已是大势所趋。

在切断需求源头的基础上,朱列玉在提案中还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捕获运输交易屠宰野生动物罪”,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的捕获运输交易屠宰产业链,阻断潜在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朱列玉表示,从总体上来看,刑法仅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而没有相关条文对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杀害、交易和运输等行为进行处罚。

朱列玉认为,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是预防野生动物传染病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刑法并没有对运输、交易、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进行规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只能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处罚较轻,打击力度较小,违法成本也较低。这也是当前市场上仍然存在大量违法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此,朱列玉建议在刑法中增加捕获运输交易屠宰野生动物罪,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捕获运输交易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此规定符合中央政府关于严禁野生动物交易的指示精神,也有助于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重点保护动物,填补当前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法律保护机制。

关于刑法该如何修改?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对此建议,刑法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可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制品罪”。

“这样一来,既可以将保护对象扩大为所有野生动物,也能将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入刑,打击的范围更加全面。”皮剑龙说。

应从法律上明确“野生动物”概念

2月10日,针对疫情发生后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滥食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曾表示,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据了解,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2018年曾作过一次系统修订。周洪宇对此表示,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至今经历了四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10月进行,但现行法律仍有种种不足。

周洪宇认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不仅要做好保护方面的工作,也要做好管理方面的工作,而且从法律实施实际情况看,大量的问题还是发生在管理不严这个环节。对此他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法》,大幅充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部分内容,使之更具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上对野生动物(Wildlife)的定义是“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但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没有界定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特种养殖经济动物”。

“什么是野生动物,绝大多数人的认识都认为野生动物应该是自由生活在自然界中的动物,不靠人工喂养可以生存和繁衍,是从来源进行分辨。但目前的法律对野生动物是按物种管理而不是来源管理。这就给野生动物管理带来了困难,给禁食野生动物增加了难度。”周洪宇认为,应从法律上明确“野生动物”的概念。

周洪宇指出,在实践中,一些特种动物、经济动物、外来动物身份不明,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也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例如当前国内对于鹌鹑、七彩山鸡、杂交野猪、牛蛙、美蛙、蝎子、蜈蚣等动物的管理比较松散、放任,甚至是缺失。但是从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疫源疫病监测等方面来讲,这些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具体由那些部门管理等问题,都应该尽快明确。

周洪宇建议,应将长期以来确属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梅花鹿、鳄鱼、龟鳖、虎纹蛙、眼镜蛇等物种纳入“特种经济动物”或家禽家畜范畴管理,经专家评估、社会广泛认可后不再按照野生动物管理。他还建议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改称为“特种养殖经济动物”或者“人工繁育动物”,对不同种类应该由科技部门、行业协会制定养殖标准,分别划分给林业、农业部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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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看法 | 代表委员建议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直接入刑

在全国两会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和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等话题引发代表委员热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牛其昌

2020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公众再次体会到滥食野味的危害性。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和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等话题引发代表委员热议。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对界面新闻表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捕获运输交易屠宰野生动物罪,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野生动物交易产业链。他还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食用野生动物和宠物行为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

食用野味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近年来爆发的大规模疫情给国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进而引发了公共卫生和安全危机。”朱列玉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人与动物产生密切接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存在食用野生动物的市场需求,因此务必要切断需求源头。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自2月24日起,在原有法律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而在此之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相关政策,禁食的范围局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朱列玉分析道,人们热衷于食用野味,一方面是由于部分人观念落后,认为野味营养价值高,可以强身健体。另一方面,也有部分人认为吃野味是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但实际上,很多野生动物本身并没有特殊的营养价值,相反会携带大量的病毒和细菌。

朱列玉表示,《决定》迈出了从法律层面予以彻底规制、禁食野生动物的第一步,为巩固既有政策推动结果,贯彻落实《决定》的法律精神,确有必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禁食野生动物与宠物的相关规定。他建议,对食用野生动物和宠物行为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和一千元以下罚款。

“将禁食野生动物上升到法律层面,切断野生动物的交易需求,有助于从根源上彻底粉碎‘捕猎—运输—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黑色利益链,是切实可行的。”朱列玉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认为,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野生动物交易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为从源头上予以禁止或杜绝,应在刑法中明确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需求侧行为的规制。

吕红兵建议道,将食用“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基于节约司法资源与刑法规制谦抑性,为使食用野生动物入刑更具有操作性,可在将食用“三有”野生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后,在刑法中规定,对由于食用“三有”野生动物而被处以三次及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食用者,构成刑事犯罪,并以刑罚论处。

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直接入刑

加重对于猎捕、交易、运输、屠宰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已是大势所趋。

在切断需求源头的基础上,朱列玉在提案中还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捕获运输交易屠宰野生动物罪”,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的捕获运输交易屠宰产业链,阻断潜在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朱列玉表示,从总体上来看,刑法仅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而没有相关条文对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杀害、交易和运输等行为进行处罚。

朱列玉认为,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是预防野生动物传染病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刑法并没有对运输、交易、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进行规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只能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处罚较轻,打击力度较小,违法成本也较低。这也是当前市场上仍然存在大量违法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此,朱列玉建议在刑法中增加捕获运输交易屠宰野生动物罪,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捕获运输交易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此规定符合中央政府关于严禁野生动物交易的指示精神,也有助于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重点保护动物,填补当前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法律保护机制。

关于刑法该如何修改?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对此建议,刑法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可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制品罪”。

“这样一来,既可以将保护对象扩大为所有野生动物,也能将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入刑,打击的范围更加全面。”皮剑龙说。

应从法律上明确“野生动物”概念

2月10日,针对疫情发生后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滥食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曾表示,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据了解,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2018年曾作过一次系统修订。周洪宇对此表示,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至今经历了四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10月进行,但现行法律仍有种种不足。

周洪宇认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不仅要做好保护方面的工作,也要做好管理方面的工作,而且从法律实施实际情况看,大量的问题还是发生在管理不严这个环节。对此他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法》,大幅充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部分内容,使之更具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上对野生动物(Wildlife)的定义是“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但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没有界定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特种养殖经济动物”。

“什么是野生动物,绝大多数人的认识都认为野生动物应该是自由生活在自然界中的动物,不靠人工喂养可以生存和繁衍,是从来源进行分辨。但目前的法律对野生动物是按物种管理而不是来源管理。这就给野生动物管理带来了困难,给禁食野生动物增加了难度。”周洪宇认为,应从法律上明确“野生动物”的概念。

周洪宇指出,在实践中,一些特种动物、经济动物、外来动物身份不明,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也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例如当前国内对于鹌鹑、七彩山鸡、杂交野猪、牛蛙、美蛙、蝎子、蜈蚣等动物的管理比较松散、放任,甚至是缺失。但是从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疫源疫病监测等方面来讲,这些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具体由那些部门管理等问题,都应该尽快明确。

周洪宇建议,应将长期以来确属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梅花鹿、鳄鱼、龟鳖、虎纹蛙、眼镜蛇等物种纳入“特种经济动物”或家禽家畜范畴管理,经专家评估、社会广泛认可后不再按照野生动物管理。他还建议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改称为“特种养殖经济动物”或者“人工繁育动物”,对不同种类应该由科技部门、行业协会制定养殖标准,分别划分给林业、农业部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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