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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老赖们是否有了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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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老赖们是否有了保护伞?

深圳试水“个人破产制度”,老赖们是否有了保护伞?

来源:视觉中国

个人破产法深圳“破冰”

个人破产,是指当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全部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通俗地说,个人破产就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又跟债主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

这项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已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及中国香港等地区成熟运用。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首次亮相。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公司可申请破产,个人则不能。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被认为是具有先行先试意义的“破冰”之举。

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因未涉及个人破产的内容,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因此,业内一直呼吁形成完整的个人破产法。

2019年7月份,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为何是深圳?

深圳之所以在个人破产的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面,根本上是因为深圳市场经济发达,对与市场经济发展配套的商法要求更急迫。

深圳市人大在对该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有相关专业人士称:“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企业在完成破产重整后的剩余债务将得到豁免,但是债权人可以追究其他保证人的经济责任。

通常说来,破产企业的贷款银行都要求法定代表人、高管,及其亲友等要签订保证担保协议。

但是,破产重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的保证责任不能豁免,这造成了很多人“一次创业失败、终身背债,甚至连累他人”的现象。

欠钱的才是爸爸?

当然,关于个人破产条例的推出,业内和外界都存在不同意见。很多人最担心的就是这项条例是否会让欠钱不还的老赖们有了庇护伞?

对此,相关人士表示:在申请破产之前的三个年份中,所有的债务以及资金往来的信息都要提交给法院,这样可以评估其中有没有恶意欠债、恶意逃债的可能性。他认为,该条例正式出台后,如果得到切实执行,对防范老赖通过申请破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的行为,能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

对于债务人的申请,深圳此次设置了“三年考察期”:

“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而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以申请免除债务。”

在这三年考察期内,债务人在出行、个人消费、购买不动产和车辆、子女上学方面会受到诸多限制,职业资格也会受限。

一是限制消费,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能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能旅游;不能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也就是说,如果在三年考察期内,债务人被发现有藏匿资产行为,就会被撤销豁免,对余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严重的将涉嫌破产欺诈等刑事犯罪。

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深圳这部条例注重保护的就是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他们在创业途中,出现了债务危机,也没有藏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为自己申请破产。申请通过后,一些债务就可以得到豁免。

《征求意见稿》规定详情: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注意,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另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为了防止有人钻制度的空子,该条例特别设置了一条材料提交的门槛——深圳社保缴纳记录,且必须是连续缴满3年深圳市社保。

征求意见稿显示: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诚信承诺书、破产经过说明、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等多个材料。

有些人虽然是深圳户口,但不在深圳工作,这类人在外地欠债后,就无权来深圳申请破产。

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该意见稿中提到的债务人可申请豁免的财产,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等。

对此,相关人士解释:“比如债务人在深圳家住南山,但在盐田上班,每天靠驾驶一辆廉价的二手车上班。这时候,如果这辆车也被法院给强制拍卖还债,这样就会造成他还钱能力更弱了,会使得债务人和债权人两败俱伤。”

在2019年,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在温州办结。该案件中,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还款。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密切相关,需要债务人自行申报财产清单,由律师、会计师、审计评估人员等专业人士来调查核实财产,并与个人信用评估、破产复权制度相结合,这些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会给诚实的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也会让不诚信的人尝到苦头。因为他们一旦作弊,被发现后就不会免责。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专家建议,必须警惕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可能性,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有待完善

个人财产查询是难题。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难点在于财产查询。随着个人财产分布越来越多元化,比如存在家族信托、存款放到境外的情况,一些自然人的财产流动、收入申报还不够清晰,财产查明核实难度很大。而个人破产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后,税收、工商、银行、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之间联系愈加频繁,可能会有助于形成一个有联动互通机制的系统。

财产被转移到境外怎么办?

将财产转移到境外等情况,不属于查询难的问题,而是处置难的问题。因为法院的查询渠道很多,力度很大,债务人如果通过转账手段,向境外转账藏匿资产,转账记录也能查清。如果债务人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财产,查询去向时会遇到一定难度。但这并不影响法院认定其财产去向不明、财产不清晰的事实。

关于债务人的财产问题,法院的查询工作要公开、公正,要查询到债务人持续的财产变化状态,而不是只查某个时点的状态。查询结果和结论,也要向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回应。此外,还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整套信用机制,提高失信的责任和成本。

破产申请的门槛是否过低?

50万元人民币的总负债,在深圳属于家常便饭,而且基本属于经营和消费负债,建议可适度提高,以100万以上为宜,同时对于经营、消费行为作出细分规定。

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在一些立法细节上还需要继续推敲,比如,重整期最长5年,重整期内解除限制措施及其监督问题,基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免除余债,重整期间对外设定担保终止重整仍有效,免责考察期与破产清算的衔接问题,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后保证人继续担责问题,简易程序的免责考察问题;本条例没有规定的能否适用企业破产法,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来源:埃孚欧财富

原标题: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欠钱的才是“爸爸”?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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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视觉中国

个人破产法深圳“破冰”

个人破产,是指当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全部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通俗地说,个人破产就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又跟债主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

这项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已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及中国香港等地区成熟运用。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首次亮相。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公司可申请破产,个人则不能。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被认为是具有先行先试意义的“破冰”之举。

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因未涉及个人破产的内容,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因此,业内一直呼吁形成完整的个人破产法。

2019年7月份,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为何是深圳?

深圳之所以在个人破产的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面,根本上是因为深圳市场经济发达,对与市场经济发展配套的商法要求更急迫。

深圳市人大在对该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有相关专业人士称:“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企业在完成破产重整后的剩余债务将得到豁免,但是债权人可以追究其他保证人的经济责任。

通常说来,破产企业的贷款银行都要求法定代表人、高管,及其亲友等要签订保证担保协议。

但是,破产重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的保证责任不能豁免,这造成了很多人“一次创业失败、终身背债,甚至连累他人”的现象。

欠钱的才是爸爸?

当然,关于个人破产条例的推出,业内和外界都存在不同意见。很多人最担心的就是这项条例是否会让欠钱不还的老赖们有了庇护伞?

对此,相关人士表示:在申请破产之前的三个年份中,所有的债务以及资金往来的信息都要提交给法院,这样可以评估其中有没有恶意欠债、恶意逃债的可能性。他认为,该条例正式出台后,如果得到切实执行,对防范老赖通过申请破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的行为,能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

对于债务人的申请,深圳此次设置了“三年考察期”:

“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而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以申请免除债务。”

在这三年考察期内,债务人在出行、个人消费、购买不动产和车辆、子女上学方面会受到诸多限制,职业资格也会受限。

一是限制消费,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能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能旅游;不能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也就是说,如果在三年考察期内,债务人被发现有藏匿资产行为,就会被撤销豁免,对余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严重的将涉嫌破产欺诈等刑事犯罪。

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深圳这部条例注重保护的就是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他们在创业途中,出现了债务危机,也没有藏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为自己申请破产。申请通过后,一些债务就可以得到豁免。

《征求意见稿》规定详情: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注意,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另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为了防止有人钻制度的空子,该条例特别设置了一条材料提交的门槛——深圳社保缴纳记录,且必须是连续缴满3年深圳市社保。

征求意见稿显示: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诚信承诺书、破产经过说明、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等多个材料。

有些人虽然是深圳户口,但不在深圳工作,这类人在外地欠债后,就无权来深圳申请破产。

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该意见稿中提到的债务人可申请豁免的财产,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等。

对此,相关人士解释:“比如债务人在深圳家住南山,但在盐田上班,每天靠驾驶一辆廉价的二手车上班。这时候,如果这辆车也被法院给强制拍卖还债,这样就会造成他还钱能力更弱了,会使得债务人和债权人两败俱伤。”

在2019年,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在温州办结。该案件中,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还款。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密切相关,需要债务人自行申报财产清单,由律师、会计师、审计评估人员等专业人士来调查核实财产,并与个人信用评估、破产复权制度相结合,这些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会给诚实的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也会让不诚信的人尝到苦头。因为他们一旦作弊,被发现后就不会免责。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专家建议,必须警惕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可能性,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有待完善

个人财产查询是难题。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难点在于财产查询。随着个人财产分布越来越多元化,比如存在家族信托、存款放到境外的情况,一些自然人的财产流动、收入申报还不够清晰,财产查明核实难度很大。而个人破产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后,税收、工商、银行、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之间联系愈加频繁,可能会有助于形成一个有联动互通机制的系统。

财产被转移到境外怎么办?

将财产转移到境外等情况,不属于查询难的问题,而是处置难的问题。因为法院的查询渠道很多,力度很大,债务人如果通过转账手段,向境外转账藏匿资产,转账记录也能查清。如果债务人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财产,查询去向时会遇到一定难度。但这并不影响法院认定其财产去向不明、财产不清晰的事实。

关于债务人的财产问题,法院的查询工作要公开、公正,要查询到债务人持续的财产变化状态,而不是只查某个时点的状态。查询结果和结论,也要向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回应。此外,还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整套信用机制,提高失信的责任和成本。

破产申请的门槛是否过低?

50万元人民币的总负债,在深圳属于家常便饭,而且基本属于经营和消费负债,建议可适度提高,以100万以上为宜,同时对于经营、消费行为作出细分规定。

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在一些立法细节上还需要继续推敲,比如,重整期最长5年,重整期内解除限制措施及其监督问题,基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免除余债,重整期间对外设定担保终止重整仍有效,免责考察期与破产清算的衔接问题,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后保证人继续担责问题,简易程序的免责考察问题;本条例没有规定的能否适用企业破产法,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来源:埃孚欧财富

原标题: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欠钱的才是“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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