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微信消息,5月22日上午,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对冠头岭非法猎捕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郭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损失费用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此前,被告人郭某在国家级旅游景区冠头岭猎捕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蜂鹰。
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郭银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非军用枪支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其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凤头蜂鹰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其猎捕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郭银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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