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委:依法规范做好涉案财物处理中机动车登记工作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7月9日消息,近日,国家监委、公安部印发通知对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作出规范。通知明确,县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违法取得且已经办理登记或者具备法定登记条件的机动车作出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处理决定后,在执行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决定过程中需要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等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监察机关对机动车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以及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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