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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长三角示范区出台22条新政,将撬动哪些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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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长三角示范区出台22条新政,将撬动哪些领域?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最新推出的22条新政将带来哪些领域的改变?

图片来源:图虫

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支持政策》),推出22项政策,进一步推进示范区发展。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支持政策》将带来哪些领域的改变?7月3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2019年11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如今,《支持政策》印发,与《总体方案》共同构筑支撑一体化示范区发展的政策框架体系。

《支持政策》明确,将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相关管理权限,并行使先行启动区控详规划的审批权。

对此,执委会表示,《总体方案》第19条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第10条明确示范区控详规由执委会会同两区一县共同编制,按程序报批。

执委会指出,《支持政策》本条款是对上述规定的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明确执委会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权限,以及联合两区一县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详规的审批权,有利于提高跨域项目审批效率、加强先行启动区规划的统筹,有利于探索和示范跨域项目的管理新模式。

《支持政策》提出,两省一市按比例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财政专项资金,3年累计不少于100亿元。

对此,示范区执委会表示,《总体方案》第43条要求两省一市加大对示范区重大生态类项目、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存量低效用地盘活项目、重大功能性项目等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示范区尤其是先行启动区建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升集中度、显示度,需要财政资金支持。

《支持政策》该条款明确在省(市)层面,两省一市3年出资不少于100亿元用于支持先行启动区建设发展和运行保障,同时在设立示范区投资基金、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等具体举措上,另行制定措施加大支持;中央层面,争取重大功能性项目、地方政府债券、配套出资示范区投资基金等方面的财政支持。

《支持政策》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示范区依法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以及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示范区执委会认为,此政策旨在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发展与示范区相匹配的特色金融,符合示范区特色型服务经济的产业发展导向。该条措施通过加大金融领域开放,支持长三角地区城(农)商行、外资银行在示范区设立异地机构,并有序提升层级,创新发展小微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能级和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此次公布的《支持政策》中,土地政策占据了重要篇幅。

示范区执委会指出,加快示范区特别是先行启动区建设,首先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土地要素制约问题。两区一县当前建设用地规模已接近或突破“天花板”,该条通过明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或者自然资源部统筹保障,加快了土地指标取得速度,有利于基础设施项目落地。同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机制,有效缓解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两区一县的实际用地困难,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实施。

《支持政策》还提出加快实施5G、千兆光纤等共建共享,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加强对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基础支撑和服务能力。

示范区执委会指出,信息基础设施作为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面向示范区高质量发展需要,通过推动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以云计算、区块链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和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促进示范区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等新型产业投资增长,另一方面带动示范区传统产业的数字化、信息化的转型,为示范区经济增长与自主创新提供长期有力的支持。

针对《支持政策》“探索推进医保目录、医保服务一体化”的表述,示范区执委会认为,当前,两区一县在医疗、医保、公共卫生等医疗卫生制度方面尚有较多差异,与此配套的一些政策,比如财政补助、服务价格、药品目录、信息化、人才培养等也不尽相同,医疗卫生领域的一体化需要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该条本着实事求是、先易后难的推进方式,对《总体方案》的要求加以细化和落实。

《支持政策》明确优化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并提出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示范内跨省(市)迁移涉时,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示范区执委会指出,《总体方案》要求建立示范区内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去年,国税总局印发了《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推进征管一体化和更高水平的办税便利化。《支持政策》该条援引“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机制”的内容,推进改革举措率先在示范区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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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长三角示范区出台22条新政,将撬动哪些领域?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最新推出的22条新政将带来哪些领域的改变?

图片来源:图虫

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支持政策》),推出22项政策,进一步推进示范区发展。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支持政策》将带来哪些领域的改变?7月3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2019年11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如今,《支持政策》印发,与《总体方案》共同构筑支撑一体化示范区发展的政策框架体系。

《支持政策》明确,将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相关管理权限,并行使先行启动区控详规划的审批权。

对此,执委会表示,《总体方案》第19条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第10条明确示范区控详规由执委会会同两区一县共同编制,按程序报批。

执委会指出,《支持政策》本条款是对上述规定的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明确执委会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权限,以及联合两区一县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详规的审批权,有利于提高跨域项目审批效率、加强先行启动区规划的统筹,有利于探索和示范跨域项目的管理新模式。

《支持政策》提出,两省一市按比例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财政专项资金,3年累计不少于100亿元。

对此,示范区执委会表示,《总体方案》第43条要求两省一市加大对示范区重大生态类项目、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存量低效用地盘活项目、重大功能性项目等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示范区尤其是先行启动区建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升集中度、显示度,需要财政资金支持。

《支持政策》该条款明确在省(市)层面,两省一市3年出资不少于100亿元用于支持先行启动区建设发展和运行保障,同时在设立示范区投资基金、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等具体举措上,另行制定措施加大支持;中央层面,争取重大功能性项目、地方政府债券、配套出资示范区投资基金等方面的财政支持。

《支持政策》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示范区依法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以及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示范区执委会认为,此政策旨在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发展与示范区相匹配的特色金融,符合示范区特色型服务经济的产业发展导向。该条措施通过加大金融领域开放,支持长三角地区城(农)商行、外资银行在示范区设立异地机构,并有序提升层级,创新发展小微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能级和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此次公布的《支持政策》中,土地政策占据了重要篇幅。

示范区执委会指出,加快示范区特别是先行启动区建设,首先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土地要素制约问题。两区一县当前建设用地规模已接近或突破“天花板”,该条通过明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或者自然资源部统筹保障,加快了土地指标取得速度,有利于基础设施项目落地。同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机制,有效缓解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两区一县的实际用地困难,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实施。

《支持政策》还提出加快实施5G、千兆光纤等共建共享,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加强对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基础支撑和服务能力。

示范区执委会指出,信息基础设施作为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面向示范区高质量发展需要,通过推动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以云计算、区块链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和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促进示范区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等新型产业投资增长,另一方面带动示范区传统产业的数字化、信息化的转型,为示范区经济增长与自主创新提供长期有力的支持。

针对《支持政策》“探索推进医保目录、医保服务一体化”的表述,示范区执委会认为,当前,两区一县在医疗、医保、公共卫生等医疗卫生制度方面尚有较多差异,与此配套的一些政策,比如财政补助、服务价格、药品目录、信息化、人才培养等也不尽相同,医疗卫生领域的一体化需要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该条本着实事求是、先易后难的推进方式,对《总体方案》的要求加以细化和落实。

《支持政策》明确优化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并提出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示范内跨省(市)迁移涉时,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示范区执委会指出,《总体方案》要求建立示范区内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去年,国税总局印发了《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推进征管一体化和更高水平的办税便利化。《支持政策》该条援引“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机制”的内容,推进改革举措率先在示范区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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