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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一审判A股亏损全赔、B股赔六成,上海普天不服,索赔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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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一审判A股亏损全赔、B股赔六成,上海普天不服,索赔案二审开庭

尚有558起案件仍在诉,索赔总额约1.16亿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可达

近日界面新闻获悉,5月20日,四名投资者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普天、*ST上普、*ST沪普B,代码:600680/900930)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上诉四案,已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界面新闻透露,上海普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因果关系错误、且损失计算有误。

由于二审尚未结束,因此一审判决书未公开挂网,界面新闻记者从有关人士处获得了一审判决书,除了撤诉的三位投资者,另外四位投资者的诉求均获得了法院支持,其中一些细节对于投资者了解证券索赔也有积极意义。

图片来源:民事判决书

公开信息显示,2014年上海普天通过虚假贸易,当年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上海普天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2018年3月,上海普天因虚假陈述遭到上海证监局处罚。

一审判决出炉

2020年4月22日,在七名投资者诉上海普天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七案(示范诉讼)中,投资者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文书,其中,法院支持了四位投资者的诉请,另外三位投资者撤诉。

根据民事判决书,上海普天应向原告许某鑫支付赔偿款7571.17元,原诉讼请求为87343.92元,审理过程原告主动将诉请金额调降为7576.46元;向原告厉某宏支付赔偿款9406.06元,原诉讼请求为14691.82元;向原告胡某支付赔偿款10301.83元,原诉讼请求为15426.40元;向原告王某军支付赔偿款54727.19元,原诉讼请求为83602.93元。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许某鑫买入的是上海普天A股,赔付比例几乎为100%;而买入B股的厉某宏、胡某、王某军赔偿比例都在60%左右。

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上海普天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5年3月21日,即2014年年报的发布日;揭露日为2017年1月19日,当天上海普天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当天上海普天A股跌停,B股跌7.46%;A股的基准日为2017年3月21日,基准价为31.59元;B股的基准日为2018年3月5日,基准价为0.792美元。

实施日和揭露日不难理解,而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定为基准日(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基准价是自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B股只赔六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因果关系的确定,能够获赔的投资人必须是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入,且在揭露日后卖出或者持有该证券而发生的损失。

从理论上,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而实践中,投资差额损失的确定往往受到其他因素影响,比如金亚科技的投资者的赔付比例仅为12.29%,就是因为2015年股灾,法院认为亏损主要是由系统性风险造成,而非金亚科技虚假陈述。

上海普天的案件也一样,A股部分由于索赔的时间跨度较短,且同期大盘上涨,因此投资者出现的亏损几乎全部赔付。而上海普天B股从揭露日到基准日中间的时长达到1年多,其2017年3月下旬因为连续亏损被ST,导致B股连续4个交易日跌停。同时,上海普天在此期间因充电桩概念遭到市场炒作,股价波动较大。

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ST事项和充电桩概念引发的股价波动,都与2015年发生的虚假陈述无关,由此产生的下跌损失应该合理剥离。

最终法院找到了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通过建立模型排除了虚假陈述以外的因子对上海普天股价波动的影响,得到了实际的投资差额损失(即赔偿比例约为六成),在判决中被法院采纳。

案件整体回顾

2018年4月,连续亏损、财务造假的上海普天主动退市,但其仍要为之前虚假陈述的历史遗留问题买单。

2017年1月19日,上海普天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公司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2018年1月10日,上海普天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3月24日,上海普天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证监局查明,上海普天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年9月至11月,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飞商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巴斯巴)之间进行2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上海普天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雨能源)、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企业)之间进行1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3.67万元。上述3笔三方贸易共导致上海普天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上海普天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

上海证监局认定,在上述三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上海普天对外销售,最后又由上海普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

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普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陆维林等18人分别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罚款。

根据4月16日上海普天发布的2019年年报,截至当日其共收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639起,涉诉金额13840.86万元;扣除撤诉案件,尚有558起案件仍在诉,索赔总额11613.21万元。法院已开庭审理了其中232起案件,涉诉金额5256.27万元。

据悉,上海普天索赔案件在2019年被列为上海市金融法院的第二个示范判决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其他平行案件有望快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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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一审判A股亏损全赔、B股赔六成,上海普天不服,索赔案二审开庭

尚有558起案件仍在诉,索赔总额约1.16亿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可达

近日界面新闻获悉,5月20日,四名投资者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普天、*ST上普、*ST沪普B,代码:600680/900930)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上诉四案,已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界面新闻透露,上海普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因果关系错误、且损失计算有误。

由于二审尚未结束,因此一审判决书未公开挂网,界面新闻记者从有关人士处获得了一审判决书,除了撤诉的三位投资者,另外四位投资者的诉求均获得了法院支持,其中一些细节对于投资者了解证券索赔也有积极意义。

图片来源:民事判决书

公开信息显示,2014年上海普天通过虚假贸易,当年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上海普天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2018年3月,上海普天因虚假陈述遭到上海证监局处罚。

一审判决出炉

2020年4月22日,在七名投资者诉上海普天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七案(示范诉讼)中,投资者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文书,其中,法院支持了四位投资者的诉请,另外三位投资者撤诉。

根据民事判决书,上海普天应向原告许某鑫支付赔偿款7571.17元,原诉讼请求为87343.92元,审理过程原告主动将诉请金额调降为7576.46元;向原告厉某宏支付赔偿款9406.06元,原诉讼请求为14691.82元;向原告胡某支付赔偿款10301.83元,原诉讼请求为15426.40元;向原告王某军支付赔偿款54727.19元,原诉讼请求为83602.93元。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许某鑫买入的是上海普天A股,赔付比例几乎为100%;而买入B股的厉某宏、胡某、王某军赔偿比例都在60%左右。

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上海普天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5年3月21日,即2014年年报的发布日;揭露日为2017年1月19日,当天上海普天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当天上海普天A股跌停,B股跌7.46%;A股的基准日为2017年3月21日,基准价为31.59元;B股的基准日为2018年3月5日,基准价为0.792美元。

实施日和揭露日不难理解,而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定为基准日(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基准价是自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B股只赔六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因果关系的确定,能够获赔的投资人必须是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入,且在揭露日后卖出或者持有该证券而发生的损失。

从理论上,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而实践中,投资差额损失的确定往往受到其他因素影响,比如金亚科技的投资者的赔付比例仅为12.29%,就是因为2015年股灾,法院认为亏损主要是由系统性风险造成,而非金亚科技虚假陈述。

上海普天的案件也一样,A股部分由于索赔的时间跨度较短,且同期大盘上涨,因此投资者出现的亏损几乎全部赔付。而上海普天B股从揭露日到基准日中间的时长达到1年多,其2017年3月下旬因为连续亏损被ST,导致B股连续4个交易日跌停。同时,上海普天在此期间因充电桩概念遭到市场炒作,股价波动较大。

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ST事项和充电桩概念引发的股价波动,都与2015年发生的虚假陈述无关,由此产生的下跌损失应该合理剥离。

最终法院找到了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通过建立模型排除了虚假陈述以外的因子对上海普天股价波动的影响,得到了实际的投资差额损失(即赔偿比例约为六成),在判决中被法院采纳。

案件整体回顾

2018年4月,连续亏损、财务造假的上海普天主动退市,但其仍要为之前虚假陈述的历史遗留问题买单。

2017年1月19日,上海普天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公司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2018年1月10日,上海普天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3月24日,上海普天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证监局查明,上海普天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年9月至11月,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飞商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巴斯巴)之间进行2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上海普天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雨能源)、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企业)之间进行1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3.67万元。上述3笔三方贸易共导致上海普天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上海普天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

上海证监局认定,在上述三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上海普天对外销售,最后又由上海普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

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普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陆维林等18人分别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罚款。

根据4月16日上海普天发布的2019年年报,截至当日其共收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639起,涉诉金额13840.86万元;扣除撤诉案件,尚有558起案件仍在诉,索赔总额11613.21万元。法院已开庭审理了其中232起案件,涉诉金额5256.27万元。

据悉,上海普天索赔案件在2019年被列为上海市金融法院的第二个示范判决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其他平行案件有望快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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