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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投机为目的!保险资金获准“试水”国债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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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投机为目的!保险资金获准“试水”国债期货交易

7月1日,银保监发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满乐

继商业银行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银保监会再次发布政策允许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7月1日,银保监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明确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当天银保监会还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以投机为目的

2012年,原保监会相继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正式步入期货市场。但对于险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一直未有明文规定。

“三分之一的险资都会投向债券相关的资产”,华东地区某期货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对而言,保险公司资金规模大、负债久期长、成本稳定,对中长期国债有较高的投资需求。但不能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则令保险机构缺乏对应的风控工具,难以管理债券资产利率风险、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

为此才有了此次《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发布。具体而言,新规明确,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具体而言分为以下三类: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

(二)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三)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

其中所提及的“买入资产”,需要是保险机构按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当保险机构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做出放弃买入该资产决定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除目的外,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方式也被限定在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

另外,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卖出及买入合约也受到一定限制。保险资金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其中,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对比修订后的险资参与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可以发现,监管对于险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买入合约有更高的限制。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差、国债的现券持有者非常集中”。北京地区期货公司某中层解释称,保险机构的债券资产规模远大于权益资产规模,而国债期货流动性比股指期货流动性要低,监管是从对冲规模和市场容量双重考量而审慎出发角度来设计的。

值得一提的是,未来险资参与国债期货的规模还与保险公司体量绑定在一起。《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增添新要求

而在相关规定修订后,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和股指期货交易时,也被明确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而相比修订前版本,保险机构委托或自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的要求被进一步优化。

其中,保险机构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需要满足“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这一硬性门槛。而委托参与时,保险机构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不得低于12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得低于60分。

而在新修订的《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中,银保监会则略微放宽了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规定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账面价值的102%,在修订前卖出合约被限定在资产账面价值的100%。

另外,规则修订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明确了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并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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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投机为目的!保险资金获准“试水”国债期货交易

7月1日,银保监发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满乐

继商业银行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银保监会再次发布政策允许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7月1日,银保监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明确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当天银保监会还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以投机为目的

2012年,原保监会相继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正式步入期货市场。但对于险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一直未有明文规定。

“三分之一的险资都会投向债券相关的资产”,华东地区某期货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对而言,保险公司资金规模大、负债久期长、成本稳定,对中长期国债有较高的投资需求。但不能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则令保险机构缺乏对应的风控工具,难以管理债券资产利率风险、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

为此才有了此次《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发布。具体而言,新规明确,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具体而言分为以下三类: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

(二)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三)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

其中所提及的“买入资产”,需要是保险机构按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当保险机构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做出放弃买入该资产决定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除目的外,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方式也被限定在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

另外,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卖出及买入合约也受到一定限制。保险资金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其中,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对比修订后的险资参与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可以发现,监管对于险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买入合约有更高的限制。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差、国债的现券持有者非常集中”。北京地区期货公司某中层解释称,保险机构的债券资产规模远大于权益资产规模,而国债期货流动性比股指期货流动性要低,监管是从对冲规模和市场容量双重考量而审慎出发角度来设计的。

值得一提的是,未来险资参与国债期货的规模还与保险公司体量绑定在一起。《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增添新要求

而在相关规定修订后,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和股指期货交易时,也被明确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而相比修订前版本,保险机构委托或自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的要求被进一步优化。

其中,保险机构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需要满足“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这一硬性门槛。而委托参与时,保险机构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不得低于12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得低于60分。

而在新修订的《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中,银保监会则略微放宽了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规定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账面价值的102%,在修订前卖出合约被限定在资产账面价值的100%。

另外,规则修订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明确了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并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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