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爆炸案一审宣判14人获刑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爆炸案一审宣判14人获刑

“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案今日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刑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两年前的“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爆炸案,在今日进行一审宣判。

新华社报道,11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的4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刑罚。

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8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不等的刑罚,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适用缓刑;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6人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原副处长邢玉庆等8人,作为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系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该事故致使多人伤亡,并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生产、作业安全,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原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李本哲等6人,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在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事件接报、处置过程中,未能全面尽职地履行职责,系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该事故致使多人伤亡,并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6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宣判后,邢玉庆等10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李本哲等4名被告人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028.SH)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5亿元。

2014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傅成玉,青岛市长张新起在内等48名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事故调查组认定间接原因是,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等,以上多方面原因导致该次爆炸事故发生。

2014年11月12日晚间,中国石化发布公告称,将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新华社

原标题:青岛中石化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案14人被判刑

最新更新时间:11/30 15:05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中国石化

1.8k
  • 中国石化:高级副总裁喻宝才辞职
  • 中国石化(600028.SH):2025年一季报净利润为132.64亿元、同比较去年同期下降27.58%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爆炸案一审宣判14人获刑

“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案今日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刑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两年前的“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爆炸案,在今日进行一审宣判。

新华社报道,11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的4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刑罚。

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8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不等的刑罚,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适用缓刑;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6人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原副处长邢玉庆等8人,作为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系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该事故致使多人伤亡,并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生产、作业安全,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原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李本哲等6人,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在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事件接报、处置过程中,未能全面尽职地履行职责,系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该事故致使多人伤亡,并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6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宣判后,邢玉庆等10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李本哲等4名被告人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028.SH)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5亿元。

2014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傅成玉,青岛市长张新起在内等48名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事故调查组认定间接原因是,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等,以上多方面原因导致该次爆炸事故发生。

2014年11月12日晚间,中国石化发布公告称,将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新华社

原标题:青岛中石化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案14人被判刑

最新更新时间:11/30 15:05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