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下午,上海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修改稿。据解放日报报道,民法典草案修改稿第835条关于运输合同条款的表述,增加了一句话:“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此前关于该条款的修改建议已被采纳。
5月24日晚间,陈晶莹接受界面新闻等媒体的视频采访时表示,民法典草案第835条规定与国际惯例不符。
该条款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作为研究国际贸易、海商法的专家,陈晶莹指出,在国际惯例中,预付运费概不退换;按照通常的做法,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无偿解除合同。
“我们的民法典应该跟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相衔接。”为此,在24日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时,陈晶莹提出对此条款进行修改的建议。
该建议得到在场其他代表的附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丁仲礼当即指出,这个建议应该尽快反映上去。
陈晶莹透露,24日当天就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来向其了解建议的详细情况。
26日下午,上海代表团分组再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第835条已经增加了一句话:“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