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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财产查询和识别仍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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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财产查询和识别仍是难题

当今社会财产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财产查询、识别等仍是难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梁宙

1993年,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我国企业破产制度探索经验。时隔27年后,深圳再次率全国之先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有望打破过去企业经营风险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的现状,利于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不过,业内专家指出,当今社会财产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财产查询、识别等仍是难点。

深圳已酝酿6年

早在2014年,深圳市律师协会便曾起草过一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林律师担任当时的深圳律协破产委主任,其时他带领律协“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起草了该建议稿。

“2014年的时候,我们看到很多破产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都进行了重整,企业债务通过重整以后,剩余的债务得到了豁免,但贷款时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亲属、高管,如果给贷款做了连带保证,这种保证责任是不能豁免的,企业的负债一下子转移到个人身上,这些人可能一辈子都翻不了身,甚至成为限制消费的对象。”卢林说。

卢林认为,在破产制度中,单独的企业破产条例功能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只算“半部破产法”,但如果既有企业破产条例,又有个人破产条例,就能对整个经济发展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

当时,卢林等业内人士看到了深圳已建立相对成熟的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征信制度,“我们觉得深圳市具备了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加上深圳经济特区可以在制度上先行先试,有着立法优势。”

2016年深圳市两会期间,15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议案》,建议深圳争取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现法律制度上的突破和完善,但后来该项立法进度缓慢。

“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体现了立法理念的发展,在两三年前,在司法层面连一些执行法官都不能接受个人破产法,后来发现一些案件通过强制执行解决不了,司法系统开始意识到个人破产法的作用。”深圳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齐砺杰对界面新闻说。

2019年以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化建设明显提速。当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同年12月,《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公布,其中提出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2020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公布《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三年行动方案》,支持深圳探索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等。

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十三章,内容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等,在申请破产条件、破产免责和考察期、豁免财产制度、避免恶意逃债等方面均作出了条款设计。

按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如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旅游以及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也受到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豁免财产范围,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卢林对界面新闻表示,《征求意见稿》有着很多亮点,如免责制度,实际上《征求意见稿》是把免责制度和奖励制度巧妙地结合在了一起。“豁免财产也是一个亮点,有些财产如破产人的赡养费是不能拿走的,这个制度划清了哪些是他们自己可以拥有的财产,哪些是破产后必须拿出来拍卖,给债权人还债的财产。”他说。

在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有部分人担心有人会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恶意逃避债务,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可能异化为个人的逃债法、赖账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拒不配合调查,拒不陈述、回答,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的,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的,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不当减少债务人财产价值等行为,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卢林表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宣告破产的债务人需要自我申报财产,申报的清单实际上作为一个评判债务人属于恶意逃债者还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证据。一般而言,债权人有动力去查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存在恶意逃债的行为,就可能进行举报。

“债权人不要把不应该借的钱借出去,这个很重要,有了个人破产法会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有风险意识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一种保护。”齐砺杰说,从宏观层面来看,破产法是保障债权利益的一个前提。

财产查询和识别仍是难题

深圳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对市场机制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未来,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如何落地也是民众关注的焦点。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深圳率先制定了企业破产条例,如今又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其中有着必然性,因为深圳的市场经济相对完善,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呼唤这些制度早日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深圳的经济发展将起到促进作用。”卢林说。

不过,卢林也指出,如今社会财产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财产的查询、识别也将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难点。

卢林称,随着社会财产越来越多样化,甚至有时候有些财产不在债务人的名下。尤其是一些虚拟的货币,如现在直播产业中,飞机、跑车等虚拟礼品虽然是一种符号,但实际上可以兑换出真正的货币。

“在财产的查询、识别方面,还是要靠债务人主动申报,如果债务人不主动申报,将来被人举报后,所欠的债务也就不能豁免。”卢林说。

齐砺杰认为,财产的查询、识别问题其实在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时候也存在,它不仅仅是个人破产法面临的问题,也不可能由个人破产制度单独去解决。这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一定要形成合力,继续强化执行的手段,各种资源联网而且要对破产法庭开放。

值得注意的是,受疫情的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个人破产法的出台或将成为应对经济萧条所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如今,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全国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卢林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先行先试,但全国要具备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还需要一段时间。深圳生活水平比较整齐,自由财产制度可以做到统一规定,但我国各地生活水平相差悬殊,这个问题放在全国层面就复杂很多。

“要在全国层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首先需要全国性的立法。个人破产是放在企业破产法中,还是单独立法,需要看未来的顶层设计。”齐砺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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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财产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财产查询、识别等仍是难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梁宙

1993年,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我国企业破产制度探索经验。时隔27年后,深圳再次率全国之先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有望打破过去企业经营风险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的现状,利于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不过,业内专家指出,当今社会财产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财产查询、识别等仍是难点。

深圳已酝酿6年

早在2014年,深圳市律师协会便曾起草过一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林律师担任当时的深圳律协破产委主任,其时他带领律协“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起草了该建议稿。

“2014年的时候,我们看到很多破产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都进行了重整,企业债务通过重整以后,剩余的债务得到了豁免,但贷款时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亲属、高管,如果给贷款做了连带保证,这种保证责任是不能豁免的,企业的负债一下子转移到个人身上,这些人可能一辈子都翻不了身,甚至成为限制消费的对象。”卢林说。

卢林认为,在破产制度中,单独的企业破产条例功能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只算“半部破产法”,但如果既有企业破产条例,又有个人破产条例,就能对整个经济发展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

当时,卢林等业内人士看到了深圳已建立相对成熟的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征信制度,“我们觉得深圳市具备了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加上深圳经济特区可以在制度上先行先试,有着立法优势。”

2016年深圳市两会期间,15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议案》,建议深圳争取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现法律制度上的突破和完善,但后来该项立法进度缓慢。

“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体现了立法理念的发展,在两三年前,在司法层面连一些执行法官都不能接受个人破产法,后来发现一些案件通过强制执行解决不了,司法系统开始意识到个人破产法的作用。”深圳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齐砺杰对界面新闻说。

2019年以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化建设明显提速。当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同年12月,《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公布,其中提出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2020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公布《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三年行动方案》,支持深圳探索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等。

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十三章,内容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等,在申请破产条件、破产免责和考察期、豁免财产制度、避免恶意逃债等方面均作出了条款设计。

按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如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旅游以及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也受到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豁免财产范围,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卢林对界面新闻表示,《征求意见稿》有着很多亮点,如免责制度,实际上《征求意见稿》是把免责制度和奖励制度巧妙地结合在了一起。“豁免财产也是一个亮点,有些财产如破产人的赡养费是不能拿走的,这个制度划清了哪些是他们自己可以拥有的财产,哪些是破产后必须拿出来拍卖,给债权人还债的财产。”他说。

在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有部分人担心有人会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恶意逃避债务,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可能异化为个人的逃债法、赖账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拒不配合调查,拒不陈述、回答,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的,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的,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不当减少债务人财产价值等行为,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卢林表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宣告破产的债务人需要自我申报财产,申报的清单实际上作为一个评判债务人属于恶意逃债者还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证据。一般而言,债权人有动力去查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存在恶意逃债的行为,就可能进行举报。

“债权人不要把不应该借的钱借出去,这个很重要,有了个人破产法会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有风险意识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一种保护。”齐砺杰说,从宏观层面来看,破产法是保障债权利益的一个前提。

财产查询和识别仍是难题

深圳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对市场机制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未来,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如何落地也是民众关注的焦点。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深圳率先制定了企业破产条例,如今又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其中有着必然性,因为深圳的市场经济相对完善,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呼唤这些制度早日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深圳的经济发展将起到促进作用。”卢林说。

不过,卢林也指出,如今社会财产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财产的查询、识别也将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难点。

卢林称,随着社会财产越来越多样化,甚至有时候有些财产不在债务人的名下。尤其是一些虚拟的货币,如现在直播产业中,飞机、跑车等虚拟礼品虽然是一种符号,但实际上可以兑换出真正的货币。

“在财产的查询、识别方面,还是要靠债务人主动申报,如果债务人不主动申报,将来被人举报后,所欠的债务也就不能豁免。”卢林说。

齐砺杰认为,财产的查询、识别问题其实在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时候也存在,它不仅仅是个人破产法面临的问题,也不可能由个人破产制度单独去解决。这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一定要形成合力,继续强化执行的手段,各种资源联网而且要对破产法庭开放。

值得注意的是,受疫情的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个人破产法的出台或将成为应对经济萧条所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如今,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全国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卢林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先行先试,但全国要具备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还需要一段时间。深圳生活水平比较整齐,自由财产制度可以做到统一规定,但我国各地生活水平相差悬殊,这个问题放在全国层面就复杂很多。

“要在全国层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首先需要全国性的立法。个人破产是放在企业破产法中,还是单独立法,需要看未来的顶层设计。”齐砺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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