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李志民涉嫌受贿、滥用职权被提起公诉,数额特别巨大

12309中国检察网6月1日消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志民(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志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志民利用担任乌海市政府副市长、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等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张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乌海市政府副市长期间,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于2月28日发布了李志民被双开的消息,消息称,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住建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志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志民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党的宗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收受礼金;不正确履行职责,专项治理漏缴土地出让金工作开展不力;在承揽工程、项目规划评审、申请社保补贴资金等方面与私营企业主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

李志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志民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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