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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发布首批受托管理人名单,农行、民生、宁波银行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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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发布首批受托管理人名单,农行、民生、宁波银行在列

首批受托管理人涵盖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种不同机构类型。

5月2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首批受托管理人名单,包括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宁波银行、华润信托、建信信托、中航信托、汇达资产、金杜律所、大成律所在内。

据交易商协会透露,上述9家机构已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完成业务筹备,能够有效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其表示,这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建设再次取得实质性进展。

值得一提的是,首批受托管理人涵盖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种不同机构类型。

交易商协会指出,银行间市场引入多元化专业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有利于发挥受托管理人在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解决债券持有人集体行动困难、与司法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有助于推进更便捷高效的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建设,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保护。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继续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持续完善市场机制建设,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除此之外,交易商协会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受托管理人机制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以下为全文:

一、受托管理人职责启动是否一定在债项违约或预期违约发生后

答:《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受托管理人在存续期内应履行管理担保措施、参与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信息披露等基础职责,并在取得持有人授权后,应履行代表持有人参与债务重组、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和参与破产程序等与司法程序对接的职责。由此可见,受托管理人履职并非一定在债项违约或预期违约发生之后。

此外,相关方还可以在受托协议中自愿约定其他受托管理职责,如担任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代表持有人拟定议案等,这些职责的履行都不以债项发生违约或预期违约为前提,但应注意受托协议的约定应当与发行文件的约定保持一致。

二、受托管理人能否担任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能否在持有人会议上提出议案?

答:根据《持有人会议规程》,发行文件可约定主承销商以外的机构担任召集人。因此,发行人可以在受托协议中约定由受托管理人担任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但应注意的是,该约定须与发行文件的约定保持一致,避免同一期债项存在不同召集人的情况。

此外,受托管理人在未担任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情况下,也有两种方式可以提出持有人会议议案:一是对于与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相关的持有人会议议案,受托管理人可以在议案拟定环节与召集人沟通,向召集人提出;二是可以在受托协议中自愿约定受托管理人可代表持有人提出持有人议案。

参与持有人会议是受托管理人了解持有人诉求的重要途径,国际成熟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均有类似机制安排,银行间市场同样允许受托管理人根据约定召集、参与持有人会议。

三、受托管理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获取授权的,是否必须满足“特别议案”的90%比例要求?

答:《持有人会议规程》未要求受托管理人获得持有人授权的事项必须作为持有人会议“特别议案”。市场主体可以在发行文件和受托协议中自行约定。将其约定为“特别议案”的,最低生效表决比例为90%;未约定为“特别议案”的,按照会议表决机制表决,最低生效表决比例为50%。

受托管理人和持有人会议都是为了解决债券持有人集体行动困难的重要机制,从国内外实践经验看,通过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职的议案,其表决比例可在满足“多数决”原则的前提下自行约定。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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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发布首批受托管理人名单,农行、民生、宁波银行在列

首批受托管理人涵盖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种不同机构类型。

5月2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首批受托管理人名单,包括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宁波银行、华润信托、建信信托、中航信托、汇达资产、金杜律所、大成律所在内。

据交易商协会透露,上述9家机构已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完成业务筹备,能够有效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其表示,这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建设再次取得实质性进展。

值得一提的是,首批受托管理人涵盖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种不同机构类型。

交易商协会指出,银行间市场引入多元化专业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有利于发挥受托管理人在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解决债券持有人集体行动困难、与司法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有助于推进更便捷高效的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建设,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保护。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继续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持续完善市场机制建设,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除此之外,交易商协会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受托管理人机制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以下为全文:

一、受托管理人职责启动是否一定在债项违约或预期违约发生后

答:《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受托管理人在存续期内应履行管理担保措施、参与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信息披露等基础职责,并在取得持有人授权后,应履行代表持有人参与债务重组、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和参与破产程序等与司法程序对接的职责。由此可见,受托管理人履职并非一定在债项违约或预期违约发生之后。

此外,相关方还可以在受托协议中自愿约定其他受托管理职责,如担任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代表持有人拟定议案等,这些职责的履行都不以债项发生违约或预期违约为前提,但应注意受托协议的约定应当与发行文件的约定保持一致。

二、受托管理人能否担任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能否在持有人会议上提出议案?

答:根据《持有人会议规程》,发行文件可约定主承销商以外的机构担任召集人。因此,发行人可以在受托协议中约定由受托管理人担任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但应注意的是,该约定须与发行文件的约定保持一致,避免同一期债项存在不同召集人的情况。

此外,受托管理人在未担任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情况下,也有两种方式可以提出持有人会议议案:一是对于与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相关的持有人会议议案,受托管理人可以在议案拟定环节与召集人沟通,向召集人提出;二是可以在受托协议中自愿约定受托管理人可代表持有人提出持有人议案。

参与持有人会议是受托管理人了解持有人诉求的重要途径,国际成熟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均有类似机制安排,银行间市场同样允许受托管理人根据约定召集、参与持有人会议。

三、受托管理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获取授权的,是否必须满足“特别议案”的90%比例要求?

答:《持有人会议规程》未要求受托管理人获得持有人授权的事项必须作为持有人会议“特别议案”。市场主体可以在发行文件和受托协议中自行约定。将其约定为“特别议案”的,最低生效表决比例为90%;未约定为“特别议案”的,按照会议表决机制表决,最低生效表决比例为50%。

受托管理人和持有人会议都是为了解决债券持有人集体行动困难的重要机制,从国内外实践经验看,通过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职的议案,其表决比例可在满足“多数决”原则的前提下自行约定。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