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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看法 | 王轶:民法典回应了21世纪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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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看法 | 王轶:民法典回应了21世纪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在王轶看来,民法典是对我国既有法律的尊重和延续,也回应了21世纪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何香奕

编辑 | 刘海川

2020年5月22日,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意味着中国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个人信息保护、居住权的设立、离婚冷静期……这部21世纪的民法典囊括了人们的日用常行,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将深刻地改变我们的生活状态。

针对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等,界面新闻日前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王轶。“民法典是对我国既有法律的尊重和延续,也回应了21世纪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他称。

目前,疫情已成为影响当下和未来的“时代之疾”。在王轶看来,民法典也要对这种深刻影响人们生产和生活的现象做出相应的回应。

界面新闻:新中国成立以来,曾数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都无果而终,此次民法典能够顺利编纂的背后有哪些原因?

王轶:这表明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们能够相互理解、凝聚共识的能力在提高,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已经达成了较高程度的共识,这是一项软实力的提升。民法典的涉及面广,在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最大共识。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的策略就是各方达成的一项重要共识。

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也是这次民法典编纂如此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就民法典编纂关键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就讨论过三次。编纂民法典不是一个纯粹学术讨论的过程,编纂民法典无论对哪个国家来讲都是特定时段内要完成的一项立法活动,所以政治决断是必不可少的。

界面新闻:民法典被称为“21世纪的民法典”,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是如何体现时代特色?

王轶:首先,从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确立的规则来看,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作出的回应,明确了法律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如今,不管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和重要性都在逐渐增加。尽管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127条并不是一个表达了非常具体的价值判断结论的法律规则,但是它表明了民法典明确的价值取向和法律立场——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人类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之后越来越重要的财产类型。

另外,在民法典草案中对于电子合同、网络侵权的规定也体现了21世纪的特征。还有草案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做出的规定,那也是站在21世纪第二和第三个10年的交汇期,我们对人与自然的看法发生深刻转变之后所做出的回应。在我看来,我们这部民法典的时代精神不是刻意追求出来的,而是在回答我们所面对的这些现实问题的过程中自然地展现出来的。

界面新闻:此次新公布的民法典草案里新增了很多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内容,疫情对于民法典的编纂产生了哪些影响?

王轶: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是新中国成立70年多来从未遇到过的突发事件,对于整个人类来讲,也是百年未遇之大变。对于民法典来讲,当然要对这种深刻影响人们生产和生活的现象做出相应的回应。这种回应其实也是多方位的,比如说在民法典草案总则编中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就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由于监护人不能够去履行监护的职责,导致被监护人衣食无着、生活困难的情形,要求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要采取临时的生活照料措施,避免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我们也注意到在物权编中,特别是关于征用的规定,专门把疫情防控与抢险救灾并列起来,认为出于这样的紧急需要的话,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是动产,把它明确地列举为是可以进行征用的一个根据。物权编中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里特别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要根据人民政府所提出的要求,去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求业主要依法予以配合。

同时,疫情防控内容在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中间也有相关体现,比如规定在疫情蔓延肆虐和采取防控措施期间,口罩、呼吸机、检测仪器等等都必须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去订立合同。这种特定的方式既包括国家发布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然后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要根据国家订货任务和指令性任务去订立合同。民法典有关疫情的规定不仅仅是解决我们当下正在面对的新冠肺炎疫情的问题,也提醒我们面对其他一些不可预测的疫情,时刻都要准备好应对的策略。

界面新闻:民法不仅是私人自治之法,亦有着国家的公权力管制的公法面向,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如何坚持公法跟私法之间的区分?

王轶:实际上,中国的民事立法并没有那么严格地去遵循所谓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个界分。所以在民法典草案中,也有传统被认为是调整公法关系的规则,比如说关于征收和征用的规定,在监护制度等制度中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规定,在民法典草案中还有一些有关民事主体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行政责任乃至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则等等。我们并没有严守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而是基于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来思考法律条文的设计。当然,从总体上来讲,因为民法典还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部法律,所以它可以说自始至终地奉行了只要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应该说都是属于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有所作为的空间。

界面新闻:此次人格权编的编纂过程备受关注,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回应了哪些时代问题?

王轶: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权编,全面回应了人类进入信息文明时代,对人格权益的确认和保障所提出的挑战。这些挑战在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阶段是想象不到的,比如说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草案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此外,针对AI换脸技术,草案从保护肖像权的角度作出了回应;对声音可以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这都是人类进入到信息文明阶段才需要作出回应的问题。

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主要是非私密信息,也就是公开信息。我们可以想象在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阶段,公开信息基本上没有什么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但是在信息文明阶段,就算是公开的信息,它的收集、处理都要予以民法的调整。

界面新闻:现在民法典将“居住权”纳入草案中有哪些原因?

王轶:当年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的主要原因是未能达成共识,反对的意见主要认为居住权适用范围太小,没有必要去规定。这一次之所以写入到物权编,就是因为人们达成了新的共识,认为用居住权制度能够解决社会生活的一些基本民生问题——一定范围内的“住有所居”问题,也有助于让城市的闲置住宅作为资源能够充分发挥其效用。其实,在此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是否将“居住权”纳入其中也还是存在争议的,但是现在民法典草案物权编规定的居住权,其适用范围已经不限于上一次物权法起草时人们所列举的有限的几种特殊生活情形,物权编中规定的居住权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反对的理由就不够那么有力。

界面新闻:你提到“居住权”所适用的情形扩大了,现在民法典草案中规定的“居住权”可以运用于哪些情形?

王轶:草案中规定的居住权有两种取得的渠道,一种就是订立设定居住权的合同,然后办理登记手续;而且还规定原则上是无偿,但例外的也可以约定有偿。如果仅限于无偿设立,它的适用范围一定是非常小的,现在允许例外情形约定为有偿,那么愿意把自己的闲置住宅拿出来进入市场、供他人去占有和使用的群体的范围一定就会扩大,也能更好地解决我们所面对的“住有所居”的问题。

草案还规定了原则上居住权人是不能出租住宅的,但有例外约定的话是可以出租的,这就等于是进一步拓展了居住权的效力。在取得居住权的方式上,还可以通过遗嘱去设定居住权,可能它相对来讲能够解决“住有所居”的范围会受限一些。

界面新闻:近年来,业主大会召集难、业委会选举难,公共维修资金长期沉睡等问题十分普遍,物权编针对业主跟小区之间的“难题”设立了很多新的规定,具有哪些现实意义?

王轶: 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已经对业主的权利作出了初步的规定,但从物权法的施行情况来看,对业主权利的保障仍有待强化。这一次在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有关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里,怎么去处理商品房小区中的公共事务就是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比如,在城镇商品房小区里以前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是非常难的,主要是因为业主之间很难达成共识。草案中对于关于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由原来的“双三分之二”标准降低为参与表决的“双过半”,适当降低了小区公共事务的表决门槛,有助于真正实现小区事务的“业主自治”。

界面新闻:婚姻家庭编中提出30天的“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初衷是什么?

王轶: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设置的“离婚冷静期”,设立初衷是在协议离婚中增设时间“门槛”,使得夫妻双方可以冷静思考、妥善抉择,减少、避免冲动离婚等情况,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

界面新闻:对于30天的“离婚冷静期”引发了热议,有声音认为这可能会限制离婚自由,“离婚冷静期”是否能够起到预期的作用?

王轶:设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凸显了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对家的重视程度。我们不仅仅把家看做是两个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单元,更把家看作是社会基本的细胞和单元。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没有家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无从谈起,所以家是要承担社会责任的,它不完全是夫妻双方就可以不管不顾地去做出决定的领域。这个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自由,我们对自由进行必要限制,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让自由更好得到实现,如果社会的稳定和谐不存在了,个人的自由也根本不可能得到相应的保障。30天的冷静期,和步入婚姻殿堂时“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承诺相比,不过短暂的一瞬。何况冷静期的设定仅仅是针对协议离婚,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形下都要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如果遇到家庭暴力等情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去要求离婚时就不需要适用冷静期制度。

界面新闻:互联网时代下,继承编做出了哪些回应和创新?

王轶:主要是遗产的类型增加了,价值提高了,在继承过程中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介入的必要性提高了。在继承编里所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一项专门的考虑,那就是随着信息文明的到来,新的类型的遗产怎么去评估、怎么去继承,它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都非常强,如果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让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介入,能够做出比较好的应对和处理,有利于继承的顺利进行。

界面新闻:继承编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意味着什么?

王轶:继承编中主要是针对代位继承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就算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去世了,他们的子女也可以进行代位继承。这种范围的扩大体现了我们中国人对家的重视和家的观念的独特性。中国的大家庭里边包括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现在允许兄弟姐妹的子女去进行代位继承,本身就是对中国人心目中“家”的这种观念的认可。另外,它有助于营造更加和谐、更加紧密的家庭成员关系,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家,或者是民事主体个人去创造财富,能更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保障他们家族的财产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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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看法 | 王轶:民法典回应了21世纪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在王轶看来,民法典是对我国既有法律的尊重和延续,也回应了21世纪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何香奕

编辑 | 刘海川

2020年5月22日,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意味着中国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个人信息保护、居住权的设立、离婚冷静期……这部21世纪的民法典囊括了人们的日用常行,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将深刻地改变我们的生活状态。

针对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等,界面新闻日前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王轶。“民法典是对我国既有法律的尊重和延续,也回应了21世纪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他称。

目前,疫情已成为影响当下和未来的“时代之疾”。在王轶看来,民法典也要对这种深刻影响人们生产和生活的现象做出相应的回应。

界面新闻:新中国成立以来,曾数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都无果而终,此次民法典能够顺利编纂的背后有哪些原因?

王轶:这表明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们能够相互理解、凝聚共识的能力在提高,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已经达成了较高程度的共识,这是一项软实力的提升。民法典的涉及面广,在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最大共识。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的策略就是各方达成的一项重要共识。

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也是这次民法典编纂如此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就民法典编纂关键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就讨论过三次。编纂民法典不是一个纯粹学术讨论的过程,编纂民法典无论对哪个国家来讲都是特定时段内要完成的一项立法活动,所以政治决断是必不可少的。

界面新闻:民法典被称为“21世纪的民法典”,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是如何体现时代特色?

王轶:首先,从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确立的规则来看,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作出的回应,明确了法律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如今,不管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和重要性都在逐渐增加。尽管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127条并不是一个表达了非常具体的价值判断结论的法律规则,但是它表明了民法典明确的价值取向和法律立场——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人类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之后越来越重要的财产类型。

另外,在民法典草案中对于电子合同、网络侵权的规定也体现了21世纪的特征。还有草案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做出的规定,那也是站在21世纪第二和第三个10年的交汇期,我们对人与自然的看法发生深刻转变之后所做出的回应。在我看来,我们这部民法典的时代精神不是刻意追求出来的,而是在回答我们所面对的这些现实问题的过程中自然地展现出来的。

界面新闻:此次新公布的民法典草案里新增了很多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内容,疫情对于民法典的编纂产生了哪些影响?

王轶: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是新中国成立70年多来从未遇到过的突发事件,对于整个人类来讲,也是百年未遇之大变。对于民法典来讲,当然要对这种深刻影响人们生产和生活的现象做出相应的回应。这种回应其实也是多方位的,比如说在民法典草案总则编中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就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由于监护人不能够去履行监护的职责,导致被监护人衣食无着、生活困难的情形,要求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要采取临时的生活照料措施,避免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我们也注意到在物权编中,特别是关于征用的规定,专门把疫情防控与抢险救灾并列起来,认为出于这样的紧急需要的话,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是动产,把它明确地列举为是可以进行征用的一个根据。物权编中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里特别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要根据人民政府所提出的要求,去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求业主要依法予以配合。

同时,疫情防控内容在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中间也有相关体现,比如规定在疫情蔓延肆虐和采取防控措施期间,口罩、呼吸机、检测仪器等等都必须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去订立合同。这种特定的方式既包括国家发布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然后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要根据国家订货任务和指令性任务去订立合同。民法典有关疫情的规定不仅仅是解决我们当下正在面对的新冠肺炎疫情的问题,也提醒我们面对其他一些不可预测的疫情,时刻都要准备好应对的策略。

界面新闻:民法不仅是私人自治之法,亦有着国家的公权力管制的公法面向,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如何坚持公法跟私法之间的区分?

王轶:实际上,中国的民事立法并没有那么严格地去遵循所谓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个界分。所以在民法典草案中,也有传统被认为是调整公法关系的规则,比如说关于征收和征用的规定,在监护制度等制度中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规定,在民法典草案中还有一些有关民事主体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行政责任乃至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则等等。我们并没有严守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而是基于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来思考法律条文的设计。当然,从总体上来讲,因为民法典还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部法律,所以它可以说自始至终地奉行了只要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应该说都是属于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有所作为的空间。

界面新闻:此次人格权编的编纂过程备受关注,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回应了哪些时代问题?

王轶: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权编,全面回应了人类进入信息文明时代,对人格权益的确认和保障所提出的挑战。这些挑战在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阶段是想象不到的,比如说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草案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此外,针对AI换脸技术,草案从保护肖像权的角度作出了回应;对声音可以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这都是人类进入到信息文明阶段才需要作出回应的问题。

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主要是非私密信息,也就是公开信息。我们可以想象在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阶段,公开信息基本上没有什么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但是在信息文明阶段,就算是公开的信息,它的收集、处理都要予以民法的调整。

界面新闻:现在民法典将“居住权”纳入草案中有哪些原因?

王轶:当年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的主要原因是未能达成共识,反对的意见主要认为居住权适用范围太小,没有必要去规定。这一次之所以写入到物权编,就是因为人们达成了新的共识,认为用居住权制度能够解决社会生活的一些基本民生问题——一定范围内的“住有所居”问题,也有助于让城市的闲置住宅作为资源能够充分发挥其效用。其实,在此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是否将“居住权”纳入其中也还是存在争议的,但是现在民法典草案物权编规定的居住权,其适用范围已经不限于上一次物权法起草时人们所列举的有限的几种特殊生活情形,物权编中规定的居住权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反对的理由就不够那么有力。

界面新闻:你提到“居住权”所适用的情形扩大了,现在民法典草案中规定的“居住权”可以运用于哪些情形?

王轶:草案中规定的居住权有两种取得的渠道,一种就是订立设定居住权的合同,然后办理登记手续;而且还规定原则上是无偿,但例外的也可以约定有偿。如果仅限于无偿设立,它的适用范围一定是非常小的,现在允许例外情形约定为有偿,那么愿意把自己的闲置住宅拿出来进入市场、供他人去占有和使用的群体的范围一定就会扩大,也能更好地解决我们所面对的“住有所居”的问题。

草案还规定了原则上居住权人是不能出租住宅的,但有例外约定的话是可以出租的,这就等于是进一步拓展了居住权的效力。在取得居住权的方式上,还可以通过遗嘱去设定居住权,可能它相对来讲能够解决“住有所居”的范围会受限一些。

界面新闻:近年来,业主大会召集难、业委会选举难,公共维修资金长期沉睡等问题十分普遍,物权编针对业主跟小区之间的“难题”设立了很多新的规定,具有哪些现实意义?

王轶: 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已经对业主的权利作出了初步的规定,但从物权法的施行情况来看,对业主权利的保障仍有待强化。这一次在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有关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里,怎么去处理商品房小区中的公共事务就是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比如,在城镇商品房小区里以前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是非常难的,主要是因为业主之间很难达成共识。草案中对于关于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由原来的“双三分之二”标准降低为参与表决的“双过半”,适当降低了小区公共事务的表决门槛,有助于真正实现小区事务的“业主自治”。

界面新闻:婚姻家庭编中提出30天的“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初衷是什么?

王轶: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设置的“离婚冷静期”,设立初衷是在协议离婚中增设时间“门槛”,使得夫妻双方可以冷静思考、妥善抉择,减少、避免冲动离婚等情况,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

界面新闻:对于30天的“离婚冷静期”引发了热议,有声音认为这可能会限制离婚自由,“离婚冷静期”是否能够起到预期的作用?

王轶:设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凸显了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对家的重视程度。我们不仅仅把家看做是两个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单元,更把家看作是社会基本的细胞和单元。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没有家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无从谈起,所以家是要承担社会责任的,它不完全是夫妻双方就可以不管不顾地去做出决定的领域。这个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自由,我们对自由进行必要限制,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让自由更好得到实现,如果社会的稳定和谐不存在了,个人的自由也根本不可能得到相应的保障。30天的冷静期,和步入婚姻殿堂时“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承诺相比,不过短暂的一瞬。何况冷静期的设定仅仅是针对协议离婚,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形下都要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如果遇到家庭暴力等情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去要求离婚时就不需要适用冷静期制度。

界面新闻:互联网时代下,继承编做出了哪些回应和创新?

王轶:主要是遗产的类型增加了,价值提高了,在继承过程中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介入的必要性提高了。在继承编里所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一项专门的考虑,那就是随着信息文明的到来,新的类型的遗产怎么去评估、怎么去继承,它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都非常强,如果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让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介入,能够做出比较好的应对和处理,有利于继承的顺利进行。

界面新闻:继承编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意味着什么?

王轶:继承编中主要是针对代位继承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就算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去世了,他们的子女也可以进行代位继承。这种范围的扩大体现了我们中国人对家的重视和家的观念的独特性。中国的大家庭里边包括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现在允许兄弟姐妹的子女去进行代位继承,本身就是对中国人心目中“家”的这种观念的认可。另外,它有助于营造更加和谐、更加紧密的家庭成员关系,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家,或者是民事主体个人去创造财富,能更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保障他们家族的财产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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