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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保护!《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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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保护!《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西安将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来保护秦岭,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近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西安市将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来保护秦岭。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当好秦岭生态卫士,让秦岭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管理体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保护、人文资源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共九章九十九条。《条例》坚持保护规划先行,科学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管理体制,夯实政府责任,巩固违建整治成果,并从严设定法律责任,大力震慑违法行为。为打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依据。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主要内容(部分摘录):

一、坚持保护规划先行,科学划定保护范围

《条例》明确,秦岭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保护范围外围应当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在保护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保护规划确定,以市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二、确定保护管理体制,夯实政府监管责任

《条例》在规定“市、相关区县设立秦岭保护委员会。西安市秦岭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政府秦岭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秦岭保护重大问题”的基础上,明确了西安市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秦保部门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行业监管、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秦岭保护管理体制。

三、巩固违建整治成果,从严设定禁止行为

在严格执行省条例相关禁止行为的前提下,《条例》结合西安市秦岭保护实际,从严设定相关禁止限制行为,巩固秦岭违建整治成果。《条例》规定了秦岭保护范围内的6类禁止行为,分别是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规范开发建设行为,细化具体保障措施

《条例》完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保护的具体措施,明确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的要求。

特别是进一步规范了水工程、交通设施、村镇、农家乐、民宿建设,旅游景区管理,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影视拍摄和举办大型活动等行为。

五、从严设定法律责任,大力震慑违法行为

为了督促相关主体履行义务,震慑违法行为,《条例》对违法开发房地产、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未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或者未设置生态基流口,实施相关禁止行为,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的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分别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省条例的基础上,提高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下限。

 

来源:央视新闻

原标题:《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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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保护!《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西安将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来保护秦岭,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近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西安市将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来保护秦岭。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当好秦岭生态卫士,让秦岭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管理体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保护、人文资源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共九章九十九条。《条例》坚持保护规划先行,科学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管理体制,夯实政府责任,巩固违建整治成果,并从严设定法律责任,大力震慑违法行为。为打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依据。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主要内容(部分摘录):

一、坚持保护规划先行,科学划定保护范围

《条例》明确,秦岭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保护范围外围应当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在保护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保护规划确定,以市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二、确定保护管理体制,夯实政府监管责任

《条例》在规定“市、相关区县设立秦岭保护委员会。西安市秦岭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政府秦岭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秦岭保护重大问题”的基础上,明确了西安市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秦保部门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行业监管、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秦岭保护管理体制。

三、巩固违建整治成果,从严设定禁止行为

在严格执行省条例相关禁止行为的前提下,《条例》结合西安市秦岭保护实际,从严设定相关禁止限制行为,巩固秦岭违建整治成果。《条例》规定了秦岭保护范围内的6类禁止行为,分别是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规范开发建设行为,细化具体保障措施

《条例》完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保护的具体措施,明确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的要求。

特别是进一步规范了水工程、交通设施、村镇、农家乐、民宿建设,旅游景区管理,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影视拍摄和举办大型活动等行为。

五、从严设定法律责任,大力震慑违法行为

为了督促相关主体履行义务,震慑违法行为,《条例》对违法开发房地产、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未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或者未设置生态基流口,实施相关禁止行为,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的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分别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省条例的基础上,提高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下限。

 

来源:央视新闻

原标题:《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