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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美国ITC裁定:隆基、晶科没有侵犯韩华Q-Cells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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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美国ITC裁定:隆基、晶科没有侵犯韩华Q-Cells专利权

“这印证了我们从始至终十分清楚的事实:我们的产品未侵犯韩华专利。”

文|华夏能源网

华夏能源网获悉,2020年6月3日(美国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337-TA-1151案最终调查结果,裁定隆基股份(SH:601012)、晶科能源(NYSE:JKS)等中国光伏企业的公司产品不侵犯韩华Q-Cells专利权(专利号:US9893215号),未违反337条款,终止调查。

这意味着,埋在中国几大头部光伏企业头顶最大的雷——专利侵权案得以顺利解除。6月4日下午,晶科能源、隆基股份做出官方回应。

晶科能源CEO陈康平在回应中表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以晶科能源未违反1930年关税法的337节规定为结论,终止对晶科能源的337调查程序,这印证了我们从始至终十分清楚的事实:我们的产品未侵犯韩华专利。从案件的开始,我们一直认为韩华提起的诉讼没有技术和法律依据,而其妨碍公司技术创新、阻拦我们发展势头的企图十分清楚。行政法官的裁决也最终证实了韩华本不应当进行这次诉讼。”

对两家公司的官方回应详情,华夏能源网摘录如下:

晶科能源取得有利的最终判决,对韩华所诉专利不构成侵权

2020年6月4日,全球极具创新力的光伏企业晶科能源于佛罗里达州杰克逊维尔市宣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做出有利的最终裁决,判定晶科能源产品未对韩华专利构成侵权。

2019年3月,韩华针对发起第337-TA-1151号调查,指控晶科能源、隆基和REC集团侵犯了其第9,893,215号美国专利。

2020年6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了对晶科能源有利的最终裁决,维持行政法官于2020年4月基于详细分析的专家证词所做的初步裁决,判定晶科能源产品未侵犯韩华专利。

晶科能源CEO陈康平表示:

“感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以晶科能源未违反1930年关税法的337节规定为结论,终止对晶科能源的337调查程序,这印证了我们从始至终十分清楚的事实:我们的产品未侵犯韩华专利。从案件的开始,我们一直认为韩华提起的诉讼没有技术和法律依据,而其妨碍公司技术创新、阻拦我们发展势头的企图十分清楚。行政法官的裁决也最终证实了韩华本不应当进行这次诉讼。晶科能源是一家真正的创新公司,这次案件的结果也验证了我们的技术实力。公司的首要任务是满足全球客户的期待,为他们提供行业领先、可持续、高品质、高性能的光伏组件。”

隆基: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

今日,我司发布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全文如下: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

2019年3月7日,针对2019年3月5日有关媒体发表的题为《韩华Q-CELLS起诉晶科隆基和REC,侵犯钝化技术专利》(以下简称“韩华诉讼案件”)等文章,隆基绿能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时披露了《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对涉及的专利内容、公司采用的技术方法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披露的公告)。

2019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上述事项的专利权诉讼请求书及传票并及时披露了《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权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披露的公告)。

2020年4月9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3156号)中所列的韩华诉讼案件相关问题做出了回复,关于此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请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中的问题2。

2020年4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法官发布“韩华诉隆基产品侵犯其美国专利权(专利号:US9893215号)”337调查初裁结果:初裁公司产品不侵犯韩华专利权,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披露了相关进展公告。

现就韩华诉讼案件披露进展如下:

2020年6月3日(美国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337-TA-1151案最终调查结果,裁定:公司产品不侵犯韩华Q-Cells专利权(专利号:US9893215号),未违反337条款,终止调查。

公司将密切关注韩华诉讼案件的其他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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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美国ITC裁定:隆基、晶科没有侵犯韩华Q-Cells专利权

“这印证了我们从始至终十分清楚的事实:我们的产品未侵犯韩华专利。”

文|华夏能源网

华夏能源网获悉,2020年6月3日(美国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337-TA-1151案最终调查结果,裁定隆基股份(SH:601012)、晶科能源(NYSE:JKS)等中国光伏企业的公司产品不侵犯韩华Q-Cells专利权(专利号:US9893215号),未违反337条款,终止调查。

这意味着,埋在中国几大头部光伏企业头顶最大的雷——专利侵权案得以顺利解除。6月4日下午,晶科能源、隆基股份做出官方回应。

晶科能源CEO陈康平在回应中表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以晶科能源未违反1930年关税法的337节规定为结论,终止对晶科能源的337调查程序,这印证了我们从始至终十分清楚的事实:我们的产品未侵犯韩华专利。从案件的开始,我们一直认为韩华提起的诉讼没有技术和法律依据,而其妨碍公司技术创新、阻拦我们发展势头的企图十分清楚。行政法官的裁决也最终证实了韩华本不应当进行这次诉讼。”

对两家公司的官方回应详情,华夏能源网摘录如下:

晶科能源取得有利的最终判决,对韩华所诉专利不构成侵权

2020年6月4日,全球极具创新力的光伏企业晶科能源于佛罗里达州杰克逊维尔市宣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做出有利的最终裁决,判定晶科能源产品未对韩华专利构成侵权。

2019年3月,韩华针对发起第337-TA-1151号调查,指控晶科能源、隆基和REC集团侵犯了其第9,893,215号美国专利。

2020年6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了对晶科能源有利的最终裁决,维持行政法官于2020年4月基于详细分析的专家证词所做的初步裁决,判定晶科能源产品未侵犯韩华专利。

晶科能源CEO陈康平表示:

“感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以晶科能源未违反1930年关税法的337节规定为结论,终止对晶科能源的337调查程序,这印证了我们从始至终十分清楚的事实:我们的产品未侵犯韩华专利。从案件的开始,我们一直认为韩华提起的诉讼没有技术和法律依据,而其妨碍公司技术创新、阻拦我们发展势头的企图十分清楚。行政法官的裁决也最终证实了韩华本不应当进行这次诉讼。晶科能源是一家真正的创新公司,这次案件的结果也验证了我们的技术实力。公司的首要任务是满足全球客户的期待,为他们提供行业领先、可持续、高品质、高性能的光伏组件。”

隆基: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

今日,我司发布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全文如下: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

2019年3月7日,针对2019年3月5日有关媒体发表的题为《韩华Q-CELLS起诉晶科隆基和REC,侵犯钝化技术专利》(以下简称“韩华诉讼案件”)等文章,隆基绿能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时披露了《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对涉及的专利内容、公司采用的技术方法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披露的公告)。

2019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上述事项的专利权诉讼请求书及传票并及时披露了《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权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披露的公告)。

2020年4月9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3156号)中所列的韩华诉讼案件相关问题做出了回复,关于此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请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中的问题2。

2020年4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法官发布“韩华诉隆基产品侵犯其美国专利权(专利号:US9893215号)”337调查初裁结果:初裁公司产品不侵犯韩华专利权,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披露了相关进展公告。

现就韩华诉讼案件披露进展如下:

2020年6月3日(美国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337-TA-1151案最终调查结果,裁定:公司产品不侵犯韩华Q-Cells专利权(专利号:US9893215号),未违反337条款,终止调查。

公司将密切关注韩华诉讼案件的其他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