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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四单位联合出台新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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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四单位联合出台新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制度

四川省《实施办法》共49条,主要分为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问题线索移送、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附则等7章。

6月28日,四川省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新闻通气会在成都举行,会上针对近日出台的《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据了解,四川省《实施办法》共49条,主要分为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问题线索移送、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附则等7章。

界面四川了解到,我省《实施办法》在强化“两部两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四川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作了细化完善,主要有: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的罪名从“两部两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列举的7项增加到20项;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日常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3种情形;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公、检、法机关应当运用智慧监管大数据等先进手段推进工作;细化了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案件移送相关程序。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新闻通气会

《实施办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商请公安、检察院支持;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建立清单,对下级部门“行刑衔接”工作进行监督;细化了公检法院要履行的义务;针对公职人员推进“纪法衔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可能涉及的20类涉嫌犯罪行为的罪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移送依据、移送标准等进行汇总;统一了全省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中的8种法律文书式样。

四川省《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和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需要提高业务能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将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强化监督考核等方面,来推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周彤表示,四川省应急、公安、检察院、法院四单位联合出台《实施办法》,建立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制度是着眼长远的工作措施,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形成畅通、高效、便捷的案件移送渠道,依法严厉惩戒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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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四单位联合出台新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制度

四川省《实施办法》共49条,主要分为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问题线索移送、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附则等7章。

6月28日,四川省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新闻通气会在成都举行,会上针对近日出台的《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据了解,四川省《实施办法》共49条,主要分为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问题线索移送、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附则等7章。

界面四川了解到,我省《实施办法》在强化“两部两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四川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作了细化完善,主要有: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的罪名从“两部两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列举的7项增加到20项;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日常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3种情形;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公、检、法机关应当运用智慧监管大数据等先进手段推进工作;细化了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案件移送相关程序。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新闻通气会

《实施办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商请公安、检察院支持;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建立清单,对下级部门“行刑衔接”工作进行监督;细化了公检法院要履行的义务;针对公职人员推进“纪法衔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可能涉及的20类涉嫌犯罪行为的罪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移送依据、移送标准等进行汇总;统一了全省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中的8种法律文书式样。

四川省《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和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需要提高业务能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将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强化监督考核等方面,来推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周彤表示,四川省应急、公安、检察院、法院四单位联合出台《实施办法》,建立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制度是着眼长远的工作措施,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形成畅通、高效、便捷的案件移送渠道,依法严厉惩戒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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