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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将来要分等级且与庭审挂钩?多位法律人士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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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将来要分等级且与庭审挂钩?多位法律人士表示反对

近日“律师等级制度改革有可能在2016年推行”的消息在律师业内引起争议,此源于11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一个广州律师业内论坛上透露。而消息一出,很多律师都提出反对意见。

图片来源:华盖创意

近日,“律师等级制度改革有可能在2016年推行”的消息在律师业内引起争议,此源于11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一个广州律师业内论坛上透露。而消息一出,很多律师都提出反对意见。

陈卫东当时说,律师制度改革考虑建立律师专业等级制度,从一级到助理律师等,“建立这种等级,是要跟今后律师业务收费挂钩,而且要衡量律师的出庭资格。只有达到一定等级的律师,才能在高级别的法院执业,比如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他还举例说,死刑案件律师要有专门的执业资格,否则不得出庭辩护。这项律师等级制度改革在2016年将可能推进。

陈卫东曾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等多项法律文件的起草,在法律界有一定影响力,不只是陈卫东透露此消息,在今年8月份北京一场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多个政法部门都出席了,当时广东的一位律师王敬建议考虑在不同级别法院中建立律师分级出庭资格审查管理制度,如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对律师颁发出庭资格证书,规定出庭律师工作的最低年限,他认为,这样有利于提升律师在高级别法院以及重大案件中的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而在早前,司法部研究室研究员任永安也曾提出过此想法。据《法治晚报》11月19日的报道,任永安说关于律师分级的建议,是基于其在2013年的一个研究课题,而建议内容,也完全属于个人观点。任永安在今年年初接受采访时就详细说过他的建议。

任永安建议,共设三级律师,依次为初级律师、高级律师,最高为大律师。这三者之间的升级有学历加时间年限。还有一条建议是可以规定重大疑难刑事案,必须由执业满五年和办案经验丰富(如承办过几件刑事案件以上)的律师承办。

而评选这些级别是由人大法律部门、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代表、法律界学者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全国和省级律师等级评审委员会。对于大律师资格的评审,可增加答辩程序。评定标准应至少包括职业道德、工作实绩、专业水平、执业年限四项。

如果说光评等级,这在1987年已有先例了,当时司法部颁布施行《律师职务试行条例》把律师职务分5级:律师助理、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律师助理和四级律师是初级职务,三级律师是中级职务,二级律师和一级律师是高级职务。

在事关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服务上,当时也提到只能由具有高级职务的律师承担。不过,这种分级并没有更多的来规定与律师的执业范围挂钩。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叶竹盛在《新京报》评论称,1987年的条例可以说是体制内的资历思维在律师业的投射。

不过,此后律师业迅速发展,并且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成了相对自由的职业者,收入不取决于资历。当时的条例并没有太大的作用,并且,在司法部发布的一份《关于废除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里,《律师职务试行条例》早已失效。

而到了2010年7月,海南省司法厅在当时发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把律师的等级制度与与出庭级别挂钩。

征求意见稿33条规定律师出庭等级制度:在我省,执业律师可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凡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者,均可成为初级律师;初级律师执业满三年,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中级律师;中级律师执业满八年且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的,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高级律师。律师申请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资格,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初级律师只能限定在基层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中级律师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

然而这个征求意见稿引起巨大的争议,2010年9月的《检察日报》报道,当时有年轻律师就称“涉嫌歧视年轻律师”。还有一位年轻律师说,律师执业初期的三年本来就非常艰难、收入微薄,倘若“律师出庭等级制度”真正实施,年轻律师刚入行的日子会更难熬。 

并且,年轻律师们认为,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均具备代理所有法院、所有审级的各类案件的资格。意见稿如禁止初级律师在中级以上法院出庭,禁止中级律师在最高法院出庭,违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毋庸置疑当属“恶法”。而以执业年限作为唯一尺度或者是最重要的尺度,易造成执业期限长的律师对高端业务的垄断。 

根据报道,上述征求意见稿中的33条仅仅在网上公示了几天就不见了,后来的修正稿也没有了。

按照法律规定,修改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涉及三大诉讼法,立法法和律师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其个人微信公号撰文说,”出庭等级制,不仅禁止一定级别的律师从事某些法律事务,与律师法相冲突,而且限制了当事人选择律师的诉讼权利。是谁给了他们绕过立法法、律师法而随意创设行政许可的权力?谁有权限制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

在徐昕发起的“是否支持律师等机制”投票里,有超过6800的人表示反对,仅有500多票表示支持。界面新闻记者致电陈卫东,面对诸多质疑,他表面不想回应此事,婉拒了采访。

据《法制晚报》11月19日报道,任永安回应说,“大家觉得律师分级好像是要搞行政化,以我的观点,律师分级并非是简单地论资排辈,而是进行严格的分类、分级。”任永安说,分类有很多种分法,如可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性律师。

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提到,英国将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类,具体分为四个层级,依次为皇家律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和实习律师。

不过,他认为英国律师制度的形成有其自身的历史原因而且和其他国家的体制也不相同,在英国从初级律师成长到皇家律师可能要付出数十年的实践,这其中必然影响律师的职业发展,中国和英国的历史传统、国家体制、法治建设程度不同,所以不宜盲目的采用拿来主义。

任永安认为,如果由一些经验各方面尚浅的初级律师办理一些刑事案件,是否能保证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从普通百姓的角度来讲,由于没有法律知识背景,他们自身也很难判断某位律师业务水平的高低。

据谢通祥了解,最高法院与司法部正在研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这其中就包括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其主要出发点在于不能因为死刑案件被告人自身的经济原因而得不到充分、合格的辩护。

谢通祥认为法律援助案件比较特殊不能和其他案件简单类比,其他案件不适合随意设置出庭“准入门槛”。

叶竹盛说,假如说律师分级的目的是对律师进行质量控制,那么根据律师职业的特性,分级是最不必要的办法。律师实务中,主动放弃出庭业务而从事辅助工作或是非诉业务的大有人在。律师是提供服务者,最经常合作的无外乎当事人和同行,这个圈子并不是太大,“口碑”这一服务业市场的王牌机制已经足以大浪淘沙、分门别类。

徐昕认为,律师等级制是典型的等级观念之体现,更是典型的反市场行为。而律师等级与出庭级别挂钩,更是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这种创设天然地与寻租相联系。在强调市场和取消行政许可的大趋势下,此种改革方向可谓南辕北辙,必须坚决反对。

徐昕说:“律师管理的大方向是律协自治,司法行政机关已经管得太多,早该减少,而非加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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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将来要分等级且与庭审挂钩?多位法律人士表示反对

近日“律师等级制度改革有可能在2016年推行”的消息在律师业内引起争议,此源于11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一个广州律师业内论坛上透露。而消息一出,很多律师都提出反对意见。

图片来源:华盖创意

近日,“律师等级制度改革有可能在2016年推行”的消息在律师业内引起争议,此源于11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一个广州律师业内论坛上透露。而消息一出,很多律师都提出反对意见。

陈卫东当时说,律师制度改革考虑建立律师专业等级制度,从一级到助理律师等,“建立这种等级,是要跟今后律师业务收费挂钩,而且要衡量律师的出庭资格。只有达到一定等级的律师,才能在高级别的法院执业,比如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他还举例说,死刑案件律师要有专门的执业资格,否则不得出庭辩护。这项律师等级制度改革在2016年将可能推进。

陈卫东曾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等多项法律文件的起草,在法律界有一定影响力,不只是陈卫东透露此消息,在今年8月份北京一场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多个政法部门都出席了,当时广东的一位律师王敬建议考虑在不同级别法院中建立律师分级出庭资格审查管理制度,如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对律师颁发出庭资格证书,规定出庭律师工作的最低年限,他认为,这样有利于提升律师在高级别法院以及重大案件中的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而在早前,司法部研究室研究员任永安也曾提出过此想法。据《法治晚报》11月19日的报道,任永安说关于律师分级的建议,是基于其在2013年的一个研究课题,而建议内容,也完全属于个人观点。任永安在今年年初接受采访时就详细说过他的建议。

任永安建议,共设三级律师,依次为初级律师、高级律师,最高为大律师。这三者之间的升级有学历加时间年限。还有一条建议是可以规定重大疑难刑事案,必须由执业满五年和办案经验丰富(如承办过几件刑事案件以上)的律师承办。

而评选这些级别是由人大法律部门、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代表、法律界学者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全国和省级律师等级评审委员会。对于大律师资格的评审,可增加答辩程序。评定标准应至少包括职业道德、工作实绩、专业水平、执业年限四项。

如果说光评等级,这在1987年已有先例了,当时司法部颁布施行《律师职务试行条例》把律师职务分5级:律师助理、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律师助理和四级律师是初级职务,三级律师是中级职务,二级律师和一级律师是高级职务。

在事关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服务上,当时也提到只能由具有高级职务的律师承担。不过,这种分级并没有更多的来规定与律师的执业范围挂钩。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叶竹盛在《新京报》评论称,1987年的条例可以说是体制内的资历思维在律师业的投射。

不过,此后律师业迅速发展,并且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成了相对自由的职业者,收入不取决于资历。当时的条例并没有太大的作用,并且,在司法部发布的一份《关于废除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里,《律师职务试行条例》早已失效。

而到了2010年7月,海南省司法厅在当时发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把律师的等级制度与与出庭级别挂钩。

征求意见稿33条规定律师出庭等级制度:在我省,执业律师可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凡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者,均可成为初级律师;初级律师执业满三年,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中级律师;中级律师执业满八年且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的,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高级律师。律师申请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资格,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初级律师只能限定在基层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中级律师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

然而这个征求意见稿引起巨大的争议,2010年9月的《检察日报》报道,当时有年轻律师就称“涉嫌歧视年轻律师”。还有一位年轻律师说,律师执业初期的三年本来就非常艰难、收入微薄,倘若“律师出庭等级制度”真正实施,年轻律师刚入行的日子会更难熬。 

并且,年轻律师们认为,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均具备代理所有法院、所有审级的各类案件的资格。意见稿如禁止初级律师在中级以上法院出庭,禁止中级律师在最高法院出庭,违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毋庸置疑当属“恶法”。而以执业年限作为唯一尺度或者是最重要的尺度,易造成执业期限长的律师对高端业务的垄断。 

根据报道,上述征求意见稿中的33条仅仅在网上公示了几天就不见了,后来的修正稿也没有了。

按照法律规定,修改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涉及三大诉讼法,立法法和律师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其个人微信公号撰文说,”出庭等级制,不仅禁止一定级别的律师从事某些法律事务,与律师法相冲突,而且限制了当事人选择律师的诉讼权利。是谁给了他们绕过立法法、律师法而随意创设行政许可的权力?谁有权限制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

在徐昕发起的“是否支持律师等机制”投票里,有超过6800的人表示反对,仅有500多票表示支持。界面新闻记者致电陈卫东,面对诸多质疑,他表面不想回应此事,婉拒了采访。

据《法制晚报》11月19日报道,任永安回应说,“大家觉得律师分级好像是要搞行政化,以我的观点,律师分级并非是简单地论资排辈,而是进行严格的分类、分级。”任永安说,分类有很多种分法,如可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性律师。

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提到,英国将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类,具体分为四个层级,依次为皇家律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和实习律师。

不过,他认为英国律师制度的形成有其自身的历史原因而且和其他国家的体制也不相同,在英国从初级律师成长到皇家律师可能要付出数十年的实践,这其中必然影响律师的职业发展,中国和英国的历史传统、国家体制、法治建设程度不同,所以不宜盲目的采用拿来主义。

任永安认为,如果由一些经验各方面尚浅的初级律师办理一些刑事案件,是否能保证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从普通百姓的角度来讲,由于没有法律知识背景,他们自身也很难判断某位律师业务水平的高低。

据谢通祥了解,最高法院与司法部正在研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这其中就包括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其主要出发点在于不能因为死刑案件被告人自身的经济原因而得不到充分、合格的辩护。

谢通祥认为法律援助案件比较特殊不能和其他案件简单类比,其他案件不适合随意设置出庭“准入门槛”。

叶竹盛说,假如说律师分级的目的是对律师进行质量控制,那么根据律师职业的特性,分级是最不必要的办法。律师实务中,主动放弃出庭业务而从事辅助工作或是非诉业务的大有人在。律师是提供服务者,最经常合作的无外乎当事人和同行,这个圈子并不是太大,“口碑”这一服务业市场的王牌机制已经足以大浪淘沙、分门别类。

徐昕认为,律师等级制是典型的等级观念之体现,更是典型的反市场行为。而律师等级与出庭级别挂钩,更是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这种创设天然地与寻租相联系。在强调市场和取消行政许可的大趋势下,此种改革方向可谓南辕北辙,必须坚决反对。

徐昕说:“律师管理的大方向是律协自治,司法行政机关已经管得太多,早该减少,而非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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