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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社会报告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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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社会报告举报制度

北京市计划用两年时间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其中包括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北京市计划用两年时间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其中包括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据北京日报报道,2020年6月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王荣梅介绍,为了更好地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发展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结合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安排,按照‘衔接配套、健全体系、急用优先’的工作原则,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计划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卫生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

根据工作计划,拟在2020-2021年进行审议的项目共20件,其中包括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传染病防治条例等。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日前发文指出,2003年后,中央政府吸取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出台了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但我国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则明显滞后和不足。因此,应加快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立法工作。

界面新闻注意到,此前在5月29日,北京市卫健委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对《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北京市卫健委透露,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列为2020年紧急立法项目。

根据《条例》,所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源性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条例》明确,对于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获悉情况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条例》提出,本市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形成市级、区级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医疗机构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托医疗机构,建立应急医疗救治基地。

《条例》还提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报告、举报制度,将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为统一的社会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阻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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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社会报告举报制度

北京市计划用两年时间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其中包括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北京市计划用两年时间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其中包括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据北京日报报道,2020年6月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王荣梅介绍,为了更好地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发展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结合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安排,按照‘衔接配套、健全体系、急用优先’的工作原则,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计划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卫生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

根据工作计划,拟在2020-2021年进行审议的项目共20件,其中包括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传染病防治条例等。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日前发文指出,2003年后,中央政府吸取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出台了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但我国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则明显滞后和不足。因此,应加快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立法工作。

界面新闻注意到,此前在5月29日,北京市卫健委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对《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北京市卫健委透露,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列为2020年紧急立法项目。

根据《条例》,所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源性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条例》明确,对于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获悉情况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条例》提出,本市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形成市级、区级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医疗机构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托医疗机构,建立应急医疗救治基地。

《条例》还提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报告、举报制度,将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为统一的社会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阻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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