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西安市发改委官网发布《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市办法》,含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即日起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截至7月5日,社会可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相关部门。
“一费制”让部分公摊费用不再单独收取
其中《市办法》称,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 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别墅、非住宅类型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 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 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进 行查处。
调整后,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 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另外,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物业服务等 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确定预售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 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按照属地原 则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月计收,预收不得超过三个月。
据悉,此前高层一级物业费用为1.5元/平方米·月,二级、三级分别为1.2元/平方米·月、0.9元/平方米·月。调整后的高层一级、二级、三级物业服务费用分别为2.2元/平方米·月、1.91.5元/平方米·月、1.61.5元/平方米·月。上浮价格明显。
关于交房后物业费收取的问题,《市办法》中提到,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 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或者车位,物业服务 费或者停车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或 者车位,物业服务费或者停车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 纳。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 1 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 认的次日起,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 70%交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 合同的约定执行。
停车费下调
取消了现行停车服务费三种类别收费,实行单一收费标准,均执行一类收费标准。以小型汽车为例,现行室内停车三类收费标准分别为150元/月、130元/月、100元/月,调整后均降为80元/月;现行露天停车三类收费标准分别为80元/月、60元/月、50元/月,调整后均为60元/月。
同时,,明确了临时停放 30 分钟之内的车辆(仅限配置有公共停车位的小区);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 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这三类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 收取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业主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所)停放自有车辆,不得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注:
1.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2. 高层指七层以上(含七层)带电梯的住宅,七层不带电梯的参照多层收费标准;多层指六 层以下(含六层)不带电梯的住宅,六层及以下带电梯参照高层收费标准;老旧住宅改造后带电 梯的物业服务费按照不高于高层等外收费标准执行;3.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下浮不限。

注:1. 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车每 8 小时为一次;2. 小区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3. 子母车位不得高于 1.5 个车位的停放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4. 机械车位的停放服务费执行室内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优惠减免政策,本次意见稿所产生的社会建议可通过邮寄、电话、传真形式反馈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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