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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基本覆盖全国 去年试行已救助八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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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基本覆盖全国 去年试行已救助八万多人

12月7日,《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外公布,这份文件早在2014年1月印发,如今试行了近两年,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

图片来源:广西法院网

12月7日,《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公布,这份文件早在2014年1月,就由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6部委联合印发,如今试行了近两年,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

当前,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此,《意见》正是对那些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这是司法救助的辅助性原则,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此外,还有公正救助原则,即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及时救助原则;坚持属地救助原则,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意见》规定了几种符合救助的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意见》同时还规定了不予救助的情形: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同时还有种特殊的情形,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如果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对于救助方式而言,《意见》提到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

救助标准则是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对于救助的步骤,首先是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然后,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救助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以及相关受损害证明材料。

之后,由办案机关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如果不予救助,及时告知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最后批转同意的,财政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

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意见》规定,司法救助资金的筹措方式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各地方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根据中央政法委队建室主任许尔锋向媒体透露的数据,近两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2014年,各地财政共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015年,预算资金较上年增长了26.9%。所有省级财政、95%的市级财政、93.4%的县级财政,都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有19个省(区、市)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全覆盖。

在具体人数上,2014年,各地实际使用救助资金16.6亿元,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

对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监督和管理。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

许尔锋称,这项制度在运行初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救助标准还不一致,个别市县还没有列入财政预算;一些地方集中审批使得审批过程较长,与制度的规定不符;还有的地方因为资金转移支付等问题,资金发放不到位等等。

许尔峰说,下一步,中央政法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项救助政策的集合效应,共同兜住社会保障底线。同时,加大对各地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切实解决部分地方资金缺口较大的问题。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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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外公布,这份文件早在2014年1月印发,如今试行了近两年,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

图片来源:广西法院网

12月7日,《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公布,这份文件早在2014年1月,就由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6部委联合印发,如今试行了近两年,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

当前,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此,《意见》正是对那些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这是司法救助的辅助性原则,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此外,还有公正救助原则,即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及时救助原则;坚持属地救助原则,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意见》规定了几种符合救助的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意见》同时还规定了不予救助的情形: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同时还有种特殊的情形,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如果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对于救助方式而言,《意见》提到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

救助标准则是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对于救助的步骤,首先是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然后,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救助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以及相关受损害证明材料。

之后,由办案机关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如果不予救助,及时告知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最后批转同意的,财政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

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意见》规定,司法救助资金的筹措方式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各地方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根据中央政法委队建室主任许尔锋向媒体透露的数据,近两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2014年,各地财政共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015年,预算资金较上年增长了26.9%。所有省级财政、95%的市级财政、93.4%的县级财政,都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有19个省(区、市)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全覆盖。

在具体人数上,2014年,各地实际使用救助资金16.6亿元,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

对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监督和管理。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

许尔锋称,这项制度在运行初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救助标准还不一致,个别市县还没有列入财政预算;一些地方集中审批使得审批过程较长,与制度的规定不符;还有的地方因为资金转移支付等问题,资金发放不到位等等。

许尔峰说,下一步,中央政法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项救助政策的集合效应,共同兜住社会保障底线。同时,加大对各地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切实解决部分地方资金缺口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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