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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加强电网投资监管,要求市场化安排跨省跨区输电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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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加强电网投资监管,要求市场化安排跨省跨区输电通道

电网规划应充分征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强化规划对输配电网投资的约束作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席菁华

为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强电力统筹规划,两部委将强化对电网投资的监管。

6月8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通知》提出,需更加注重电网规划统筹协调。电网规划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安排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等重大项目。

按照《通知》要求,电网规划应切实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有效衔接社会资本投资需求,遵循市场主体选择,合理涵盖包括增量配电网在内的各类主体电网投资项目,满足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增量配电领域投资业务需求。

《通知》显示,电网规划是电力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需深化电网规划编制内容要求。电网规划应实现对输配电服务所需各类电网项目的合理覆盖,这些项目包括电网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电网基建项目,指的是为提供输配电服务而实施的新建(含扩建)资产类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指的是对原有输配电服务资产的技术改造类项目。

电网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包含输变电工程项目、电网安全与服务项目以及电网生产辅助设施项目。

其中,输变电工程项目包括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区域和省级主网架、配电网等;电网安全与服务项目包括通信、信息化、智能化、客户服务等;电网生产辅助设施项目包括运营场所、生产工器具等。

《通知》明确,进一步强化安全性、经济性分析,考虑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类型用户的电价承载能力,论证合理投资规模,提高电网投资效率,加强与电源专项规划的衔接,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

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也应强化电网规划统筹功能,做好全国电力规划与地方性电力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

《通知》称,全国电力规划应重点提出跨省跨区电网项目和省内50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建设安排;省级电力规划应重点明确所属地区的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和35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规模。

此外,在电网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求测算规划总投资和新增输配电量,评估规划实施后对输配电价格的影响。

《通知》还指出,将推进电网项目实施与适时调整,根据《电力规划管理办法》,电力规划发布两至三年后,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和规划实施等情况,按规定程序对五年规划进行中期滚动调整。

此外,将加强电网规划及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分析评估,电网规划评估结果,将作为规划滚动调整和下一阶段编制的重要参考。

对非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输配电资产,其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通知》要求,电网规划应充分征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强化规划对输配电网投资的约束作用。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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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加强电网投资监管,要求市场化安排跨省跨区输电通道

电网规划应充分征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强化规划对输配电网投资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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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席菁华

为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强电力统筹规划,两部委将强化对电网投资的监管。

6月8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通知》提出,需更加注重电网规划统筹协调。电网规划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安排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等重大项目。

按照《通知》要求,电网规划应切实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有效衔接社会资本投资需求,遵循市场主体选择,合理涵盖包括增量配电网在内的各类主体电网投资项目,满足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增量配电领域投资业务需求。

《通知》显示,电网规划是电力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需深化电网规划编制内容要求。电网规划应实现对输配电服务所需各类电网项目的合理覆盖,这些项目包括电网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电网基建项目,指的是为提供输配电服务而实施的新建(含扩建)资产类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指的是对原有输配电服务资产的技术改造类项目。

电网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包含输变电工程项目、电网安全与服务项目以及电网生产辅助设施项目。

其中,输变电工程项目包括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区域和省级主网架、配电网等;电网安全与服务项目包括通信、信息化、智能化、客户服务等;电网生产辅助设施项目包括运营场所、生产工器具等。

《通知》明确,进一步强化安全性、经济性分析,考虑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类型用户的电价承载能力,论证合理投资规模,提高电网投资效率,加强与电源专项规划的衔接,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

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也应强化电网规划统筹功能,做好全国电力规划与地方性电力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

《通知》称,全国电力规划应重点提出跨省跨区电网项目和省内50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建设安排;省级电力规划应重点明确所属地区的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和35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规模。

此外,在电网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求测算规划总投资和新增输配电量,评估规划实施后对输配电价格的影响。

《通知》还指出,将推进电网项目实施与适时调整,根据《电力规划管理办法》,电力规划发布两至三年后,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和规划实施等情况,按规定程序对五年规划进行中期滚动调整。

此外,将加强电网规划及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分析评估,电网规划评估结果,将作为规划滚动调整和下一阶段编制的重要参考。

对非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输配电资产,其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通知》要求,电网规划应充分征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强化规划对输配电网投资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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