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首部民法典全文将亮相,物权编明确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首部民法典全文将亮相,物权编明确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民法典物权编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包括通则、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占有等5个分编。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民法典编撰过程中物权编备受关注。

2020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两会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会上介绍,草案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包括通则、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占有等5个分编。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

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第二分编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时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此外,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以及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草案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同时,新增“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此外,草案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首部民法典全文将亮相,物权编明确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民法典物权编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包括通则、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占有等5个分编。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民法典编撰过程中物权编备受关注。

2020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两会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会上介绍,草案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包括通则、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占有等5个分编。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

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第二分编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时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此外,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以及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草案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同时,新增“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此外,草案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