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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看法 |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情节严重的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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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看法 |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情节严重的追究刑责

虐待动物行为不仅危害动物,也可能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进而演变成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治安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和谐,亟需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约束和遏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牛其昌

近年来,虐待、虐杀动物事件在网络频频被曝光并引发网友热议。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计划提交一份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其中提出禁止以宣传或者鼓励动物虐待为目的在媒体上发布虐待动物的图片、影像和声音。

朱列玉提出,针对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或者以宣传、鼓励虐待动物为目的传播虐待动物的图片、影像或者声音,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4月份,有网友爆料山东理工大学大四男生范某虐待流浪猫,并拍摄制作多部作品以此获利。在网传视频中,范某的虐待手法极为残忍,在猫还存活的时候,通过电击、掏肠、火烧、剥皮等手法进行虐待,场面十分血腥。4月15日,山东理工大学发布公告称,已对涉事学生范某予以退学处理。

“近年来,虐待、虐杀动物事件频频发生,但由于我国缺乏相关虐待动物受罚的法律法规,导致这些虐待动物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惩处。”朱列玉表示,虐待动物行为不仅危害动物,也可能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进而演变成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治安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和谐,亟需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约束和遏制。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一般的虐待有主动物行为相当于破坏他人财产,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动物本身价值较高,且破坏严重,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此外,以投毒的方式虐杀动物,还可能构成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然而,由于犯罪活动难以抓住现行,以及动物与饲养人之间物权关系取证困难,动物价值评估缺乏有效标准,家养动物的被盗被抢事件高频出现,犯罪嫌疑人并不能被绳之于法,甚至成为某些黑色产业链的供给来源基础。

“虐待动物行为源于心理病态,如该行为得不到惩处,则将在社会上传播不良之风,埋下暴力犯罪的隐患。”朱列玉对界面新闻表示,大量研究表明,虐待动物和暴力犯罪,以及大多数非暴力犯罪都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施虐者的人格缺陷是一种心理学上的病态表现,不仅传播了不良的社会风尚,且埋下了犯罪的“定时炸弹”,加剧了人类社会的暴力犯罪倾向。

朱列玉认为,严重虐待行为的愈演愈烈,说明仅靠刑法对该行为进行惩处,仍然存在法律缺口,立法规范虐待动物行为具有必要性,“舆论走向体现广大民众对虐待动物的否定态度,揭示了虐待动物行为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由于立法的缺位,动物保护人士只能选择私人介入,从而使网络上的口诛笔伐升级为暴力对抗事件。”

据此,朱列玉建议,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与引导,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他表示,立法规范虐待动物行为,可以填补当前法律的真空,从法律的角度对行为进行公平合法的惩处,制止虐待动物行为的同时,也可以减少无意义的争论,杜绝虐待动物行为人与动物保护人士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通过严惩施虐行为警示社会大众,引导人心向善。

界面新闻注意到,2009年,我国法学专家组成研究小组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明确“国家禁止虐待和遗弃动物,对待动物的行为,应当人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对动物可能造成痛苦或者伤害时,除法律法规豁免的情形外,禁止从动物活体上摘取器官及其衍生物”。但该专家建议稿后续并未能在立法层面得到落实。

2019年8月3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074号建议的答复》,回应人大代表夏吾卓玛“关于动物权益,制定《禁止虐待动物法》的建议”。《答复》称,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确有必要完善立法。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会同国家林草局,认真研究所提的通过立法反对虐待动物、逐步推动立足于我国现有国情的反虐待动物法等建议。

在反虐待动物的权利义务方面,朱列玉建议,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都有防止动物受到虐待的义务,有权获得政府有关动物保护的信息,有权检举和揭发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遗弃、虐待动物或者因渎职导致动物受到遗弃、虐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朱列玉建议对故意虐待、伤害、骚扰动物,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或者伤害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反虐待动物法规定,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其衍生物,贩卖从活体动物上摘取的器官;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或者以宣传、鼓励虐待动物为目的传播虐待动物的图片、影像或者声音,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反虐待动物法制定出台之前,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则建议,首先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对动物实施暴力的非法性,将公开虐待虐杀动物向不特定人传递暴力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同时,将网络售卖虐待虐杀动物视频、图片、音频等暴力信息以牟利的行为,明确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在此基础上,赵皖平建议将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环保、动保、消费者保护等相关社会组织就动物类公益损害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以督促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打击线下公开场合虐待虐杀动物和线上传播虐待动物暴力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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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行为不仅危害动物,也可能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进而演变成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治安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和谐,亟需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约束和遏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牛其昌

近年来,虐待、虐杀动物事件在网络频频被曝光并引发网友热议。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计划提交一份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其中提出禁止以宣传或者鼓励动物虐待为目的在媒体上发布虐待动物的图片、影像和声音。

朱列玉提出,针对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或者以宣传、鼓励虐待动物为目的传播虐待动物的图片、影像或者声音,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4月份,有网友爆料山东理工大学大四男生范某虐待流浪猫,并拍摄制作多部作品以此获利。在网传视频中,范某的虐待手法极为残忍,在猫还存活的时候,通过电击、掏肠、火烧、剥皮等手法进行虐待,场面十分血腥。4月15日,山东理工大学发布公告称,已对涉事学生范某予以退学处理。

“近年来,虐待、虐杀动物事件频频发生,但由于我国缺乏相关虐待动物受罚的法律法规,导致这些虐待动物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惩处。”朱列玉表示,虐待动物行为不仅危害动物,也可能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进而演变成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治安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和谐,亟需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约束和遏制。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一般的虐待有主动物行为相当于破坏他人财产,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动物本身价值较高,且破坏严重,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此外,以投毒的方式虐杀动物,还可能构成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然而,由于犯罪活动难以抓住现行,以及动物与饲养人之间物权关系取证困难,动物价值评估缺乏有效标准,家养动物的被盗被抢事件高频出现,犯罪嫌疑人并不能被绳之于法,甚至成为某些黑色产业链的供给来源基础。

“虐待动物行为源于心理病态,如该行为得不到惩处,则将在社会上传播不良之风,埋下暴力犯罪的隐患。”朱列玉对界面新闻表示,大量研究表明,虐待动物和暴力犯罪,以及大多数非暴力犯罪都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施虐者的人格缺陷是一种心理学上的病态表现,不仅传播了不良的社会风尚,且埋下了犯罪的“定时炸弹”,加剧了人类社会的暴力犯罪倾向。

朱列玉认为,严重虐待行为的愈演愈烈,说明仅靠刑法对该行为进行惩处,仍然存在法律缺口,立法规范虐待动物行为具有必要性,“舆论走向体现广大民众对虐待动物的否定态度,揭示了虐待动物行为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由于立法的缺位,动物保护人士只能选择私人介入,从而使网络上的口诛笔伐升级为暴力对抗事件。”

据此,朱列玉建议,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与引导,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他表示,立法规范虐待动物行为,可以填补当前法律的真空,从法律的角度对行为进行公平合法的惩处,制止虐待动物行为的同时,也可以减少无意义的争论,杜绝虐待动物行为人与动物保护人士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通过严惩施虐行为警示社会大众,引导人心向善。

界面新闻注意到,2009年,我国法学专家组成研究小组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明确“国家禁止虐待和遗弃动物,对待动物的行为,应当人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对动物可能造成痛苦或者伤害时,除法律法规豁免的情形外,禁止从动物活体上摘取器官及其衍生物”。但该专家建议稿后续并未能在立法层面得到落实。

2019年8月3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074号建议的答复》,回应人大代表夏吾卓玛“关于动物权益,制定《禁止虐待动物法》的建议”。《答复》称,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确有必要完善立法。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会同国家林草局,认真研究所提的通过立法反对虐待动物、逐步推动立足于我国现有国情的反虐待动物法等建议。

在反虐待动物的权利义务方面,朱列玉建议,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都有防止动物受到虐待的义务,有权获得政府有关动物保护的信息,有权检举和揭发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遗弃、虐待动物或者因渎职导致动物受到遗弃、虐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朱列玉建议对故意虐待、伤害、骚扰动物,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或者伤害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反虐待动物法规定,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其衍生物,贩卖从活体动物上摘取的器官;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或者以宣传、鼓励虐待动物为目的传播虐待动物的图片、影像或者声音,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反虐待动物法制定出台之前,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则建议,首先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对动物实施暴力的非法性,将公开虐待虐杀动物向不特定人传递暴力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同时,将网络售卖虐待虐杀动物视频、图片、音频等暴力信息以牟利的行为,明确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在此基础上,赵皖平建议将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环保、动保、消费者保护等相关社会组织就动物类公益损害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以督促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打击线下公开场合虐待虐杀动物和线上传播虐待动物暴力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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