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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组织:在反家暴中用人单位应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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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组织:在反家暴中用人单位应尽责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一周年。法律实施在即,一些妇权组织提倡完善立法,并呼吁用人单位在反家暴中应尽其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而此时也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一周年。

去年11月25日,中国出台了上述征求意见稿,希望通过立法的形式严肃面对和解决这一普遍社会问题。

这也是过去十多年来中国女权倡导者们一直呼吁立法更好的保护女性的结果。

但一些个案仍令业界对于未来法律能否有效执行表示担忧。

在“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一周年之际,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此前曾被媒体报道家暴妻子的央视员工柴某在离异两年后,一直拒绝遵照法院判定将孩子交给母亲抚养,而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也屡屡受挫。

这一案例最近再次受到妇女权益保护人士们的关注。结合该案例,他们建议应尽快完善和正式实施《反家暴法》,并呼吁用人单位在反家暴中应尽其责。

家暴离婚后她却要不回儿子

叶果(化名)已经有三年没和儿子生活在一起了。尽管2013年法院在判定她和前夫离异时,便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定给了她。

她的前夫是央视员工柴某,在二人离异后的两年里,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叶果、法院和柴某展开一场场拉锯战。

叶果的婚姻是因家庭暴力而终结的。叶果的母亲告诉界面新闻,叶果遭遇家暴是在2011年儿子出生后就开始了,此后情况愈加糟糕,她甚至一度因丈夫用菜刀砍烂自己的毛衣而不得不报警。

2012年5月,柴某和叶果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带走了孩子。当年6月1日,叶果前往朝阳大悦城看望上课的孩子,提出想带孩子回老家,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柴某在停车场殴打了叶果,后来的司法鉴定显示,殴打造成叶果轻微伤。

2012年7月,叶果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年后,2013年8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二人离婚,并将1岁的孩子判归叶果抚养。

柴某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就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3年后的2015年7月,一段关于叶果在停车场被殴打的监控视频流出,媒体也介入报道,“央视主持人家暴”的话题一度引起人们热议。

然而,对于“家暴”的说法,柴某并不认同。

界面新闻在查阅当年双方离婚一审判决书时注意到,柴某声辩称,夫妻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争执过程中有过肢体冲突,但没有根本性矛盾”。

同时,柴某称自己并没“暴力倾向”,朝阳大悦城发生的冲突,动手是“一时气愤”,并非“家庭暴力行为”。此外,柴某还提到,当时自己被叶果开车撞伤造成腰骨骨裂,但出于“夫妻感情”的考虑,不让对方承担刑事责任,自己仅对脖子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

今年7月,媒体对柴某家暴一事报道后,一个自称柴某本人的新浪微博用户上传了一份盖有公章的律师声明,称报道中的“家暴”说法与事实不符。

随后,该用户发布文章,疑似对报道做出个人回应,称自己“现在很好”,“台里也很支持”,当年离婚前后原因“组织上都很清楚”,“完全是因为争夺财产”。

此外,该用户还声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未提及家暴,更没有多次家暴事件发生。我只是一个用生命在保护自己儿子的父亲。

但界面新闻在查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时发现,判决书中明确使用了“家庭暴力”。这份判决书称:“法院认为,柴某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对叶果(化名)实施了家庭暴力,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故其应承担过错责任。”

同时,这份判决书也称,由于柴某曾实施过家庭暴力,不排除对子女心灵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加之考虑到照顾子女时间等原因,法院将儿子判定给叶果。

法院强制执行受阻

尽管法院将孩子判给了母亲,但直至今日,柴某一直没有交出孩子的抚养权。叶果的母亲告诉界面新闻,由于柴某几番阻挠,叶果见孩子一面,难如登天。

据叶果的母亲介绍,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叶果向北京市朝阳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效果并不好,甚至遭遇重重阻碍。

由于柴某并未按照按照终审判定将孩子交给母亲,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其列入“失信人黑名单”。

按照最高法和中央文明办等单位此前公布的信用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以及限制高消费等,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限制和惩戒的作用。

“不能使用身份证,他还能用护照出行,”叶果的母亲称,将柴某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并未影响其出行活动。界面新闻记者查阅发现,在今年11月初于海南举行的一个行业论坛上,据其官方介绍,柴某以CCTV主持人的身份受邀参加。

此外,叶果的母亲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在过去的两年里,电视直播中仍然会出现柴某的身影,朝阳人民法院几次派出法警试图强制执行判决,也都无功而返。一次是因为出于担心影响直播节目的考虑;还有一次是在今年9月8日,法官随法警前往央视寻找柴某准备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但央视方面向法官出具了一份假条,称柴某正在休假,这张假条上有着柴某同事沙某的签名,但并无单位公章。

对于叶果一方的说法,界面新闻记者试图向负责该案的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进行求证,但当事法官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用人单位不能坐视不管甚至包庇

在11月23日于北京召开的一场“用人单位参与反家暴”研讨会上,叶果的案例成为案例讨论的核心之一,与会者希望即将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能为叶果提供法律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目前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有消息透露,该法案最快将于今年年内表决。这部法律通过后,将成为中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全国性法案。

非政府组织“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发起人冯媛在研讨会上称,就此前公布的草案来看,还有多处地方需要完善。

结合叶果一案,冯媛称,当前公布的《反家暴法》草案有两处不足。

一方面意见稿中,家庭暴力被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而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冯媛认为,在家庭定义方面,并不应局限于法定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其实还应包括分手之后的关系,比如离婚后的前配偶关系,“这些关系在犯罪暴力当中的特点,和家庭暴力的特点相似,和发生在两个没有家庭、亲戚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的暴力却没有相似处。”

此外,冯媛称,对家庭暴力形式的列举并不应局限于身体暴力和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其实还包括一些精神暴力,如辱骂、恐吓、利用孩子控制甚至折磨对方。

除上述两点之外,多名妇权专家还强调呼吁,用人单位的反家暴责任在法条中也应该有所体现。

在叶果一案中,叶果和家人曾试图寻找柴某所在单位中央电视台进行协调解决,但被以“家务事”和“应该走法律渠道”的理由遭到拒绝。就此,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林丽霞称,用人单位有能力找到当事人,也有义务配合公检法机构工作,协助法院执行判决。但往往很多时候,用人单位会以“家务事”为由,包庇当事人,反而让受暴者知难而退。

在此次公布的《反家暴法》草案中,用人单位的责任涉及两处,分别为“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家庭里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投诉和求助”。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表示,对于施暴者,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处,才会起到警示作用。

界面新闻了解到,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有20多个省份颁布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部分地方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反家暴责任还进行界定。如2005年9月底通过的海南省地方立法规定,所在单位对暴力行为可以教育、处分;2009年3月开始实施的《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中也规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此外,宁波、银川等地甚至对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职责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人作出行政处分的规定。

界面新闻记者从23日的论坛上获悉,包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在内的几家妇女权益机构联合组织的“反家暴立法民间倡导工作组”,已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包括用人单位的反家暴责任应在法条中有所体现等相关立法建议。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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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组织:在反家暴中用人单位应尽责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一周年。法律实施在即,一些妇权组织提倡完善立法,并呼吁用人单位在反家暴中应尽其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而此时也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一周年。

去年11月25日,中国出台了上述征求意见稿,希望通过立法的形式严肃面对和解决这一普遍社会问题。

这也是过去十多年来中国女权倡导者们一直呼吁立法更好的保护女性的结果。

但一些个案仍令业界对于未来法律能否有效执行表示担忧。

在“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一周年之际,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此前曾被媒体报道家暴妻子的央视员工柴某在离异两年后,一直拒绝遵照法院判定将孩子交给母亲抚养,而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也屡屡受挫。

这一案例最近再次受到妇女权益保护人士们的关注。结合该案例,他们建议应尽快完善和正式实施《反家暴法》,并呼吁用人单位在反家暴中应尽其责。

家暴离婚后她却要不回儿子

叶果(化名)已经有三年没和儿子生活在一起了。尽管2013年法院在判定她和前夫离异时,便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定给了她。

她的前夫是央视员工柴某,在二人离异后的两年里,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叶果、法院和柴某展开一场场拉锯战。

叶果的婚姻是因家庭暴力而终结的。叶果的母亲告诉界面新闻,叶果遭遇家暴是在2011年儿子出生后就开始了,此后情况愈加糟糕,她甚至一度因丈夫用菜刀砍烂自己的毛衣而不得不报警。

2012年5月,柴某和叶果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带走了孩子。当年6月1日,叶果前往朝阳大悦城看望上课的孩子,提出想带孩子回老家,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柴某在停车场殴打了叶果,后来的司法鉴定显示,殴打造成叶果轻微伤。

2012年7月,叶果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年后,2013年8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二人离婚,并将1岁的孩子判归叶果抚养。

柴某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就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3年后的2015年7月,一段关于叶果在停车场被殴打的监控视频流出,媒体也介入报道,“央视主持人家暴”的话题一度引起人们热议。

然而,对于“家暴”的说法,柴某并不认同。

界面新闻在查阅当年双方离婚一审判决书时注意到,柴某声辩称,夫妻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争执过程中有过肢体冲突,但没有根本性矛盾”。

同时,柴某称自己并没“暴力倾向”,朝阳大悦城发生的冲突,动手是“一时气愤”,并非“家庭暴力行为”。此外,柴某还提到,当时自己被叶果开车撞伤造成腰骨骨裂,但出于“夫妻感情”的考虑,不让对方承担刑事责任,自己仅对脖子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

今年7月,媒体对柴某家暴一事报道后,一个自称柴某本人的新浪微博用户上传了一份盖有公章的律师声明,称报道中的“家暴”说法与事实不符。

随后,该用户发布文章,疑似对报道做出个人回应,称自己“现在很好”,“台里也很支持”,当年离婚前后原因“组织上都很清楚”,“完全是因为争夺财产”。

此外,该用户还声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未提及家暴,更没有多次家暴事件发生。我只是一个用生命在保护自己儿子的父亲。

但界面新闻在查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时发现,判决书中明确使用了“家庭暴力”。这份判决书称:“法院认为,柴某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对叶果(化名)实施了家庭暴力,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故其应承担过错责任。”

同时,这份判决书也称,由于柴某曾实施过家庭暴力,不排除对子女心灵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加之考虑到照顾子女时间等原因,法院将儿子判定给叶果。

法院强制执行受阻

尽管法院将孩子判给了母亲,但直至今日,柴某一直没有交出孩子的抚养权。叶果的母亲告诉界面新闻,由于柴某几番阻挠,叶果见孩子一面,难如登天。

据叶果的母亲介绍,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叶果向北京市朝阳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效果并不好,甚至遭遇重重阻碍。

由于柴某并未按照按照终审判定将孩子交给母亲,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其列入“失信人黑名单”。

按照最高法和中央文明办等单位此前公布的信用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以及限制高消费等,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限制和惩戒的作用。

“不能使用身份证,他还能用护照出行,”叶果的母亲称,将柴某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并未影响其出行活动。界面新闻记者查阅发现,在今年11月初于海南举行的一个行业论坛上,据其官方介绍,柴某以CCTV主持人的身份受邀参加。

此外,叶果的母亲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在过去的两年里,电视直播中仍然会出现柴某的身影,朝阳人民法院几次派出法警试图强制执行判决,也都无功而返。一次是因为出于担心影响直播节目的考虑;还有一次是在今年9月8日,法官随法警前往央视寻找柴某准备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但央视方面向法官出具了一份假条,称柴某正在休假,这张假条上有着柴某同事沙某的签名,但并无单位公章。

对于叶果一方的说法,界面新闻记者试图向负责该案的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进行求证,但当事法官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用人单位不能坐视不管甚至包庇

在11月23日于北京召开的一场“用人单位参与反家暴”研讨会上,叶果的案例成为案例讨论的核心之一,与会者希望即将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能为叶果提供法律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目前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有消息透露,该法案最快将于今年年内表决。这部法律通过后,将成为中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全国性法案。

非政府组织“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发起人冯媛在研讨会上称,就此前公布的草案来看,还有多处地方需要完善。

结合叶果一案,冯媛称,当前公布的《反家暴法》草案有两处不足。

一方面意见稿中,家庭暴力被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而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冯媛认为,在家庭定义方面,并不应局限于法定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其实还应包括分手之后的关系,比如离婚后的前配偶关系,“这些关系在犯罪暴力当中的特点,和家庭暴力的特点相似,和发生在两个没有家庭、亲戚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的暴力却没有相似处。”

此外,冯媛称,对家庭暴力形式的列举并不应局限于身体暴力和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其实还包括一些精神暴力,如辱骂、恐吓、利用孩子控制甚至折磨对方。

除上述两点之外,多名妇权专家还强调呼吁,用人单位的反家暴责任在法条中也应该有所体现。

在叶果一案中,叶果和家人曾试图寻找柴某所在单位中央电视台进行协调解决,但被以“家务事”和“应该走法律渠道”的理由遭到拒绝。就此,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林丽霞称,用人单位有能力找到当事人,也有义务配合公检法机构工作,协助法院执行判决。但往往很多时候,用人单位会以“家务事”为由,包庇当事人,反而让受暴者知难而退。

在此次公布的《反家暴法》草案中,用人单位的责任涉及两处,分别为“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家庭里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投诉和求助”。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表示,对于施暴者,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处,才会起到警示作用。

界面新闻了解到,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有20多个省份颁布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部分地方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反家暴责任还进行界定。如2005年9月底通过的海南省地方立法规定,所在单位对暴力行为可以教育、处分;2009年3月开始实施的《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中也规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此外,宁波、银川等地甚至对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职责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人作出行政处分的规定。

界面新闻记者从23日的论坛上获悉,包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在内的几家妇女权益机构联合组织的“反家暴立法民间倡导工作组”,已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包括用人单位的反家暴责任应在法条中有所体现等相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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