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泾阳人民检察院办理首例涉黑案公开宣判:首犯获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并处罚金80万元

陕西检察官方微信号7月5日消息,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鹏等1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一案,2020年5月22日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寇伟带领检察官办案组出庭支持公诉,同时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非法采矿损害公益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泾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6月30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首犯孙某鹏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孙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2年6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判决孙某鹏、孙某某共同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1428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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